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的独特性表现在哪里?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面对某些官员与非法集资企业的“大合唱”,我们实在很难说一定是后者将前者“拉下水”,很难说前者只是“无意间”沦为“活道具”而成了“从犯”。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绝不能放过这些面目暧昧的“活道具官员”,只要他们参与了非法集资的“演出”,无论只是收取了出场费,还是接下来还有更进一步的运作,都必须为此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1、没有经过有关权力部门批准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跨省非法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如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但是这里也需要注意,如果是仅限于亲戚朋友范围的,或者仅限于本单位范围内的集资,一般情况下也不属于非法集资。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非法集资的新特征
1、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2、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如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
3、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或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等。
随着我国的社会及经济水平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犯罪的数量也是在上升的,一般,非法集资都是没有相关部门的合法批准,利用高回报率来吸引投资者的。我们在进行投资活动时应时时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被迷惑。同时记住非法集资具有四个特征,以此来判断自己是否陷入非法集资的圈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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