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诉讼中采取的举证责任原则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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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理环境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时,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需要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这种举证原则有利于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同时处理这样的民事诉讼,可以适用于普通程序审理,也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
环境民事诉讼中采取的举证责任原则有什么?

一、环境民事诉讼中采取的举证责任原则有什么?

这种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也就是是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存在与否不负担举证责任,而转移由对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若是对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事项的存在或不存在,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诉讼中,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请求成立,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而鉴于环境污染侵权的复杂性和实体公正性的考虑,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上都采用举证倒置原则,我国亦如此。

二、环境民事诉讼审判程序是怎样的?

法院审理案件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审理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起诉阶段

2、法院受理

民法院收到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案件由审判员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告知当事人。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3、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规定期限前通知当事人,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规定期限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开庭审理终结,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4、判决阶段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不受普通程序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顺序限制。审判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环境民事诉讼中采取的举证责任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起诉阶段,法庭受理,开庭审理,审判阶段是处理民事诉讼案件的主要流程。民事诉讼案件有两种审理程序,一种是普通程序,一种是简易程序。应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会在三个月内审结此案,应用普通程序处理案件,会在六个月内审结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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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原则是什么?
环境污染案件审理时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即此时并不是由案件的原告来拿出证据证明被告确实污染环境了,而是需要由被告自己举证不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若是无法举证,那么一般就会被认定为确实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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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
(2)受害人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全面的举证。环境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这里的违法性并非仅指加害人的污染环境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污标准,对于在国家规定标准内的污染行为,一旦造成了污染损害,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由于加害人经常以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作为抗辩理由,所以受害人在对此类案件举证时要特别注意从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上强调其违法性,而不应当纠缠于污染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标准进行举证。
(3)对损害事实进行举证。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一个人只有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侵权民事司法救济;未造成任何损害的行为或者事件,不能引起侵权民事责任。环境侵权责任也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
(4)受害人也要注意收集证明环境污染行为成立因果关系的证据。虽然在此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倒置给了加害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没有必要收集这方面的证据。《证据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旦加害人举证证明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就要承担提出证据予以反驳的责任。如果受害人不能举出充分的反驳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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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是什么?
环境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是:环境污染侵权举证倒置。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在环境污染责任中,是将此种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予以强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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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原告要怎样举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
(2)受害人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全面的举证。环境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这里的违法性并非仅指加害人的污染环境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污标准,对于在国家规定标准内的污染行为,一旦造成了污染损害,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由于加害人经常以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作为抗辩理由,所以受害人在对此类案件举证时要特别注意从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上强调其违法性,而不应当纠缠于污染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标准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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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害人也要注意收集证明环境污染行为成立因果关系的证据。虽然在此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倒置给了加害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没有必要收集这方面的证据。《证据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旦加害人举证证明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就要承担提出证据予以反驳的责任。如果受害人不能举出充分的反驳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环境污染原告该怎样举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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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原则
1 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在防的方面,加强环境规划和生产管理;在治的方面,考虑各种治理技术措施的综合利用。2 技术和经济结合。制定综合防治方案,考虑技术上的先进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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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
(2)受害人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全面的举证。环境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这里的违法性并非仅指加害人的污染环境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污标准,对于在国家规定标准内的污染行为,一旦造成了污染损害,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由于加害人经常以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作为抗辩理由,所以受害人在对此类案件举证时要特别注意从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上强调其违法性,而不应当纠缠于污染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标准进行举证。
(3)对损害事实进行举证。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一个人只有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侵权民事司法救济;未造成任何损害的行为或者事件,不能引起侵权民事责任。环境侵权责任也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
(4)受害人也要注意收集证明环境污染行为成立因果关系的证据。虽然在此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倒置给了加害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没有必要收集这方面的证据。《证据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旦加害人举证证明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就要承担提出证据予以反驳的责任。如果受害人不能举出充分的反驳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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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原告应该如何举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
(2)受害人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全面的举证。环境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这里的违法性并非仅指加害人的污染环境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污标准,对于在国家规定标准内的污染行为,一旦造成了污染损害,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由于加害人经常以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作为抗辩理由,所以受害人在对此类案件举证时要特别注意从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上强调其违法性,而不应当纠缠于污染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标准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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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请问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法治原则又称依法治国,宪法中的法治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依法办事,按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建立秩序,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法外特权。法治原则是宪法的根本要求法治原则是宪法的根本要求,宪政本身就意味着法治。因此,法治原则都是由宪法确认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法治原则的确认始于1787年美国宪法,但该宪法只体现了法治精神,而并未在宪法条文中出现法治字样。体现法治原则最为明确的,应该是首见于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1791年法国宪法。它宣告: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后来,法治原则成了资本主义宪法普遍接受的重要原则。它表现为资本主义宪法都以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反对特权和权力的滥用作为基本内容。法治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治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充分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在我国,过去法治原则习惯上被称为法制原则。但这实际上却是两个具有不同含义的概念,法制是法律及其制度的总称,法治则是依法治理国家,具体表现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核心是依法办事,可见法制要通过法治的活动才能实现。这种由静态到动态的过程,也就是法制的适用过程,即实行法治的过程。
环境污染原告应该怎么样举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
(2)受害人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全面的举证。环境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这里的违法性并非仅指加害人的污染环境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污标准,对于在国家规定标准内的污染行为,一旦造成了污染损害,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由于加害人经常以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作为抗辩理由,所以受害人在对此类案件举证时要特别注意从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上强调其违法性,而不应当纠缠于污染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标准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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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什么?
关于环境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我国的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的规定中。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污染者不能对此加以证明的,就不能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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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几天我的弟弟被抓了,说侵犯了环境,请问有关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是怎样的?谢谢啦
[律师回复]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中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举证责任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我国现行环境方面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已有规定。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由于环境污染损害一般具有长期性、潜伏性、持续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而且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过程具有复杂性,有的环境污染损害涉及到一系列的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和医学等专业知识甚至一些高科技知识,而且,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正因为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导致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十分复杂。
环境保护法对原告举证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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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诉讼举证倒置原则如何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于环境污染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后,污染者应当提供依法不承担或者减轻承担法律责任的有效证据证明,这就是环境民事诉讼举证倒置规则,原告方不用承担诉讼举证责任,而是由被告方提供原告诉讼不适格的法定有效证据证明,如果不能提供则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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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舅舅为呢追求利益的,后来就字啊公司外面偷偷组织排放污水的,谁知道在外面就被人家举报的,后开公安介入的,对于环境刑事责任的法律确认原则是怎样的,请您给予指导的,谢谢
[律师回复] 因为刑法也是规范,“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法律的制裁力量。”刑法是法律规范的最后一道防线。其目的从根本上说还是为了“维护利益关系的秩序”,正如杜尔克姆所述:“如果要求对犯罪进行惩罚,那么,就不允许进行个人报复,而是做某种高一级些的惩罚,即或多或少不清楚地感到之上或之外的惩罚……这种惩罚是超过简单的弥补的,借助这种惩罚可以满足于维护纯粹人们利益的秩序。”这正符合法的秩序本质属性要求,即刑法也是为了维护某种利益关系秩序的需要。所以,从结合规范实质的角度认识刑法,可以推出刑事责任就是通过刑法规范来认定犯罪应当承担的责任,并进而通过规范的公布使行为人认识到其禁止犯罪行为的责任,以达到维护行为人之上或之外的刑法规范承认的利益关系秩序的目的。
所以,如果在规范的层面看待刑事责任的话,认为法律禁止责任说与规范认定责任说较为妥当深刻。将二者结合起来称之为“罪过规范责任说”并表述为:刑事责任是指由刑事实体规范认定的行为人有罪过地违反刑法规范假设、处理规定的法律后果,也是行为人认清自己义务的责任,即不实施禁止的犯罪行为的责任。
由此,可以推论,环境刑事责任是指由环境刑法规范认定的环境行为人有罪过地违反环境刑法规范假设、处理规定的法律后果,也是环境行为人认清自己义务的责任,即不实施禁止的环境犯罪行为的责任。这样定义符合环境刑事责任的内容概括与本质体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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