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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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因为不能够归责于本人原人没有参加诉讼活动,但是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情况之下,是可以向作出该判决书裁定书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民事诉讼法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什么?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不得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情况是:

1、非讼案件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类案件处理程序:一是诉讼程序,也即适用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多数民事案件都属于诉讼程序案件;

二是非讼程序,也即针对非讼案件规定的特殊程序。非讼程序案件,基本采用书面审理,所作的裁判不具有既判力,在其救济上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利害关系第三人,都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诉讼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也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

对此,《民诉法》和《破产法》等法律都有专门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非讼程序不适用诉讼案件的救济程序,解释第374条专门对特别程序案件裁判错误的救济作了明确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判决、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案外人有异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这是基于婚姻关系解除后即允许当事人另行结婚,进行再审将严重影响社会关系稳定。确认婚姻无效、撤销婚姻与解除婚姻关系具有相同法律后果,也应当参照适用。

同理,如果允许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稳定。其他身份关系的内容,包括收养关系、解除监护关系等,也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3、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代表人诉讼,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第54条规定,在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由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未参加登记的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代表人诉讼的判决、裁定。

这就明确了未参加登记的当事人要提起诉讼的,适用代表人诉讼的判决、裁定。这就明确了为参加登记的当事人要受代表人诉讼裁判的约束。但未经登记的当事人只能通过单独起诉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认定人民法院裁定适用代表人诉讼的裁判错误的,应当通过上诉或者申请再审予以救济,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同理,《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虽然由其代表人参加诉讼,但其属于诉讼的当事人,自也不得对代表人诉讼的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公益诉讼人能否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新增加的制度,目前看主要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消费权益公益诉讼两类案件,相关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规定。

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立法目的和起诉条件均不同,公益诉讼的生效裁判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遭受损失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不具有约束力,受害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诉讼不受公益诉讼的影响,其自无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第三人撤销制度这方面是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比如说如果要提起第三人撤销制度的话,必须要符合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相关条件。而且也并不是任何类型的案件,都是可以使用撤销权的确认婚姻关系等相关的案件,就不能够允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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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第二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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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三、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不予受理:(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第三人在向法庭提出撤销权诉讼之前,应对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条件做清晰的了解,确定自己符合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规定,然后提前准备好有关诉讼需要的所有材料,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方便快捷,更好的维护自己权益,请及时联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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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提出撤销权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那究竟怎么样进行撤销权诉讼,看下面的叙述。根据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二、撤销权之诉诉讼请求的要求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要全面而具体,通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不是单纯的形成权,而是兼具形成权和请求权的特点。“撤销权的主要目的是撤销已实施的民事行为,而返还财产只是因民事行为被撤销所产生的后果。”但是实务中,大部分的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只会提出两个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某个行为;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请求判令债务人或者有过错的第三人赔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很多或者当事人会忽视债权人撤销权的请求权属性,遗漏提出要求“恢复原状”或“返还财产”等具有请求权属性的诉讼请求。这一疏忽极可能导致当事人为了达到该目的,要另外再提起一个诉讼,造成不必要的讼累。更为重要的是,一个诉讼变为两个诉讼,导致时间被大量耗费。法谚有云:“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这样的结果定然不是当事人所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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