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视时把孩子带走不还该怎么解决?
离婚后男方探视子女不归还的行为有两种解决途径:
1、协议离婚的,夫妻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书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协助将子女送回;
2、法院判决离婚的,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男方进行司法拘留等执行措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因此,离婚探望孩子时把孩子带走的话,如果情节严重,法院会中止其探望权。
二、探视权如何行使?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三、中止探视的情形有哪些?
中止探望劝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地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根据司法实践,其情形主要有: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不跟随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不能随意把孩子带走不归还,如果一方不送会孩子另一方首先可以尝试协商解决要回孩子。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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