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职业病鉴定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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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重庆职业病鉴定的规定是:需要携带相关的材料自行提出职业病鉴定申请。在我国的工伤鉴定的规定中,一般情况下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双方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如果双方协商无果,用人单位拒绝赔偿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重庆职业病鉴定的规定是什么?

一、重庆职业病鉴定的规定是什么?

重庆只有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出具报告的资格,需要先到一切有鉴定资格的医院检查,检查之后再到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去出报告。

根据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说明,职业病总共分为10大类:

1、尘肺病;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3、职业中毒;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6、职业性皮肤病;

7、职业性眼病;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9、职业性肿瘤;

10、其他职业病。

职业病中的10大类中包括132中疾病,而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除了上述的10大类132中疾病外,其他疾病不属于职业病,即使属于《职业病分类与目录》中的疾病,也需要经过职业病鉴定机构诊断后才可以认定是职业病。

二、职业病如何申请鉴定

职业病的鉴定申请可以告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的,劳动者也可以自行提出职业病鉴定申请。

1、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鉴定机构进行诊断;

2、提交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相关信息,过往病史和职业健康检查等材料;

3、职业病鉴定机构受理并发出《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并由该机构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职业医师集体诊断;

4、《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四份,劳动者、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各一份,鉴定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按照国家对工伤保险的规定,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职业病鉴定后,可以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一般情况下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双方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如果双方协商无果,用人单位拒绝赔偿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格的保护我国的劳动者的权益的,对于在其他地方做的工伤认定,是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的。鉴定机构自傲受理鉴定请求后,需要按照既定的《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从事鉴定作业,否则鉴定申请人可以提出第二次鉴定请求的,我们要注意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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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劳动者生病期间,如果提供医院的住院证明和诊断证明的,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其病假期间工资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生病期间无故克扣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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