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落户口政策主要有哪些?
1、南京人才落户申请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南京市城镇地区:
(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
(二)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四)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2、南京积分落户申请条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24个月;
(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3、购房落户。
4、投资纳税落户。
5、投靠落户。
二、南京户口迁移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十九条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本市户口准入条件。
第八十条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的,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
(一)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二)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5周岁,夫妻双方需投靠成年子女的;
(三)投靠配偶的。
属上述投靠情形的,被投靠人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属第三种情形,被投靠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直系亲属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八十一条公民申请投靠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与投靠情形相符合的关系证明;
(三)合法固定住所产权证;
(五)已达婚龄的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的未婚证明。
第八十二条公民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务员录用等原因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市公安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批准证明;
(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八十三条公民因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三)所购房屋的产权证;
(四)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证;
(五)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六)迁移人相互关系证明;
(七)已达婚龄的成年未婚子女的未婚证明。
购房入户需整户迁移。
第八十四条公民因投资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和保荐书;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五)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七)已达婚龄的成年未婚子女的未婚证明。
第八十五条公民因纳税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税务部门完税凭证;
(五)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七)已达婚龄的成年未婚子女的未婚证明。
第八十六条公民因部队家属随军(无工作的配偶随军)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待业、失业等无工作证明;
(三)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手续;
(四)军官证;
(五)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六)结婚证。
第八十七条户口登记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当地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工作单位、不符合本细则第七十四条情形,且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有家庭户口或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至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家庭户口或者合法固定住所处落户。申请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件;
(三)与父母关系证明或者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父母家庭户口或者合法固定住所不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按本细则第八十条或者第八十三条办理。
综上所述,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外来人员落户政策比较多,外来务工人员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落户南京。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可以先向签入地的派出所详细咨询落户政策,迁户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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