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属于哪类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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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纪合同一般是属于不要式合同,或者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还有就是有偿性的合同;对于合同需要由行纪人与委托人进行签订,在确定好之后行纪人就可以利用自己的名义处理各事项。
行纪合同属于哪类合同?

一、行纪合同属于哪类合同?

行纪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依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二、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有什么区别?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而产生,由一方代为另一方办理委托的事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但是,这两种合同又有所区别:

其一,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其二,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为公民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均可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对委托人、受托人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其三,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在前一种情况下,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纪合同就是信托合同,对于此合同是有偿性的,一般需要由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各事项,而委托人就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所以,在进行签订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这样才能保障到各自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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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有哪些主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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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介绍
再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公司委托,为再保险分出公司
二、保险经纪人
与再保险分入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
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在再保险市场上则有再保险经纪人,即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安排分出、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经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通晓保险市场规则、构成和行情,为投保人设计保险方案,代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议达成保险协议。保险经纪人不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给付赔款和退费也不负法律责任,对保险公司则负有交付保费的责任。因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但经纪人的活动客观上为保险公司招揽了业务,故其佣金由保险公司按保费的一定比例支付。
保险经纪人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现在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行业,但是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保险经纪人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因此国际上对它都规定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在我国设立保险经纪人必须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
三、主要分类
根据委托方的不同,保险经纪人可以分为狭义的保险经纪人(专指原保险市场的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
狭义的保险经纪人是指直接介于投保人和原保险人之间的中间人,直接接受投保客户的委托。按业务性质的不同,狭义的保险经纪人又可分为寿险经纪人和非寿险经纪人。
寿险经纪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市场上代表投保人选择保险人、代办保险手续并为此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中间人。寿险经纪人必须熟悉保险市场行情和保险标的详细情况,熟练掌握专项业务知识,还要懂法律,运用法律,并且会计算人身险的各种费率,以便为投保人获得最佳保障。
非寿险经纪人是安排各种财产、利益、责任保险业务,在保险合同订约双方间斡旋,促使保险合同成立并为此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中间人。由于保险产品的复杂性,非寿险经纪人必须要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以便能与投保人进行沟通,为投保人进行风险评估、设计风险管理方案,为投保人选择最佳保险保障等服务。
再保险经纪人是促成再保险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的中介人。他们把分出公司视为自己的客户,在为分出公司争取较优惠的条件的前提下选择接受公司并收取由后者支付的佣金。再保险经纪人不仅介绍再保险业务、提供保险信息;而且在再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对再保险合同进行管理,继续为分保公司服务,如合同的续转、修改、终止等问题;并向再保险接受人及时提供账单并进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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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再保险分入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
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在再保险市场上则有再保险经纪人,即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安排分出、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经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通晓保险市场规则、构成和行情,为投保人设计保险方案,代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议达成保险协议。保险经纪人不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给付赔款和退费也不负法律责任,对保险公司则负有交付保费的责任。因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但经纪人的活动客观上为保险公司招揽了业务,故其佣金由保险公司按保费的一定比例支付。
保险经纪人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现在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行业,但是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保险经纪人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因此国际上对它都规定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在我国设立保险经纪人必须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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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委托方的不同,保险经纪人可以分为狭义的保险经纪人(专指原保险市场的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
狭义的保险经纪人是指直接介于投保人和原保险人之间的中间人,直接接受投保客户的委托。按业务性质的不同,狭义的保险经纪人又可分为寿险经纪人和非寿险经纪人。
寿险经纪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市场上代表投保人选择保险人、代办保险手续并为此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中间人。寿险经纪人必须熟悉保险市场行情和保险标的详细情况,熟练掌握专项业务知识,还要懂法律,运用法律,并且会计算人身险的各种费率,以便为投保人获得最佳保障。
非寿险经纪人是安排各种财产、利益、责任保险业务,在保险合同订约双方间斡旋,促使保险合同成立并为此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中间人。由于保险产品的复杂性,非寿险经纪人必须要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以便能与投保人进行沟通,为投保人进行风险评估、设计风险管理方案,为投保人选择最佳保险保障等服务。
再保险经纪人是促成再保险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的中介人。他们把分出公司视为自己的客户,在为分出公司争取较优惠的条件的前提下选择接受公司并收取由后者支付的佣金。再保险经纪人不仅介绍再保险业务、提供保险信息;而且在再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对再保险合同进行管理,继续为分保公司服务,如合同的续转、修改、终止等问题;并向再保险接受人及时提供账单并进行估算。
保险经纪人包含什么主要分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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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公司委托,为再保险分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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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在再保险市场上则有再保险经纪人,即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安排分出、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经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通晓保险市场规则、构成和行情,为投保人设计保险方案,代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议达成保险协议。保险经纪人不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给付赔款和退费也不负法律责任,对保险公司则负有交付保费的责任。因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但经纪人的活动客观上为保险公司招揽了业务,故其佣金由保险公司按保费的一定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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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前提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前提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证券法规定,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达到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经纪类证券公司一般资本实力较弱,业务规模较小。
2、经纪类证券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由于证券交易场所的特殊性、交易规则的严密性和操作程序的复杂性,决定了社会上的广大证券买卖者不可能直接进入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活动,只能由少数经过特殊训练而掌握交易规则和操作程序,并具备一定条件的专业人员进入交易场所直接进行交易活动。
经纪类证券公司面向社会接受广大投资者的委托,派出履行本公司所承担的证券经纪业务的专业人员为客户从事证券买卖的业务,需要这些业务人员熟悉了解国家关于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知晓什么行为是法律、法规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还需要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要求有正确的理解,能够准确的不打折扣的执行,并具备操作和使用电脑等现代办公设备的基本技能。同时,还要求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具有遵纪守法、严格自律的较高道德水准,不得利用自己的特殊职业地位,损害客户利益,为自己和亲友违法谋取私利。
可以说,经纪类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中介人之
一,担负着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责任。其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优劣,直接决定着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和证券交易的效率。
3、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这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所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
4、经纪类证券公司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可以理解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专户制度、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按户分账管理制度、对客户的交易委托如实记录制度、逐笔审核制度以及禁止为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等,这些都是做好证券经纪业务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必须遵守的基本制度。
证券公司的特点及设立条件
特点:
1、大多为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的赠与必须满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2、大多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流通受限制,没有市场价格,但又有上市的规划,能够满足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
因此,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的方式更适合我国证券公司。
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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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证券法规定,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达到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经纪类证券公司一般资本实力较弱,业务规模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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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类证券公司面向社会接受广大投资者的委托,派出履行本公司所承担的证券经纪业务的专业人员为客户从事证券买卖的业务,需要这些业务人员熟悉了解国家关于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知晓什么行为是法律、法规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还需要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要求有正确的理解,能够准确的不打折扣的执行,并具备操作和使用电脑等现代办公设备的基本技能。同时,还要求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具有遵纪守法、严格自律的较高道德水准,不得利用自己的特殊职业地位,损害客户利益,为自己和亲友违法谋取私利。
可以说,经纪类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中介人之
一,担负着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责任。其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优劣,直接决定着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和证券交易的效率。
3、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这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所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
4、经纪类证券公司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可以理解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专户制度、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按户分账管理制度、对客户的交易委托如实记录制度、逐笔审核制度以及禁止为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等,这些都是做好证券经纪业务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必须遵守的基本制度。
证券公司的特点及设立条件
特点:
1、大多为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的赠与必须满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2、大多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流通受限制,没有市场价格,但又有上市的规划,能够满足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
因此,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的方式更适合我国证券公司。
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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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纪合同属于什么类合同?
我国的行纪合同属于诺成、双务合同、有偿以及不要式合同。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如果是第三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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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请问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证券法规定,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达到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经纪类证券公司一般资本实力较弱,业务规模较小。
2、经纪类证券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由于证券交易场所的特殊性、交易规则的严密性和操作程序的复杂性,决定了社会上的广大证券买卖者不可能直接进入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活动,只能由少数经过特殊训练而掌握交易规则和操作程序,并具备一定条件的专业人员进入交易场所直接进行交易活动。
经纪类证券公司面向社会接受广大投资者的委托,派出履行本公司所承担的证券经纪业务的专业人员为客户从事证券买卖的业务,需要这些业务人员熟悉了解国家关于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知晓什么行为是法律、法规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还需要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要求有正确的理解,能够准确的不打折扣的执行,并具备操作和使用电脑等现代办公设备的基本技能。同时,还要求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具有遵纪守法、严格自律的较高道德水准,不得利用自己的特殊职业地位,损害客户利益,为自己和亲友违法谋取私利。
可以说,经纪类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中介人之一,担负着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责任。其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优劣,直接决定着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和证券交易的效率。
3、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这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所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
4、经纪类证券公司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可以理解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专户制度、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按户分账管理制度、对客户的交易委托如实记录制度、逐笔审核制度以及禁止为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等,这些都是做好证券经纪业务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必须遵守的基本制度。
抢劫罪属于什么类型犯罪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生活中,我们可能听说一些在公共场所或者银行进行抢劫的事件,我们也会听说处罚的严重程度,但呢本篇文章将问您解答这个问题,除此之外文中还介绍了关于抢劫罪的其他知识,比如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以及抢劫罪量刑的具体情况。下面就和我们的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吧,我们给您做了一个详细的解答!
一、根据我国刑法中的说明,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我国新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贿赂罪、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二、抢劫罪判处死刑的情况以及其他量刑抢劫罪是我国最严重的八种犯罪之一,在刑法第263条规定了可判处死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八种,具体如下:
(一)以下情形一般多考虑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在抢劫过程中的,比如为抢劫而直接伤害或,造成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的。
2、同时具备上述八种情节中两种以上情节的。
3、抢劫金融机构的。
4、抢劫抢险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5、抢劫军用物资,严重减弱战斗力的。
(二)下列情形一般多考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1、在抢劫过程中,并不是为了灭口,是由于意外因素造成死亡的。
2、虽在抢劫中造成重伤,但没有残疾的。
3、虽有八种情节之一,但情节不严重的。
4、多次及数额大,但如行为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也可适用死缓。
(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了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大家看了本文就知道了,而抢劫罪的最高量刑中也有涉及到死刑的,可见该事件的影响程度可以很大。如果您还有兴趣了解这方面的其他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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