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抗诉书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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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抗诉书的内容有:抗诉人基本情况、案件情况、抗诉理由、有关依据等,具体情况下对于法院的判决存在异议的,检察院是可以根据规定的抗诉程序来提出抗诉处理的,具体情况下需要由法院来进行界定。
关于抗诉书的内容有哪些?

一、 关于抗诉书的内容有哪些?

关于抗诉书的内容,主要内容包括提出抗诉的机关、抗诉理由、根据及要求等。在中国,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抗诉书后,应将其连同案卷、证据等一齐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如果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则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又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抗诉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抗诉的提出,是需要严格基于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办理的,特别是不同的案件所认定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 只要在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下,检察院才可以提出抗诉,其它机关是不可以提出抗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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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在进行一件刑事案件的诉讼,所以呢,我就想了解一下刑事抗诉再审判决书的内容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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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检察院再审抗诉手续都有哪些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检察院再审抗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
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注:地方各级人民和下级人民发现同级人民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向这些提出抗诉,只能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提请抗诉报告书》,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是否抗诉,由接到请求的人民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
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
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
第四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四百零七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申诉初审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出抗诉意见,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审查部门审查。审查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后,由审查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第四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第四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百一十条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检察院再审抗诉步骤都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检察院再审抗诉步骤都有哪些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检察院再审抗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
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注:地方各级人民和下级人民发现同级人民和上级人民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向这些提出抗诉,只能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提请抗诉报告书》,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是否抗诉,由接到请求的人民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
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
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
第四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四百零七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申诉初审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出抗诉意见,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审查部门审查。审查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后,由审查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第四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第四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百一十条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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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注:地方各级人民和下级人民发现同级人民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向这些提出抗诉,只能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提请抗诉报告书》,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是否抗诉,由接到请求的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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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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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四百零七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申诉初审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出抗诉意见,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审查部门审查。审查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后,由审查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第四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第四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百一十条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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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对于这个问题,一般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争议,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规定的具体一些,不能笼统或含糊不清。防止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容易产生不同解释,出现纠纷。
不可抗力事故的法律后果:除应规定清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只能中止合同外,还应规定买卖双方都可援引的不可抗力免责。
不可抗力事故出具证明,在我国一般由中国国际商会出具。在国外是由事故发生地点的政府主管当局签发,或由当地的商会以及登记注册的公证人出具。我国《合同法》第七章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证明。”
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规定方法有三种:
1、概括式规定。即在合同中不具体订明哪些现象是不可抗力事故。例如,“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在与另一方协商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所受影响的时间,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对方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2、列-举式规定。即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规定出哪些是不可抗力事故。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均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故缓引。例如,“由于战争、洪水、火灾、地震、雪灾、暴风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则可以推迟装运时间,或者撤销部分或全部合同,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发生事故的证明书,该证明书由××出具。”
3、综合式规定。即采用概括和列-举综合并用的方式。例如,“如因战争行为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买方或卖方不能在本合同第×条规定的有效期内履行合同,如此种行为或原因在合同第×条规定的有效期后继续3个月,则本合同未交货部分即视为取消。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不负任何责任。”
上述三种方法,第三种比较灵活,可适应多变的情况。
有关当事人在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适当的证明条件。对方接到通知应及时答复,如长期拖延不予处理,也要负违约责任。
2、要认真分析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约定范围,如不属于合同规定范围时,一般不能按不可抗力事故处理。
3、根据事故的性质、影响履约的程度等具体情况,适当地处理在履约中发生的各种情况。
检察院再审抗诉程序都有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检察院再审抗诉程序都有什么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检察院再审抗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
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注:地方各级人民和下级人民发现同级人民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向这些提出抗诉,只能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提请抗诉报告书》,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是否抗诉,由接到请求的人民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
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
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
第四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四百零七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申诉初审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出抗诉意见,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审查部门审查。审查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后,由审查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第四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第四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百一十条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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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承包合同书上的内容有哪些?
国家对于土地使用等相关的规定上,最近几年的要求也比较多,那么就意味着土地的使用有一定的限制,对于土地承包想要进行承包的话,合同书中应该要包含什么内容呢?根据有关的说法,合同书当中应该包含承包的土地范围,详情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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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即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对于这种权利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合同履行的债务,并不消灭履行效力。因此,是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它的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对于抗辩人一方是一种保护手段,可以免去抗辩人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压力。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即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其构成条件有: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该合同需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  
2、不安抗辩权。即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基于双方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情形变化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先履行抗辩权。即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已到履行期的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构成部分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对其相应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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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即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对于这种权利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合同履行的债务,并不消灭履行效力。因此,是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它的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对于抗辩人一方是一种保护手段,可以免去抗辩人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压力。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即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其构成条件有: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该合同需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  
2、不安抗辩权。即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基于双方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情形变化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先履行抗辩权。即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已到履行期的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构成部分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对其相应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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