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人减轻或免除责任情形是什么?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3、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5、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6、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哪些情况需要承担连带的责任?
以下情形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分别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5、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当代的社会,侵权行为是属于民事方面的一种行为,一般情况下并不会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是为此必须要承担民事赔偿方面的一些责任。比如说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需要根据对方所提供的发票来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等,当然对方存在着故意的情况下,可以免负责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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