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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抢夺罪量刑标准对数额较大规定的量刑依据是,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两年内三次抢夺的,或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事实上,现在各地方人民法院也都在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法律制度中对于抢夺罪规定了好几个不同的量刑幅度,法院在量刑的时候除了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抢夺的数额,也要考虑犯罪情节,法院量刑应该遵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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