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以结婚为前提,彩礼的归属还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条件不成就,那么彩礼需要归还给男方;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已经花费的可以扣除;
2、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需要退还给男方;
3、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共同生活,条件成就,彩礼归属于女方,男方无权要求退还。
关于彩礼实际的情况多样,有些地方是给女方父母,有些地方则是给女方。并且给付彩礼在时间上也存在不同,这对彩礼性质的认定也会产生影响。但通常情况下,结婚彩礼是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具有赠与性质,所以一般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相对较小。那么,在日后夫妻离婚的话,彩礼就应该归女方所有。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在处理有关彩礼纠纷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1)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应予以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
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
(2)应注意把握彩礼返还的范围,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
在实际生活中,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化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故在处理方式上应当灵活把握,真正体现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结婚给付彩礼法律上既不提倡也不反对,也并未规定结婚一定要给彩礼,因此实际彩礼的给付,基本建立在当事人协商的基础之上,但是彩礼给付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一旦达成则彩礼不予返还,否则符合法定返还条件时,给付方可以依法要求对方对彩礼进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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