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关系后如何剥夺探视权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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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一般是不能直接剥夺对方探视孩子的权利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是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的,不过,如果对方探视子女过程中有一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以请法院暂时中止探视权。
解除婚姻关系后如何剥夺探视权

一、解除婚姻关系后如何剥夺探视权?

解除婚姻关系后一般不能剥夺对方探视孩子的权利,除非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请法院中止探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可以中止探视权的情形有哪些?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三、请求法院中止探视权的起诉书怎么写?

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

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

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复印件

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来写。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

4、事实与理由。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明理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法起诉至贵院”即可。

5、文尾。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原告)起诉时间。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笔签字(盖章、按手印)的原件。

综上所述,作为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其探视权一般不能被剥夺,即便对方的一些行为有损子女身心健康,但是,如果对方已经改正,在中止事由消失之后,探视权还是可以恢复的。父亲和母亲对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为离婚或者抚养权归属了哪一方就受到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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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阮某(男)与被告成某(女)在2008年8月10月举行结婚仪式,与2009年9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生育一子。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于协议解除婚姻关系。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条款:
1、由阮某带领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
2、成某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
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归各孩子。但离婚后,成大英某由于思念小孩多次到阮某家试图探望,均遭到阮某及其家人的拒绝。于是成某诉讼来院,请求判决支持成某每月探望孩子一次。
而被告阮某则辩称,二人离婚时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原告称答应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且签订合同是成某自愿的,原告应该遵守合同。
审理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判决原告每两个月行使一次对孩子的探望权,被告应提供相应的便利。
评析
审理认为,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应当属于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关于探望权的行使应依据婚姻法,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条款应受婚姻法调整,该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条款因属无效。
剥夺孩子探视权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剥夺孩子探视权要怎样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四条 人民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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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探视权,意思是在离婚后抚养子女的父母的另一方享有的对子女的探视的权利,也可以叫做见面交往权。探视权可以充分地体现现代法律的人性化一面。但是也许在许多家庭中,夫妻离异后,获得了子女扶养权的家长认为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有害无益,于是希望可以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以期望不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那么该怎么样申请剥夺探视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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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剥夺探视权要举证证明女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在一般的情况下,子女的父母有了扶养权的另一方都是享有探视权的,毕竟父母双方对子女的关爱对孩子的成长来说才是更有益的,但倘若是在特殊情况下,拥有探视权一方的家长与子女的见面、交流、互动或者是交往是对孩子存在不利影响甚至是危害的话,那么希望这篇关于怎么样申请剥夺探视权的文章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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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探视权广义上泛指一方看望另一方的权利,婚姻法中规定的探视权具有特定的含义,是指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的父母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没有财产内容的一种探视、看望行为的权利。笔者对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01年以来探视权案件进行分析,就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一,探视权主动实现难。婚姻法仅笼统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对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未加以明确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实践中,常常出现监护一方坚持不让对方探视,或双方对探视的方式、时间、地点和频率等无法达成一致,探视权往往难以主动实现的情况。

二,探视权纠纷审理难。实践中,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被告通常不积极到法院应诉,四处躲避甚至远走他乡,拒不签收相关法律文件,从而造成法官无从得知子女现实的生活、学习等隋况,难以确定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科学合理的探视方式,从而增加了处理此类纠纷的难度。

三,探视权纠纷执行难。一是执行标的确定难。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内容是探视权及其行使方式,因执行标的具有抽象性,往往难以确定。二是执行措施实施难。探视权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子女并非案件的执行对象或执行标的,因此不能对子女本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或代为履行等民诉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三是执行协助义务界定难。实践中,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其他亲属或相关机构,如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案件执行中阻挠行使探视权的,是否应作为被执行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处理,尚有争论,难以采取一定措施保障探视权的执行。四是孩子拒绝接受探视。有时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教育和引导,使孩子对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坏,导致孩子拒绝接受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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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对方探视权应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作出裁决,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这些情形主要是对方不利于抚养探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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