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行政案件的管辖机关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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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吸毒行政案件的管辖机关一般是吸毒行为实施地的行政机关,公民在发现自己身边的某个人吸毒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举报。如果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吸毒案件的管辖权,那么由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吸毒行政案件的管辖机关是谁?

一、吸毒行政案件管辖机关是谁?

1、吸毒行政案件的管辖机关一般是吸毒行为实施地的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如果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吸毒案件的管辖权,那么由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二、吸毒案件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的一种制度,它的本质其实就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更和补充。

管辖权要实现转移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有实际意义;

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移送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管辖权的转移一般有三种情况:

1、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原因有: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困难的;或者在处理案件时可能有失公正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或者案情重大、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下级人民法院处理有困难等。

2、上级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3、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的案件,需经院长批准后报送。

综上所述,在我国境内,虽然吸毒并非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却时一种违法行为。吸毒对于人体的伤害是巨大的,尤其对青少年的毒害。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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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行政案件的管辖机关怎么确定?
吸毒行政案件的管辖机关一般是吸毒行为实施地的行政机关,公民在发现自己身边的某个人吸毒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举报。如果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吸毒案件的管辖权,那么由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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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管辖法律法规是什么
对吸毒人员的管辖法规主要是《行政处罚法》,基本上是当地的公安机关,也就是说并不需要考虑吸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不过,吸毒是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吸毒人员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也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对吸毒成瘾的,公安机关有权力直接强制隔离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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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处理的一件事情涉及到了行政处罚,关于管辖方面,要问问,这个行政处罚由谁管辖?
[律师回复]
1.级别管辖。所谓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在管辖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上的分工和权限。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在同级行政处罚机关之间处理违法行为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所谓“违法行为发生地”,亦称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和发现地。
  目前,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管辖原则的特殊规定主要有:
(1)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2)由最先查处的行政机关管辖。
  
3.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指定管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管辖的机关就必须遵守执行。
  
4.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受处罚案件的权限划分。一些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其情节严重程度,可能同时构成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除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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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被判处五年的拘役,因为他贪污盗窃公司公款,所以我现在想知道,行政处罚实施管辖一般是由谁执行的?
[律师回复]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分工。根据行政违法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及应给予的行政处罚等的不同,行政机关依级别的高低分别行使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有权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个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管辖、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这里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就是有权进行指定的机关,它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上一级行政机关。因为指定管辖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依行政领导权所做出的一种决定,在两个涉及管辖争议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同属于一个行政机关时,由该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指定是没有问题的,但当两个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不是同一行政机关时,上一级行政机关显然无权对此作出决定,就必须由对两个行政机关都有行政领导权的行政机关做出决定,这也就是“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三)职能管辖 职能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各自不同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所作的分工。违反了哪个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就应当由对该行政管理事项享有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这是行政管理专业化的要求。
(四)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种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地域分工。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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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领导要我们写一份关于行政复议机关的事情,于是我对于这方面不清楚,请问行政复议由原机关管辖?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我国《行政复议法》就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规定如下:
  (一)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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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具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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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管辖法院归哪个法院
在处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司法实践通常会采用以犯罪行为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的管辖模式。这样的管辖模式有利于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如果遇到管辖权争议,我们应该基于查明真相、推进诉讼和保障侦查安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来妥善处理,以确保案件能够公正、高效地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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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是专属管辖还是行政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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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不吸毒在家不管,怎样处理才算是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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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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