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受害人的家属要积极地向致害人索偿,以便受害人的被抚养人的学习生活能有一定的经济保障。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需要按下列赔偿项目进行赔偿:
1、死亡赔偿金,各地标准不一样,但地区内无变化。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
3、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家属交通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5、家属住宿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6、家属误工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误工损失;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7、精神损害抚慰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有所不同。
8、抢救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二、怎么计算死亡赔偿金
(一)如何认定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受害人的死亡给其家庭以及其亲人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严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应当给予赔偿。死亡补偿费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也无法予以赔偿。立法上设立死亡补偿费的 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死者家属所受到的相应的财产损失。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六十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二十年;
(2)死亡赔偿金(六十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二十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七十五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五年。
(三)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区别
对于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后果是比较严重的,但受害人家属也不能索要不切合实际的赔偿标准。若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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