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买房,最终房产分配问题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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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结婚前买房,最终房产分配问题的处理方式是:确定婚前购买的房屋是否是个人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是需要离婚分割的。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结婚前买房,最终房产分配问题如何处理?

离婚后,婚前的房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登记在他个人名下的,那么房产归一方所有。若婚前买的房产,婚后共同还款的,在分割房产时候,取得房子所有权的一方应当补偿另一方。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因为在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按揭买房,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这一结果有违公平原则

3、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由于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因此,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

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由于一般情况下,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如果是在生活中,夫妻因为感情破裂而离婚,这时就会涉及到房产分割的问题,此时一定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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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朋友因醉驾被抓获拘留,现在想咨询了解一下政府实行醉驾入刑的最终目的是什么?
[律师回复] 醉驾行为危害社会,人人喊打是好事。但公众毕竟是感性的,而司法要理性。打击醉驾关键不在于处罚有多严厉,而在于是不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消除侥幸心理的效果而言,执法的严密性或许比严厉性更加重要。
  “醉驾入刑”施行半个月,全国各地先后曝出“醉驾第一人”被抓获、宣判的消息。
  16日下午,在相关案例研讨会上,法学教授、律师等法学界人士,针对醉驾标准如何认定、醉驾是否该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自由裁量权究竟应当有多大等话题,展开激辩。
  醉酒标准如何认定?
 建议坚持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主,辅以体现个体差异的“人体平衡试验”
  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是行政执法认定醉驾的标准,即抽血检测“每百毫升血液中含80毫克酒精为醉驾”。这个标准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来界定的,即不以醉驾者的主观感受为标准。
  “醉驾入刑后,认定醉驾的标准必须统一,这是毋庸置疑的。但不宜直接套用行政执法的认定标准。”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波认为,醉驾入刑后,醉驾的认定标准也应“水涨船高”。
  
首先,醉驾者所面临的法律处罚变得更加严厉,不仅要被限制更长时间的人身自由,而且还可能承受更多的法律责任,如有的单位员工被判刑后,将被开除,今后的就业甚至生活都可能受影响。法律责任加重了,其对证据和证明的要求必然更为严格。
  
其次,醉驾的统一标准也应考虑个体的差异。醉驾与否是具体个体内在的肌体反应,不是外在的标准强加于他的,也不是外在标准能够客观准确判定的。醉驾与否必须结合个体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比如有的人喝一两斤白酒也能照常做事,而有的人喝5毫升或10毫升酒可能就不省人事。
  柳波认为,判定醉驾的标准应坚持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主,辅以体现个体差异的“人体平衡试验”。这样既体现了统一性,又照顾到差异性。
  如何预防矫枉过正?
“醉驾入刑”的目的就是一般性预防,别因为惩治犯罪又制造出新的不安定因素
  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对醉驾是否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一段时间的司法积累,考察利弊得失,不宜一律追究刑责。
  他进一步分析指出,根据刑法适用基本原理,刑事立法应该给司法斟酌排除罪责的空间,尤其是轻微的罪行。如我国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均以造成一定的后果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司法入罪都有一定的酌量余地。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卢建平说,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特别强调的是“认为”而不是“构成”,就是说立法机关将裁量权给了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在当前“严”的大前提下,适当的“宽”,有针对性的“宽”,也是合理的。
  而从司法实践来看,现在法院系统在搞量刑规范化改革,就是在追求量刑精细化。因此处罚醉驾需要将刑法与相关行政法更好地衔接。“对于某些醉驾者,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足以使其达到悔过自新的目的,为什么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呢?”
  “立法进行定罪,司法进行量刑。‘醉驾入刑’的目的就是一般性预防,起到教育群众,威慑犯罪的目的。达到这个目的的同时,还要尽可能减少对犯罪人本身以后的生活、家庭等的影响。”阮齐林说,别因为惩治犯罪又制造出新的不安定因素,因此对醉驾实行缓刑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司法裁量怎样把握?
  刑法作为
最后一道防线,一旦用之不当,会出现打击面过宽的负面效果,不利于和谐社会构建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说,现代刑法学鼻祖贝卡利亚曾经说过,“刑罚的有效性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对于醉驾,采取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手段,对违法者个人生活影响较小,也能起到必要的预防与惩罚作用,而刑法作为
最后一道防线,一旦用之不当,打击面过宽,实际上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醉驾行为危害社会,人人喊打是好事。但公众毕竟是感性的,而司法要理性。打击醉驾关键不在于处罚有多严,而在于是不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醉驾处罚宽严与否,都有可能出现有人担心的司法不公问题。事实上,执法选择权各阶段都存在,有的地方查处醉驾,采取运动性执法,漏网的也不见得比落网的少。”
  事实证明,依靠严刑峻法并不能完全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于消除侥幸心理的效果而言,执法的严密性或许比严厉性更加重要。
  “中国刚刚迈入汽车时代,就让越来越多的司机背上犯罪的帽子,其负面效应不可轻视。良好的驾驶习惯是需要长期的引导和教育才能养成的,不要寄希望刑法‘毕其功于一役’。”田文昌说,在当前严打醉驾的情况下,重在违法必罚,充分考虑行政处罚与入罪的衔接关系。只有细化了醉驾情节、危害大小等标准,增加透明度,严格执法程序,才不会使执法者钻法律空子,实体公正才有保证。
孩子出生三个月要离婚不吃母乳最终会判给谁扶养费怎么分配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按照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母亲抚养。与是否吃母乳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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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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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在上班的时候出了车祸去世了,我想问一下那个最高院关于死亡赔偿金分配原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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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3年9月1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
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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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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