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质押背书指的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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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质押背书是为了提供债务担保,从而在票据上进行的相关行为。一般被背书人为质权人,如果其想进行实现其债权的话,可以通过票据要求一方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不履行债务的话,那么质权人可以将质押物品拍卖。
一般质押背书指的是什么

一、一般质押背书指的是什么

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在票据上进行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债的担保方式

1、保证担保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担保方式。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担保方式。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担保方式。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背书是在票据进行背书从而来设定质权的形式。质押担保方式是属于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除此之外还有抵押担保方式等。保证担保方式指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进行约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由担保人履行相关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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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借款人: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万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__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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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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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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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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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背书的效力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质押背书的效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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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哥哥最近签订了一份应收账款质押回购合同,我不是很确定,所以我想知道,应收账款质押回购合同一般是指什么的啊?
[律师回复] 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就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承认的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品种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所代表的也是一种债权。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范本如下: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质权人(乙方):
  为确保 (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质押应收账款
  
一、甲方以第 项约定的应收账款设定质押。
  (一)甲方的下列应收账款,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基础交易合同名称基础交易合同编号应收账款付款人应收账款金额应收账款到期日发票号备注
  
二、本合同所称基础交易合同是指作为应收账款发生依据的合同。
  
三、上述应收账款设定质押时,甲方对应收账款付款人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其他权利和利益一并质押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第二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应收账款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甲方合法拥有应收账款并享有处分权,甲方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甲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合同约定的)限制;甲方从未向,且不会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赠与该项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未被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名下的财产;应收账款将不会遭致抵销、反诉、赔偿损失或作其他扣减等;甲方在该应收账款质押后,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设定信托等)。
  甲方应保证应收账款不超过诉讼时效。
  应收账款项下若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应确保并维持该担保的价值及持续有效性。
  
二、甲方保证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商业活动在甲方正常的经营范围内,基础交易合同合法有效。甲方保证质押应收账款均代表真实、合法、善意的货物(或服务) 销售且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均处于正常、未逾期状态。甲方保证其与应收账款付款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甲方将严格按照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交货等全部义务。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同意对基础交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结算方式与结算金额)进行任何可能对乙方质权造成不利影响的变更。
  甲方保证,应收账款付款人不会主张抵销或任何其他抗辩,且该应收账款付款人与甲方之间的任何约定不会限制乙方质权的实现。
  
三、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货物(或服务)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被且将不会被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项下的财产;未被且将不会被任何当事人予以留置、扣押、查封;未被其他任何当事人在与甲方的任何合同约定对该货物的所有权保留。
  
四、甲方将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与质押应收账款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交易合同、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验货单以及记载或证明质押应收账款的账目、电脑数据记录和其他文件、凭证。甲方保证,其提供给乙方的一切资料和信息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合法和有效。
  
五、若质押应收账款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或者应收账款付款人发生任何违约行为或其财务状况发生任何不利变化,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
  
六、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七、甲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八、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第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以下第 种: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 (金额大写) 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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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动产质押合同 所谓动产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协议。动产质押合同是动产质押担保产生的前提,也是将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纠纷的重要依据。 因此,关于动产质押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主体就是动产质押合同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 2、动产质押合同的标的也就是动产质押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质物必须是动产。 3、动产质押合同的形式,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也就是说,动产质押合同的订立,须出质人和质权人意思表示一致,经过质押要约和质押承诺并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才成立。 二、动产质押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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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合同的书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版动产质押合同书样本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_____年_____字第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1)质物名称: (2)规格: (3)数量: (4)帐面价格: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_____(大写)元整,质押率为_____%,实际质押额为_____(大写)元整。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_____ 第四条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_____元整。 第五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_____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_____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_____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 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6)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三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质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_____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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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背书有哪些种类
设质背书又称质押背书,汇票、支票、本票权利都可以质押。内容为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的所为的背书,并将相关票据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是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在票据上进行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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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债权质押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般债权质押的特征有哪些 1、一般债权质押属于一种担保物权 (1)担保性:我国学者认为一般债权质押是以一定的可转让的指名债权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种担保物权; (2)物权性:虽然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为指名债权,但由于其属于担保物权项下的一个细目,因而理所当然地具有物权性质。既然具有物权性,那么就有优先性:优先于债权而适用,如果在对同一债权进行担保,既有权利质权,又有保证的情况下,应以权利质权的实现为先; (3)支配性:质权人不必依赖出质人的行为就可以直接行使质权,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但由于这种质权的标的是一种请求权,这就使得质权人权利实现与否及实现的程度与次债务人的履约程度直接相关,并因此产生了一般债权质押的物权性与标的债权的债权性之问的矛盾。 2、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是一种财产权 首先,标的债权以一般债权为限。 其次,作为一般债权质押之标的债权必须是可让与的,这是由质权的最终实现方式决定的。可让与就使得下列的财产是不能作为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的。 (1)合同性质决定不能让与: 第一,如雇佣合同中,雇佣人对所雇佣人的债权,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债权等这一类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信赖关系的合同之债权一般是不能转让的; 第二,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同样是不能质押的; 第三,专门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设定的债权; 第四,债权。 (2)以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及强行法规定,均有效。 (3)法律规定不能让与的:比如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不得让与。 3、一般债权质押属于一种准质权 通说认为采取权利标的说比较准确地揭示了一般债权质押的性质,为债权质比照适用动产质的规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不动产质押是指什么,以不动产设定质押在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一、不动产质押是指什么我国《担保法》关于质押的问题,仅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而对于不动产质押未予涉及。不动产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不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不动产来担保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以该不动产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该不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不动产相对于动产来说,它属于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物,因此在经济活动中人们极少用不动产来设置质押,即很少遇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不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不动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之情况,而一般都是以不动产来抵押,即以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方式,将该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与质押,均属物的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或质权人都享有以担保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当事人通过设定不动产抵押,可以达到与设定不动产质押同样的目的,而且避免了质押必须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而不动产又不便于移转占有所带来的麻烦,债务人在保证担保物的价值不减少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担保物,债权人也因标的物不移转占有而免除其对标的物的保管义务。总之,以不动产设定抵押方便可行,而以不动产设定质押操作困难,人们自然就从优择取。但是“通常”并不能涵盖“特殊”,以不动产设定质押虽属罕见,却并非绝无,在个别情况下以不动产设质的事实毕竟还是存在的。
二、以不动产设定质押在的法律效力由于我国《担保法》关于质押一章,只对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作了规定,而对不动产质押未作规定,因此,对于不动产能不能用来设定质押,法律是否承认不动产质押有效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就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主要理由如下:
(一)担保法虽然未规定不动产质押,但也未明文规定不允许以不动产设质,不倡导的东西不等于一定就是禁止的东西,极少见的东西更不等于就是非法的东西。因此,不能因担保法未规定不动产质押就推定担保法一律禁止以不动产设定质押。
(二)以不动产设定质押,只要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并满足质押有效成立的形式条件和实质要件,就没有理由不承认其存在的合法性。
(三)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不动产质押,是因为不动产质押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其经济作用逐渐退化,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已极少运用。正是由于不动产质押的情况十分少见,对不动产质押作出专门的规定也就没有普遍意义,因此我国担保法也就未对不动产质押作出专门规定。总之,对不动产质押问题,不能仅因为担保法对此没有规定就一概认为其无效,而应当参照担保法中动产质押和不动产抵押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来判定质押合同的成立及其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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