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且政府信息公开是合理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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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奉新且政府信息公开是合理的。公民或者是法人等机构可以向当地的行政部门申请政府将信息进行公开,这个过程需要提交一份申请书,申请书中需要包含的内容是要保证完整和合理的。
奉新且政府信息公开是合理的吗?

一、奉新且政府信息公开是合理的吗?

奉新且政府信息公开是合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指的是政务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什么?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三、政府应公布的信息有哪些?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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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二审责令政府重新制定行政行为,政府拖着不执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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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政私法说相类似,一种观点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应该是一种“混合合同”:一方面,采购本身是一种商业行为,有商业上的目的,这也是最初的、最主要的目的政府采购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另一方面,为激发市场机制的有效性,政府通过立法和行政干预推行强制竞争和多渠道救济,规定采购合同当事人的强行性公法义务和行政机关干预的职权,对市场失灵方面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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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导体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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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国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办公厅,领导成员只有国务院组成部门的领导,办公室设在国务院信息办公室。
(3)、在省、市、县级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组长一般是同一个人,即政府的常务副省长、市长和县长,但成员单位有很大的区别。
3、适用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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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三类:一是政府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授权的组织;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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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公开不仅包括对社会公众的公开,也包括对机关内部干部职工的公开;不仅包括办事结果的公开,也包括办事过程的公开。
(2)、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是解决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双方,即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公开的主要是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公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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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而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除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促进依法行政外,还包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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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注册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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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根据上述两条规定,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答复的,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时效应当从行政机关收到信息申请15日(有告知延长的30日)起计算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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