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无过错的情况下,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期满后,应当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为了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女性劳动权利的保护,特别是针对女职工生理机能的变化,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给予特殊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自身有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未依法合理解除或协商解除,而是采取强制解除的办法,可能会面临以下赔偿:
1、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违法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
2、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甚至要求支付三期的福利待遇。
需要提醒注意,是否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员工手中,员工极可能根据自身情况来决定(主要是自身经济利益),比如工作年限长的可能会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年限短的有可能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用人单位是不允许解除合同的,这是为了保障其基本利益,但是在这期间女职工是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的,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进行协商,各自不损害个人利益即可,这对双方都是有好处的,三期被单位非法辞退,可以依法要求单位给自己提供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的要求可以结合个人工龄等去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