避免重复授权放弃专利权什么时候生效?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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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避免重复授权放弃专利权生效的时间是自权利人放弃专利权声明公告之日起生效。放弃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进行的处分。我国现行专利法中明确了权利人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行为的法律地位,但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对权利人提出主张的条件并没有清晰的界定。
避免重复授权放弃专利权什么时候生效?

一、避免重复授权放弃专利权什么时候生效?

自权利人放弃专利权声明公告之日起生效。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放弃专利权,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应当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放弃专利权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放弃专利权声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放弃专利权的手续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放弃专利权声明。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声明不得附有任何条件。放弃专利权只能放弃一件专利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

放弃专利权声明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并将有关事项分别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放弃专利权的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的声明。除非在专利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放弃专利权后,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应当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可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声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放弃专利权声明,应当声明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专利局收到放弃专利权声明后,由相应流程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和公告,放弃专利权的生效日为所放弃专利的申请日。

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由法律创设的权利,先天具有区别于传统民事权利的诸多特点,从取得、运用到救济,无不有着公权力的深深烙印。

具体到专利权领域,申请专利的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利,但从专利申请的提出到专利审查程序的结束,无不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作出受理、审查、授权、驳回等行政决定。

二、撤回专利申请以及放弃专利权声明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一)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需要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对申请人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提出了形式上的要求,并强调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专利局若对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予以审查合格,则专利审查程序终止。若撤回时发明专利申请已公布,应在专利公报上予以登记和公告。

法律对撤回声明也有一定限制:在规定的中止程序期间,申请人不能撤回其专利申请。

另外,《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后提出的,申请文件照常公布或者公告。

(二)放弃专利权声明

专利申请授权前,申请人可以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同样,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权人也可以随时放弃其专利权。

专利权人放弃是导致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原因之一。

专利权被授予之后,专利权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声明放弃其专利权,同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一样,放弃专利权需要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对专利权人的放弃专利权声明提出了形式上的要求,放弃专利权声明审查合格后,应在专利公报上予以登记和公告。同样,在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期间,专利权人不能放弃专利权。

综上所述,撤回专利申请与放弃专利权是在专利申请及维持过程中,权利人对自己私权的一种处分行为,这种处分行为经专利局审查合格后,可以产生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维持程序终止的法律后果。

专利权的终止,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在专利审查及专利权维持程序中,作为行政机关的专利局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专利申请人以及专利权人均应在行政法及专利法的规则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专利审查程序是专利局行使专利审查权的一种行政程序,其中,专利局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比如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驳回决定、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可能会导致审查程序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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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避免专利侵权
具体方法是:一、建立知识产权专职部门;二、做好知识产权布局;三、企业要发展自身的核心技术,拥有自己的专利,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专利;四、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顾问,为企业知识产权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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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你好,我们是一家专利中介公司,现在遇到经营中的一些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请问如何避免专利纠纷
[律师回复]
1、专利权是专利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2、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
1)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2)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间接侵权行为通常是为直接侵权行为制造条件,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等。
3、专利侵权情形: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7)冒充专利的行为。
4、因此,避免在设计过程中侵犯他人专利权,除应熟悉上述规定外,还应具体了解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我一个很好的朋友的哥哥在买房,但是中介居心不良,一房多卖,导致有多个人同时入住,但中介已经找不到了,损失很大,请问一房多卖要怎么处理?要怎么避免?
[律师回复]
1、审查房屋是否具有合法的产权
通过房产管理部门看产权有无争议,防止假产权证,避免“一房多卖”,或是无证的违章建筑。
2、审查房屋产权的真正归属
看产权证上业主姓名与售房者身份是否一致,有无其他共有人。防止无权的人或者是部分产权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售房屋。
如果是夫妻或家庭成员共有的,或继承人共有的房屋,那么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共有人不能到场的,应当出具公证委托书。因为依照法律规定,未经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转让共有财产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一般是无效的。
3、审查房屋产权转移是否受到限制
看房屋有无被司法机关查封,有无被抵押,是否是允许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近期是否被列入拆迁范围等。房屋的用途是民用还是商用,土地使用权是出让还是划拨,出让土地使用年限还有多长,是否划算,是否是农村集体土地,因为现行法律法规还不允许城市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
4、实地查看房屋的现状
看房屋的坐落与产权证的登记是否一致,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相当,房屋的结构质量、通风采光、供电、供水、供气、交通状况等是否理想。
5、审查房屋是否存在租赁关系
如果买房时,房主与第三人还存在着租赁关系,在此情况下,买受人虽然能取得房屋产权,却有可能因租赁期未满而无法入住;或买卖合同可能因为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而被撤销,从而陷入诉讼纠纷之中。
行政诉讼中,如何避免重复起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行政诉讼重复的认定标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小编同意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由于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对象常常不是唯 一,因此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也不是唯一;又由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认定较为复杂,因此原告对适格被告的认识也时有偏差;但无论当事人有何不同,由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客体恒为被诉行政行为,人民一旦受理案件,都将在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不会因为不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适用的是有限的不告不理原则,行政诉讼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决定了人民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而是要围绕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常常出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却仍然能够得到胜诉裁判的情形。因此,无论是否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均不影响人民依职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此作出相应裁判;当然,人民也不会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的不同而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行政诉讼重复的几种情形 1.原告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3.原告已申请撤回,并经人民裁定准许撤回后,无正当理由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短于申请复议的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被人民裁定驳回后,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又针对原行政行为向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判权限范围的; (二)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人重复的; (九)已撤回,无正当理由再行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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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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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自动放弃专利权能恢复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动放弃专利权可以恢复吗
首先专利人需要知道专利权缺失的可能性会有哪些去情况,以上说过的如果专利申请成功之后专利人没有及时办理办登费用的话专利局会视为专利人想舍弃该专利,年费是维持专利的正常运行,正常保护的重要环节,如果专利人没有及时缴纳年费,没关系,专利局会加收专利滞纳金,但是如果连专利滞纳金都没有缴纳那么就会导致专利权终止。
一般专利局是这样规定的,专利局在发出《终止通知书》时,会给专利权人一个合理期限(2个月)来提出恢复权利的申请。专利权人逾期不申请,专利权最终丧失;除非专利权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逾期。不可抗力无庸赘述,正当理由是指专利权人穷尽了所有可能办法仍不能按期申请
也就是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没有做好专利费用的缴纳,那么专利去权丧失是肯定的了;除非专利抓紧了由于不可抗逆因素,如一些官方问题导致的专利去权缺失的话,有理由专利申请办理流程申请专利权恢复;当然如果专利人直接舍弃专利,低价放弃专利文件的后续想恢复专利的那也是不行的了。专利权缺失的有很多种情况,但这些重要因素都是源自专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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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男朋友打算把自己的软件专利转让出去,我就是想问问,专利权转让如何避免风险呢?谁能帮我解答。
[律师回复]
1、确认专利权的类型和法律状态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种专利。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不经过实质审查,其专利权的“稳定性”与发明专利相比相对较弱。因此,受让人应充分了解所转让专利权的类型,权衡转让的潜在风险,必要时可要求专利权人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同时,受让人还应该对待转让专利权的法律状况进行检索,以证实待转让的专利是否为有效专利,并确认专利权的剩余有效年限。
2、注意专利权人与受让人的身份
对于受让人来说,应注意专利权的转让人是否是该专利的合法持有人、该专利权是否还存在其他共有人、该专利是否是职务发明、专利权的转让人是否为国有企业等。如果是国有企业,则需要按照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关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流转的手续。
专利权所涉及到的某些技术有可能对国家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如果将这样的技术转让给外国人可能会对我国的国家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手续。我国专利法中所指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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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避免涉外专利侵权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怎样避免涉外专利侵权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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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涉外专利侵权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如何避免涉外专利侵权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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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什么是回避,如何避免回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回避是如何适用的 (1)侦查人员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权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军队保卫机关和狱侦部门行使。因此,上述机关承担侦查工作的人员都属于回避的适用人员范围。 此外,在侦查阶段,有权参与对案件进行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侦查机关或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成员,也属于适用回避的人员之列。 (2)检察人员检察人员包括负责案件批准逮捕、审查和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以及有权参加案件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成员。中国人民检察院实行承办人员阅卷、调查、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重大问题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制度。如果仅对承办人员回避,将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成员排除在适用回避范围之外,显然与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相悖,也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此外,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3)审判人员这里所指的审判人员,既包括直接承办案件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也包括有权参与案件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院长、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成员。因为,刑事案件的审判,除由合议庭开庭审理、评论、作出判决裁定外,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时,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如果院长、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成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不回避,势必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他们应当是适用回避的对象。《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第206条规定: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根据上述规定,担任过刑事案件某一次审判工作的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他们应当回避。如一审对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案件,一审或二审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原承担某一案件一审审理工作的法官,因工作原因调至上级,他不能成为该案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同理,曾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因为他们在前一诉讼阶段所形成的对案件的认识,可能带入后一诉讼阶段,造成先入为主,主观片面,妨碍后一阶段诉讼工作的公正进行。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重新作出判决,当事人再次上诉,原二审合议庭成员不必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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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怎么避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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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避避险成立的条件是,所避免的损害不能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律师回复] 所谓必要限度、公共利益;三是动物的袭击紧急避险,所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自然灾害,是指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而尚未结束。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 ( 2)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即为了避免本人遭受的危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即紧急避险的目的。 ( 3)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即紧急避险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适用于职务上,是指紧急避险对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 ( 4)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所谓危险正在发生:一是人的危害行为;四是人的生理疾患: ( 1)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 5)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即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 ( 6)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还有例外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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