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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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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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主要是针对国有股东如果想要转让他自己手上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那么这个转让必须要做到权属非常清晰,如果全数关系不清晰或者不明确,或者是有其中任意不合法律的规定,那么这个股份都是不能够转让的。这里的国有股东,它是包含了所有我国国字开头企业,甚至事业单位的股东。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哪些?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国有独资或控股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国有股东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和存在质押抵押、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转让情况的股份不得转让。

第五条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国家或地区的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根据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确定。

第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

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因此国有股东如果想转让他手上已经持有的一些上市公司的股份,那么不仅要做到他的权属关系要非常明确,而且他在转让这个过程中,必须要坚持三个原则,而且要做到对外是非常公平,公正与公开的,必须要符合我国的相关规定,而且他所转让的价格,是必须根据市场上公司股票的实际价格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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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如何管
针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违法减持的行为,证监会可以责令该股东改正违法行为,事实上,正常情况下,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是可以减持的,法律规定的不允许大股东减持的情形包括,大股东违反证券交易规则,被公开谴责不满三个月或者违反相关规定被立案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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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你好,我最近在了解有关上市公司这部分的内容,如:上市公司减持股份规定的内容 谢谢。
[律师回复]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七条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八条计算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五条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按本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其他安排规避本细则规定,或者违反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违规减持行为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本所从重予以处分。
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本所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八条本细所称股份总数,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数量之和。
第十九条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落实lt;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gt;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6〕5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施行之前本所发布的其他规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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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时需要备案吗
上市公司的股东在减持股份的时候是需要到证券交易所进行备案的,减持股份这件事情就必须要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然后减持股份的股东需要在15天之内到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告,另外,在必要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股东是不允许随便减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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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因为本人所在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有变动,按规定要对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的行为进行披露,公司有这个义务对投资者披露,现在我要对此事进行操作,想了解一下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那些规定?
[律师回复]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行为,监督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以下简称持股变动),是指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投资者持有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形;或者持股数量虽未发生变化,但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投资者控制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形。
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有关持股变动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相关信息。
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变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变动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赋予的职责及其业务规则,对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行为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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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可以在外持股吗
上市公司股东在外部持有其他企业股权是合法的,因为这是他们的个人投资自由。只要股东不参与公司实际运营和内部事务,他们的外部业务不受限制。但如果股东在公司内担任职务,则需遵守公司章程,若章程禁止经营某些业务,股东不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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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经营管理股东减持股票标准是怎样的,具体有哪些方面的内容啊
[律师回复] 有关专家指出,《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减持部分国有股”,作为国有经济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体现利用国有股调控经济的政策手段。利用证券市场上资本流动配置的规律,对经济进行调控,是世界各国(地区)政府采取经济方式干预经济运行的常用政策手段之一。通过对证券市场中一定规模国有股的吸纳或减持,可以明显地调节市场资本流向,适应地引导资源配置方向和结构,稳定股市大盘指数和股票价格,1998年香港特区政府果断介入香港股市,投入大量资本吸纳股票,阻击国际游资的袭击,以稳定股市乃至整个经济局势,就是一个经典范例。
2、增强国有资产存量的流动性。庞大的国有资产存量处于凝滞状态,是国有资产配置和运行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也是长期以来改革的重点内容。迄今为止,围绕盘活国有资产而进行的众多改革行动收效甚微,就在于在资本市场不够发达的背景下,难以低成本地对庞大而复杂的资产存量定价,缺少使资产有序高效流动的机制,从而使国有资产在流动中不是流失就是重新陷入凝滞。利用证券市场灵敏的定价机制和有效的资本流动机制,是在一定程度上和适用范围内满足国有资产流动性需求的必然选择。因此,国有股的减持和吸纳,对于推动国有资产依照市场供求关系流动、交易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3、为公众流通股、法人股、国有股走向统一奠定基础。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同时存在着三种不同性质的股票,即公众流通股、法人股和国有股。目前后两种占有较大比重的股票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由此导致了中国证券市场的种种怪异现象和运行弊端,影响着上市公司和社会投资者的行为方式和道德规范,严重阻碍了证券市场向着持续、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如何尽快使三种股票统一流通,又不至于影响股市的稳定成长,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最重大的问题。适当减持国有股,为逐步取消三种股票的差别,走向统一流通、同股同权、同股同价,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减持国有股看作是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4、真正实现国有控股企业股权多元化的功能,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从现阶实情况来看,不少国有企业虽然经过股份制改造,成为上市公司,在形式上完成了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变,但是由于国有股比重过大,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大小股东的权力严重不对等。一些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为国有大股东的“一言堂”,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激励、约束、信息功能并没有真正得到体现,运行机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甚至出现向传统国有企业回归的现象。借助国有股减持,可以进一步促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改善股权结构,增强非国有股东在股份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动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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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可以在外持股吗
上市公司股东在外部持有其他企业股权是合法的,因为这是他们的个人投资自由。只要股东不参与公司实际运营和内部事务,他们的外部业务不受限制。但如果股东在公司内担任职务,则需遵守公司章程,若章程禁止经营某些业务,股东不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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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管理办法的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管理办法 一.总则 根据持股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持股会的所有会员。 二.职工持股标准管理 持股会会员按岗位和职务,规定其持股量。 各级持股标准为: (1)工人 万股至 万股; 一般职员 万股至 万股; 中级职员 万股至 万股; 高级职员` 万股至` 万股; 公司领导 万股至` 万股。 持股会可以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修订、调整职工持股标准。 三.初始认购 凡属认购范围的职工,均有权认购规定额度的持股会股权。 职工入股需填写入股申请单,经领导审批后缴纳股金,办理入股手续。 职工入股额应达到要求所持股标准的下限。 持股会会员应占全公司应入股人数的 %以上。 四.凭证管理 持股会向会员发放会员出资证明,不印制股票,出资证明载明下列事项: (1)会员姓名、身份证号、工作证号、出资证明证号; (2)发证明日期和注意事项; (3)理事长签章。 出资证明不得载明会员的出资额。 2.出资证明不得涂改,应妥善保管,如有污损或遗失,应及时与持股会、理事会联系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出资证明不得在社会上流通。 3.公司向会员发放职工股份凭证,内部职工股份凭证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内部职工股股份总额和出资日期; (5)内部职工股出资证明编号、核发日期; (6)董事长签章。 4.内部职工股股份凭证由职工持股会统一集中管理。 5.持股会建立会员持股名册,作为统一管理公司特定股份的依据。会员持股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1)会员姓名、身份证号、工作证号;住所、出资证明号; (2)持有股份总数、股份分类及份额、会员出资金额; (3)股份变动记录; (4)理事长、会员、经手人签章。 6.会员使用出资证明,并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工作证,可以查阅会员自身持股档案,办理股份转让过户、分红、退股手续。 五.股份持有限制条件 1.持股会会员在持有公司股份的 年(如3年)内不得转让。 2.对公司新人员,在试用期内,原则上不能持有(认购或受让)公司股权。新进职工在本公司服务 年方能持有,持有途径为: (1)在持股会增资扩股时; (2)其他职工转让股份时; (3)持股会尚未募足的额度内。 3.对公司晋升或降级人员,其须通过买进或卖出部分股权,以达到相应的不同级别持股标准。 4.职工入股后一律不得退股,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1)死亡; (2)退休; (3)辞职; (4)除名; (5)辞职; (6)调动; 5.职工股份没有继承权,职工之间不能相互赠予。公司因改组为上市公司之后,持股会作为发起人股,不得上市交易,而可根据有关法律,在公众股10%额度内另购内部职工股,按规定上市交易。 六.股权交易管理 1.股权交易的供方。 (1)特殊的退股; (2)因增资扩股的份额; (3)尚未募足的额度和结存股份; (4)因降级需减持股份; (5)转配股。 2.股权交易的需方。 (1)公司新人员所需; (2)因晋级需增持股份; (3)配股。 3.交易管理机构。由持股理事会负责股权交易管理。 4.交易规则。 (1)交易的价格。以交易时每股净资产为基准价格。 (2)交易时间。 a.可采取定期交易(每年定期几次); b.不定期交易,当供需双方积累股份金额达到某个标准时,交易1次; c.随时交易,每当有交易要求时就进行交易活动。 持股会可采取其中某种方式。 (3)交易撮合规则。 a.按申请的职工职位高低优先; b.按申请交易的时间优先; c.按申请交易的价格高低优先; d.按申请交易量大小优先; e.按交易的原因重要性排序。 通过组合 a~ (5) e生成撮合操作细则,进行交易。 5 .交易费用。 对股份交易成交的双方按成交金额各征收 ‰的手续费。 6.股份不能私自转让和炒买炒卖。私自转让和炒买炒卖的交易结果一律无效,由此造成的经济纠纷自负。扰乱持股秩序的,取消持股资格;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七.送配股管理 1.持股会可以因公司公积金转成注册资本而获得相应的新增股份。持股会按职工持股份额同比例放大其持股量,在职工持股名册记录。 2.持股大会可以用其相应的分红基金购买其他股份而扩大持股比例。各会员同比例放大其持股量,在职工持股名册记录。 3.公司增资扩股,要求持股会配股时,会员可以放弃配股权,该配股权可在公司内有偿转让交易。 八.附则 1.本办法由持股会理事会解释。 2.本办法经持股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正案亦需会员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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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下文中具体为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对认定上市公司股票代持协议无效所做的解释,根据情形不同,我们所作出的规定也不同。具体还得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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