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超生抚养费征收标准如何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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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目前浙江已经取消超生缴纳社会抚养费制度,原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存在超人口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需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处罚,具体收费标准与超生行为的具体情形有关,以浙江当地政策中,超生一个子女征收当事人所在地上年度工资的二倍至四倍,超生两个及以上子女按照上一胎标准加倍征收。

浙江超生抚养费征收标准如何规定?

目前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已经取消,原浙江超生抚养费征收标准与当事人所在地上年度人均工资标准,以及超生行为具体情况为依据确定,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四倍征收。

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降级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

综上所述,根据浙江省政府的相关规定超生育子女,需要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上年人均收入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基数,如果是多生一胎为二至四倍,多二胎按前一胎翻倍,符合要求但没有经过有权机关批准擅自生育,按半倍至一倍,对于未婚先育、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非婚生育等情况,还有其他规定征收标准和不同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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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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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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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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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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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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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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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什么?
浙江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方法为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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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速超速20% 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超速不扣分、不罚款处警告。但是要带上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处理就是在通知书上签名而已。如果不去处理,车子是无法年检的。处理需要资料: 1、记分人本人; 2、记分人驾驶证原件; 3、记分人身份证原件; 4、车辆行驶证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时速超过限定时速不到10的,给予警告。
超速罚款扣分标准: 1、超速处罚超过规定时速10以内,不罚款,记3分 2、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以50元罚款,记3分 3、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 4、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扣12分。扩展资料:交通违章处理程序:一般程序的情形是: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作出200元(不含本数)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违章处罚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情、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1、交通警察在现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2、交通警察在非现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所以,采用简易程序的都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才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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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程序是什么
浙江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程序也是先由当地的计生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其实通过小孩的户籍申报证明就能直接体现出来的,然后对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告知当事人,最终作出征收的决定,然后执行征收决定书。一般社会抚养费都是涉嫌超生的家庭自己主动到计生部门去交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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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嫁到了浙江,现在他们家要准备被拆迁了,我想咨询一下浙江省农村征地补偿怎么样,有什么法律规定没有。
[律师回复] 浙江省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被拆除房屋的附属物不实行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结合本条例规定计算。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价格、土地、房屋拆迁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当地同类商品房的上一年度平均价格为依据,按照不同地段、不同使用性质分别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施行。货币补偿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货币补偿标准价确定前,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具体拆迁项目的货币补偿,按照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标准价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金额,按照经依法核准的货币补偿标准价,减原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扣,加装饰装修费用计算。
  装饰装修费用的补偿,按照当地实际价值结合折旧计算;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 拆除产权属于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且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同地段、同使用性质商品房价格,结合原房屋装饰装修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偿;根据城市规划配套要求,确需重建的,拆迁人应当予以重建。
  第二十六条 拆除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共有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拆迁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房屋拆除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七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能重新设立抵押权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提存公证,并及时通知被拆除房屋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第二十八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如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予以补偿。
  私人房屋拆迁后,其庭院内的树木给予适当补偿。
我的姑姑嫁到了浙江,现在他们家要准备拆迁了,我想咨询一下浙江征地补偿是怎么样的,有最新的文件规定吗。
[律师回复]
一、政府关于征地的通知中的问题
1、本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仍按现行规定和标准执行。
2、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执行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及设施农用地等参照执行邻近水田(非基本农田)补偿标准。征收牧草地参照执行园地的补偿标准。征收其它草地、坟地参照执行邻近林地(非经济林)补偿标准。非线性工程跨区域(片)征地时,可按适当从高原则执行同一补偿标准。对国家和省兴建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征地补偿区域(片)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划分并公布,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武陵区征地补偿区域(片),由市人民政府划分并公布。德山开发区与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纳入武陵区征地补偿区域(片),执行相关区域(片)的征地补偿标准。
4、武陵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比例调整为征地补偿费的10%。其他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具体比例。
5、征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金,要按照公正合理、依法依规的原则进行分配。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分配和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的比例不少于90%。按照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
首先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各县市区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指导意见,确保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二、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补偿标准 地类修正系数
县市区 Ⅰ区 Ⅱ区 Ⅲ区 Ⅳ区 Ⅴ区 旱土 经济林 草地 林地
武陵区 50490 46750 44000 41250 37290 0.7 0.6 0.5 0.7
鼎城区 40392 34535 32142 29574 27473 0.7 0.6 0.45 0.7
安乡县 37026 32736 30368 27918 26730 0.7 0.6 0.45 0.7
汉寿县 42917 36445 32120 29636 27473 0.7 0.6 0.45 0.7
澧 县 40392 34581 30514 29323 27473 0.7 0.6 0.45 0.7
临澧县 40392 34671 30592 28424 27473 0.7 0.55 0.35 0.7
桃源县 40392 34188 30834 28155 26472 0.7 0.55 0.45 0.6
石门县 40392 34816 30702 28842 26472 0.7 0.55 0.45 0.6
津市市 40392 34304 30932 29615 27473 0.7 0.6 0.45 0.7
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区域进行划分,在区分土地原有的用途后制定出的标准。政府在发出通知后对所涉及的区域先作出安置,
然后采取非强制性的手段拆迁。征用土地后产生的对补偿标准存在异议的情况,以及对征地补偿标准异议后的救济方式等产生疑惑。
以上为2017浙江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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