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四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投保时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特定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二、交强险免责不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三、交强险限额调整后的限额是多少?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综合上面所说的,交强险保险合同一般签订了之后就不能终止或者是解除,除非是被保险的车辆出现了丢失,或者是注销,以及办理停驶,那么就可以依法提出终止或者是解除,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办理相关的手续,自己也不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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