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拆律师一般怎么收费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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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强拆律师的收费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因为委托的律师经验跟能力的不同,那么所收取的律师费用也是不一样的,因此对于律师费用并不是固定的标准,而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的。
关于强拆律师一般怎么收费

一、关于强拆律师一般怎么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 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2%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0.5%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累计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三)计时收费

1、收费标准: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标准和结算方式。

2、上下浮动幅度:20%

(四)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以上标准酌减收费。

(五)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六)风险代理收费

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除外。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二、拆迁赔偿要不要请律师

拆迁补偿不是必然需要律师,但是在拆迁补偿中委托律师处理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维权指导。拆迁律师有长期的维权经验,清楚拆迁中的程序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结合专业知识,在整个维权的过程中,被拆迁人就会处于主动的地位。

第二:拆迁项目调查。律师通过到相关部门的调查,能够明确拆迁行为是否合法,这样就知道该从何处入手维权。

第三:参与评估。被拆迁的房屋到底值多少钱,应该得到怎样的安置才算公平,只有专业律师才能给出正确的指导意见,律师可以提供相对客观的补偿参考标准,这样既避免了漫天要价行为,也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

第四、参与行政谈判。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时,一方可以请求行政裁决,这时被拆迁人需要陈述达不成协议的事实和理由,需要由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第五:确定补偿合理合法。究竟什么样的结果是合理合法的,律师可以以其经验和专业知识达到依法拆迁,依法补偿的目的。

第六:协商谈判。当律师通过前期的的调查、研究,取得大量一手材料之后,就掌握了与拆迁人协商的筹码,再运用自己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与对方进行协商,进退有据,才能够达到最满意的谈判效果。

当发生拆迁纠纷的时候,是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维护权利,而关于律师费用则是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的,因为律师费用并不是固定的,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的。具体会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以及律师的个人能力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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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般强拆怎么处罚?
违法强拆被追责的处罚是如果不构成犯罪的话,那么就会按治安条款来进行处罚;但如果构成犯罪的就会按刑事条款来进行判决,在被强拆了之后对于强拆者一定要承担受害方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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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拆的一般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强拆的一般手续问题解答如下,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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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程序一般会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业务解释: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听取拆迁当事人对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有关问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
(二)、工作程序:
1、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组织拆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在听证会前7日就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书》;
3、房屋强制拆迁听证参加人员包括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参加;
4、强制拆迁听证会程序: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
(3)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房屋拆迁笔录由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当场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签名认可。拆迁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名;
6、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填写《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意见书》;
7、听证结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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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征强 拆土地怎么办
当农民的土地被强征的时候,就可以马上和当地县政府反应,如果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的话,就可以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五条规定: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才具有征地权限,而市、县、乡等政府都是无权征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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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程序一般会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业务解释: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听取拆迁当事人对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有关问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
(二)、工作程序:
1、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组织拆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在听证会前7日就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书》;
3、房屋强制拆迁听证参加人员包括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参加;
4、强制拆迁听证会程序: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
(3)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房屋拆迁笔录由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当场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签名认可。拆迁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名;
6、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填写《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意见书》;
7、听证结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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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征强拆土地怎么办
强征强拆土地可以到当地政府部门去反映。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不要冲动跟拆迁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不当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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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经常听说的应该是司法,但是实践中还存在一种,那就是行政,大家知道什么是行政吗?这与司法又有哪些不同之处呢?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 一、什么是行政 行政引是指现行条例下,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版中,“行政被取消”。强制拆迁与否拟全部由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决定权。 二、行政与司法的区别 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的共同之处在于:强迁的启动时间是相同的,均在区、县房地局作出拆迁补偿的安置裁决之后;强迁的申请人是相同的,提出申请的人均系区、县房地局;强迁的对象是相同的,均是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予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等。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1、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动用的是司法力量,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承担。 2、效率不同。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的影响,即不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讼的法定期限之内,不论他们提讼是否已经结束,是否能够胜诉,均不停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拆迁具有系政府内部直接审批执行、不受诉讼的约束等效率较高的特点。而房地局申请司法强制拆迁是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讼,诉讼是否终结,以及房地局是否胜诉为前提的。 3、社会公信度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由作出裁决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请执行,政府其他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督。被执行人若认为裁决或者执行裁决的强迁不当,因无阻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救济渠道,以致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的对立和冲突时有发生。行政裁决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相对于行政强制拆迁而言,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度亦就更高。 目前行政已经被立法禁止,唯一合法的拆迁方式只有司法,未经行政裁决做出的拆迁均为非法拆迁。要是当事人的房产等被非法了的话,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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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房屋强拆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主体如何认定,程序是怎样进行的 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拆迁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对违法建筑可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即使是属于违法建筑,尚能采取补救措施改正的,限期改正,只有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这一点非常重要,被拆迁人一定要知道并不是说自己的房子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房子就必拆无疑了。 此外,违法建筑涉及的程序很多: 首先,明确的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这里的有关部门通常指城管、综合执法局。 其次,就是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应当由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以。复议期限是六十天,诉讼期限是六个月。但是,过了六个月的诉讼期限后,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法律还规定了之前要履行催告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催告之后仍不拆除的,才能做出决定书。简单来画个流程图: 公告、限期自行拆除——不复议、不诉讼、不拆除经过六个月——催告拆除——听取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仍不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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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强拆怎么办
遇到强拆先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从而查看房屋或土地被征收的相关情况;或者是收集相关的证据直接报警处理;也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若是依旧不知道强拆怎么办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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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强拆是什么样子,强拆标准是什么,强拆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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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是什么意思,强拆是什么意思,强拆程序怎么走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主体如何认定,程序是怎样进行的 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拆迁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对违法建筑可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即使是属于违法建筑,尚能采取补救措施改正的,限期改正,只有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这一点非常重要,被拆迁人一定要知道并不是说自己的房子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房子就必拆无疑了。 此外,违法建筑涉及的程序很多: 首先,明确的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这里的有关部门通常指城管、综合执法局。 其次,就是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应当由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以。复议期限是六十天,诉讼期限是六个月。但是,过了六个月的诉讼期限后,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法律还规定了之前要履行催告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催告之后仍不拆除的,才能做出决定书。简单来画个流程图: 公告、限期自行拆除——不复议、不诉讼、不拆除经过六个月——催告拆除——听取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仍不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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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被强拆属于违法吗?
一般被强拆是否属于违法就要看实际的情况 ,如果走的程序是属于违法的行为,那么所存在的强拆就是不合法的,但如果是申请法院强拆的话,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属于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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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一般程序是指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与其它行政强制执行相同或相通的执行程序。从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1.告诫
告诫是指当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向相对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房屋拆迁中有权做出告诫的包括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即区拆迁办或区房产局、做出拆迁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的即市房产局和由政府授权行使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权的即行政执法局,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无权做出告诫。
相对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必须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复核,给予答复。相对人提出的事实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2.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指做出的,决定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实施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
在房屋拆迁中,做出拆迁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的是市房产局,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是由区政府“责成”或者称授权的某一区级,一般是区行政执法局。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与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两个不同的。如果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是由行政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的,应对原行政处理决定进行纠正。
3.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以后,相对人仍拒不履行搬迁义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执行力。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在执行开始时,执行人员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并说明有关情况。
(2)应当履行义务的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行人员应邀请公民的家属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为执行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
(3)在执行中,如果遇到相对人或其他人的妨碍、阻挠,执行机关可以运用法律允许的适当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更不能采取非法手段。
(4)强制执行实施完毕,执行人员应制作执行笔录。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一般步骤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一般程序是指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与其它行政强制执行相同或相通的执行程序。从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1.告诫
告诫是指当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向相对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房屋拆迁中有权做出告诫的包括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即区拆迁办或区房产局、做出拆迁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的即市房产局和由政府授权行使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权的即行政执法局,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无权做出告诫。
相对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必须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复核,给予答复。相对人提出的事实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2.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指做出的,决定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实施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
在房屋拆迁中,做出拆迁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的是市房产局,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是由区政府“责成”或者称授权的某一区级,一般是区行政执法局。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与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两个不同的。如果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是由行政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的,应对原行政处理决定进行纠正。
3.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以后,相对人仍拒不履行搬迁义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执行力。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在执行开始时,执行人员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并说明有关情况。
(2)应当履行义务的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行人员应邀请公民的家属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为执行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
(3)在执行中,如果遇到相对人或其他人的妨碍、阻挠,执行机关可以运用法律允许的适当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更不能采取非法手段。
(4)强制执行实施完毕,执行人员应制作执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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