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关于销售假药罪量刑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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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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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江苏省高院关于销售假药罪量刑规定是需要根据犯罪的情节程度来进行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141条,当中明确的规定,通常状况之下是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来处罚的,如果这样的一种行为已经对于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按照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江苏省高院关于销售假药罪量刑规定是什么?

一、江苏省高院关于销售假药罪量刑规定是什么?

江苏省高院关于销售假药罪量刑规定是需要根据犯罪的情节程度来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假药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三、销售假药罪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销售假药罪的批捕条件有哪些?

(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在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大家对于药品这方面还是非常的敏感的,毕竟药品强于人们的健康息息相关。如果有人采取假冒相关方式,比如说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生产,那么将是属于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将会按照我国生产销售假药罪对此进行定罪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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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销售假药罪量刑是什么?
江苏省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量刑包括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情况,处以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处于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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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生活的那片地区最近搬来一家制药厂,听人说做的是假药,请问浙江省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释义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三、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四、犯罪的认定
  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界限:
①犯罪对象不同:一个是假药,一个是劣药。
②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方构成犯罪。
  
五、量刑标准
  
1.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3.致人死亡,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六、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前几天同学聚会上,一个同学喝了很多酒,聚会结束,整个人醉醺醺的,当时他开小车来的,加上大家都准备离开,也没注意到他,然后他就开车走了,结果路上撞到了人,撞完之后也没留下,逃走了,现在是被抓到了,那江苏省醉酒驾驶量刑标准2017年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江苏省醉酒驾驶量刑标准2017年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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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江苏省关于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了人体严重危害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情况可以基于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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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量刑标准根据造成的危害大小来确定,如果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致人死亡或者多人轻伤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的,判处的刑罚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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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苏省上小学要不要迁户口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则上来说,是需要的: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父母户口迁入当地,是办理转学籍就读的必要条件之一。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一)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  
(三)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第十四条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转学证明材料与入学证明材料相同),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  第十五条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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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在江苏省,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是: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严重的,被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余年,并处以相关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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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产销售假药罪定案规定是什么?
江苏省生产销售假药罪定案规定是需要严格按照我国《刑法》第141条当中的规定来进行确定。当然,必须是确定是属于假药的范围,在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药品当中所含的一些成分和国家药品标准成分,不符合的就属于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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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已经醉驾了,现在不知道需要怎么解决的呢?大家知道江苏省醉驾量刑标准2017年主要是什么?
[律师回复]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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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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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合同诈骗罪立案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江苏省合同诈骗罪立案量刑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2、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刑;10万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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