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与委托代理根本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1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行纪合同与委托代理根本区别是包括:适用范围不同、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提供服务的活动方式不同以及有偿性不同,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也是有共同点的,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都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处理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建立的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相互信任为基础的。
行纪合同与委托代理根本区别是什么?

一、行纪合同与委托代理根本区别是什么?

1、适用范围不同

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而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不享有权利和不履行义务,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可直接发生效力。

3、提供服务的活动方式不同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交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

4、有偿性不同

行纪合同必然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二、行纪合同的特点

1.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部分学者认为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因为行纪合同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设专章予以规定,认其为独立有名合同。我国合同法也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把它确定为独立有名合同。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所受委托的事务

行纪合同履行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如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也不对行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

3.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在办理行纪业务时,虽然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4.标的是行为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服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才是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行纪合同的标的,所以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5.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其他商事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同时,行纪人完成事务须收取报酬,即为有偿的服务,所以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是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所以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要从事民事活动的话,是可以自己亲自从事的,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双方当事人是需要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都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合同,但两者除有共同特征外,还具有明显的区别。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3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81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行纪合同与委托代理根本区别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48****61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7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56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34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0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08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84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3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34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03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10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14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3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5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5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委托代销合同是行纪合同吗?
委托代销合同不是行纪合同,两者在很多方面都是存在区别的。但是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也是有共同的,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都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处理事务的合同;并且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我国的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建立的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相互信任为基础的。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委托合同纠纷的案件,委托代理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律师回复] 委托培训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如果没约定资质条件,事后以此反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一、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区分 在实践中经常将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相混淆,从而不利于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关系的发生是基于代理权,代理权又可分为基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代理、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代理和基于指定或有关机关组织的指定代理。 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正确理解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因为办理委托事务是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首要义务。针对此一义务,在审理过程中应强调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实地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以确保委托合同的人身属性;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办理委托事务。 三、委托合同纠纷案由 合同纠纷的案由有139种,其中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由只有8种,其中包括诉讼代理合同纠纷、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专利代理纠纷、商标代理纠纷、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保险代理纠纷。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381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代理与委托代理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委托培训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如果没约定资质条件,事后以此反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一、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区分 在实践中经常将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相混淆,从而不利于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关系的发生是基于代理权,代理权又可分为基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代理、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代理和基于指定或有关机关组织的指定代理。 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正确理解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因为办理委托事务是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首要义务。针对此一义务,在审理过程中应强调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实地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以确保委托合同的人身属性;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办理委托事务。 三、委托合同纠纷案由 合同纠纷的案由有139种,其中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由只有8种,其中包括诉讼代理合同纠纷、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专利代理纠纷、商标代理纠纷、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保险代理纠纷。
委托合同纠纷案由具体叫什么,委托代理与委托代理有
[律师回复] 委托培训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如果没约定资质条件,事后以此反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一、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区分 在实践中经常将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相混淆,从而不利于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关系的发生是基于代理权,代理权又可分为基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代理、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代理和基于指定或有关机关组织的指定代理。 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正确理解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因为办理委托事务是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首要义务。针对此一义务,在审理过程中应强调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实地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以确保委托合同的人身属性;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办理委托事务。 三、委托合同纠纷案由 合同纠纷的案由有139种,其中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由只有8种,其中包括诉讼代理合同纠纷、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专利代理纠纷、商标代理纠纷、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保险代理纠纷。
怎么区别信托与委托代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信托与委托代理有什么区别
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和委托信托的受托人(如本案的管理人)都对委托人承担着一种信义责任,从而给他们施加了一定的义务,不能辜负他人(委托人)的信任,例如,都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处理事务(意愿的体现就是委托授权或合同),不得将其责任随意委托给他人,不得使个人利益与其承担的信义责任处于相互冲突的地位,不得获取任何未经委托人或法律授权的利益等。这是他们相似的一面,但他们更有不同的一面,正是信托这些与委托代理不同的方面,才是信托之所以为信托而不成其为委托代理:
1、 委托代理关系,不论是直接代理,还是间接代理,代理人都是被代理人的代表,如果被代理人有数个,数个被代理人应以一定的形式形成正式的或非正式的被代理人社团而发出单一的被代理人指令,以免代理人无所适从,因此,委托代理中的财产管理,相对于信托的财产管理,代理人是被动管理。
而信托之受托人并不是委托人的代表,其是受托财产的法定代表,其意志虽受信托合同的约束,但是于委托人来说,则是受托人的意思,不受委托人在信托合同约定的之外的其他意思的约束,委托人不是不可以对资产管理计划提出意见,但该意见只是供受托人参考,受托人可听可不听,更不是受托人必须遵从,因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是主动管理,是依受托人自己的意志进行的管理。
委托人或受益人则是通过享有受托财产份额利益而与受托人发生关系和间接享有委托财产的利益(对于代理和信托财产管理区别的形象比较,就是被代理人将财产委托代理和将财产投资入股:甲将自己的财产委托乙代理,不论是直接代理的乙是以甲的名义持有和管理,还是间接代理的乙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持有和管理,甲都是代理财产的所有人,乙都是甲的代表,而甲将自己的财产投资于公司,财产及其收益形式上就归属于公司而不再属于股东甲,甲则是将投入公司的财产转换成为对公司的股权,甲的收益是持有的公司股权所带来的收益,甲参与选择的公司管理者是公司的代表而不是甲的代表,管理者群体的意志形成公司的意志,其也只是遵从公司的意志而不是直接遵从甲的意志。
在信托中,通常委托人对交付受托人的委托财产就象股东对自己投入公司财产一样,不再有对投入财产的发言权,不过,股东对公司财产和公司事务的发言权远远大于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发言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对受托人如何管理财产基本没有发言权)。受托人(包括委托代理的代理人以及信托的受托人)对受托资产的管理权力,从委托代理到信托,实际上是一个委托人的权力不但授予受托人的过程,也是一个委托人自己在不但放弃管理权力的过程,以致到信托,委托人对财产的管理权力已经基本转移至受托人,这也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专业能力的信任而选择的结果。
2、 委托代理的目的不一定是经济利益,即使委托代理的是财产事务的处理,在代理人决策判断上与委托人的判断不一致时,只要委托人发出了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指令,代理人就必须优先遵从委托人的指令,而不是按照自己认为的自己的决策更符合委托人的经济利益的内心判断而行事,“委托人可以随时向代理人发出指示,也可以变更对代理人的指示,代理人应当服从,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信托之受托人不受委托人的指令的约束,依据自己的意志作出判断与决策,只是其必须为受益人的利益而不是自己的利益而履行信托文件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委托人在信托成立后不得变更信托文件的内容,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或者法律规定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委托人不得干预受托人正常处理信托事务的各项活动。”
受托人之所以可以不受委托人的指令,一则类似于本案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并不一定是单一的,在多个委托人的情况下,如果委托人的指令不一致,受托人将无所适从,二则更重要的,委托人之所以委托受托人,就在于受托人的专业能力,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否则,就失去了信托的本来意义,所以信托法第三十条规定“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相反,如果受托人不根据合同履行自己的受托职责,而是任意听从委托人的指令行事,哪怕是全体委托人的一致指令,除非依法变更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如果管理人因执行委托人的指令而违反合同的规定,管理人仍然应该依据资产管理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3、 对于代理人来说,就代理事务,被代理人之间是没有利益冲突的,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责的含义是很具体明确的,这就是遵从被代理人的指令,被代理人是被代理财产的最好的利益判断者,被代理人只有一个声音对代理人是有效的。
而对信托来说,委托人可能是多个不同的委托主体,各个委托主体是的主体,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可能也是冲突的,比如有优先劣后分级的资产管理,优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的利益追求就完全不一样,当投资标的为资本市场的股票时,尤其如此,此时,受托人为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就需要根据信托合同(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约定或者合同的目的确定,在有优先级的信托计划中,优先级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保障就是信托的利益最大化。而在平层信托中,有的信托的风险偏好就是博取风险中的收益,其利益最大化可能就是不管风险而使信托财产的收益最大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博傻和高杠杆比例也是可以的),有的风险偏好可能是稳健,即是在风险可明确管控下的收益最大化,宁可放弃暴利,也要控制风险。
4、 委托代理中,委托人和代理人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代理,而在信托关系中,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终止信托关系,除非依法律规定或者依合同约定,一方或双方可通过解除合同的关系而从信托关系的约束中解脱出来。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代购是委托合同还是行纪合同?
涉及到代购的话,一般来说都是属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一般是需要经批准经营实际业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才能够进行定立行纪合同。具体的代购方式,需要根据双方实际所进行金属的合同和进行了贸易内容来进行确定。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委托合同我还是经常看到的,可是对于行纪合同就不是很了解了,那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有什么区别啊
[律师回复] 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事务的合同,都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三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与第三人完成交易事务。
(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是居间人只有在居间成功时才有报酬请求权,并且在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时,可以从委托方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而在委托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为无偿合同。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但是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3)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而在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中都有委托人取得事务处理结果的问题。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381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1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纪合同中委托人撤回委托行纪人怎么办?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在委托人撤回委托的时候是可以催告的,行纪人在委托人不取回该物等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的《民法典》的规定,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若是没有及时受领并且在催告之后还不行纪人是可以依法提存委托物的。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委托人的介入权与委托人的间接代理权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
第三人订立合同时,
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这一条实际上是规定了被代理人的介入权。在间接代理中,被代理人本身并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是在发生第三人违约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代理人应该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从而使委托人得以介入到这个合同关系中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本人都可以行使介入权。未被披露的本人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形不能行使合同介入权:

一,未被披露的本人行使介入权与合同中的明示或默示条款是相抵触的。也就是说,代理人与第三人在合同中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排除了本人本应享有的介入权。

二,第三人是基于信赖代理人的人身因素而与其缔约的。如果第三人非常注重代理人的人身因素,如自身技能和支付能力等,身份不公开的本人不得行使介入权。在这种情形下,代理人的人身因素是第三人与代理人缔约的唯一基础。第三人往往明确地只想和代理人缔约,而不愿意和其他任何人缔约。换句话说,如果第三人在缔约时,知道本人的存在,就不会与代理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与代理人缔结合同,完全是基于对代理人的信赖。《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这条规定的实际上是第三人的选择权,即当出现因为委托人的原因而代理人违约时,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在发现了本人之后,就享有选择权。具体说来,他可以要求本人或代理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合同债务,也可以向本人或代理人。但第三人一旦选定了要求其中一人承担义务之后,他就不能改变主意,对另外一人。第三人对其中一人提讼程序本身就是他作出这一重要抉择的决定性证据。即使第三人对判决不满意,他也无权对另外一人再行。第三人享有选择权的理念是:第三人仅仅和一个人进行交易,基于公平的原则,他只能要么代理人,要么本人。也会发生这种情况,即第三人选择的被告没有支付能力。根据公平原则,这可以被视为一种正常的商业风险。因为,第三人不是在匆忙中作出选择的。如果在第三人未获清偿的判决中,被告是代理人,第三人也可免除代理人责任,而向本人主张权利。《合同法》第403条第3款还规定:“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行纪合同代理委托的区别是什么?
行纪合同代理委托的区别是:适用范围不同、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提供服务的活动方式不同以及有偿性不同。在我国的民事合同中,我国的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都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处理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建立的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相互信任为基础的。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三者之间有什么联系么,如何区分?谢谢各位大神了!
[律师回复]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事务的合同,都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三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与第三人完成交易事务。
(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是居间人只有在居间成功时才有报酬请求权,并且在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时,可以从委托方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而在委托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为无偿合同。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但是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3)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而在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中都有委托人取得事务处理结果的问题。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381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1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委托代销合同是行纪合同吗,行纪合同的特点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委托代销合同是行纪合同吗,行纪合同的特点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合同事务
诉讼委托代理与特别授权代理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般授权不能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无权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无权进行和解,无权提起反诉,无权上诉。
在处理授权代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特别授权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如果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则法律上只认为系一般授权代理
2、虽然两种授权权限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无论哪种授权,律师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事项,即使是享有特别授权代理的律师也不会擅自作主,他们会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做出决定。
3、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在案件进程中,如当事人对聘请的律师不满意时,可单方面解除聘请合同。如因律师过错,律师事务所应退回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所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4、离婚案件不允许进行特别授权代理,只能接受一般授权代理,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变更。
【法律依据】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规范
第十条?符合收案条件的,经过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员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
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
(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
(三)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四)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纠纷 > 行纪合同与委托代理根本区别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