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醉驾法律规定的内容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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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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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江苏醉驾法律规定的内容包括: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以及处罚的标准等。对于我国的醉驾的行为人的处理,如果是一年内有醉驾行为,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机动车教练员酒后随车从事教学活动的,按照机动车驾驶人酒驾的规定处罚。

江苏醉驾法律规定的内容包括什么?

(一)酒驾判断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称为酒驾。

根据计算,一般情况下饮用350mL(约相当于1小瓶)啤酒或半两白酒(20ml)后,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达到0.02(20mg/100ML),即达到饮酒驾驶的处罚条件。

(二)酒驾扣分处罚新标准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

(三)酒驾处罚标准

酒精含量20mg——40mg/100ml或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驶入城市中心区域,暂扣1-2个月驾驶证,罚款300元;

酒精含量60mg——80mg/100ml或一年内因饮酒驾车第二次被处罚的,暂扣3个月驾驶证,罚款300元;

酒精含量80mg——1000mg/100ml或醉驾机动车驶入城市中心区域的,15日一下拘留、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一下驾驶证,并处1500元罚款;

酒精含量大于100mg/100ml或醉驾机动车驶入城市中心区域的,拘留15日,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500元罚款;

对于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标准又不同:饮酒后驾驶暂扣3个月驾驶证,处500元罚款;醉驾拘留15日,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近日,江苏省信用办、公安厅等7部门起草了《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将对不文明开车人施行信用惩戒,酒驾造成交通事故属于较严重失信行为。将交通失信行为分成一般交通失信行为、较重交通失信行为和严重交通失信行为。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等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因醉酒驾驶、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构成危险驾驶罪,或者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但尚不构成犯罪的;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等属于较重交通失信行为。

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收到追偿通知书后,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偿还义务等属于严重交通失信行为。

对失信人实施联动惩戒,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将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与评优评先、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等挂钩。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录招聘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时,对近3年有较重交通失信行为、近5年有严重交通失信行为的人,作为不予录用的重要依据。银行在审批发放个人贷款时,对近5年有严重交通失信行为的人,作为限制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江苏醉驾新规定处罚标准等是十分的详细的,国家对于酒驾和醉驾的行为将会给予严重的处罚。江苏还规定醉驾算交通失信行为,将会计入相关档案,会影响人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乘坐飞机,到银行贷款等等都会受到阻碍。希望大家在开车过程中可以多多注意,不要有触犯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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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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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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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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