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迁入管理办法中的材料的规定是什么?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6、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17、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户口迁移的方式
1、夫妻投靠户口迁移
结婚并已在配偶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申请迁移入户,凭以下材料到被投靠的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夫妻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
18周岁以下(在校中学生不超过19周岁)子女投靠父亲或母亲迁移入户,凭以下材料到被投靠的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书面申请;父母《结婚证》或者离婚手续原件及复印件;父亲或母亲、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在校《学籍证明》。
3、年老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
年老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者已退休)投靠子女迁移入户,凭以下证明材料到户口入户地派出所办理:父母、子女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父母《退休证》原件;父母、子女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以上“三投靠”申请户口迁移的,若申请迁入农村村民小组辖区范围内落户的,还需持有农村住宅房屋合法产权手续且实际居住半年以上。
4、购买商品房户口迁移
在城市地区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含二手成套商品房、按揭商品房)实际居住的,可申请购房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户口迁移入户,凭以下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购房者本人的书面申请;
购房者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按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者本人及其申请一同迁移的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直系亲属随迁的,还需《结婚证》等关系证明。
5、务工经商户口迁移
在渝务工经商达到一定年限且参加社会保险,可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户口迁移入户,凭以下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务工经商者本人的书面申请;在渝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6、申报新生婴儿入户
随父或随母登记常住户口,凭以下材料到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父母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婴儿父亲和母亲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
其实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户口迁移都是需要注意遵守法定的迁移程序的,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应当注意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对于户口的规制,在必要的时候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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