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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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以公开为主要原则,而不公开是作为例外意思也就是要遵循公平公正以及便民的基本原则,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国家机密以及商业秘密或者是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情况下,是应当保密的。
滨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滨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所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一个通俗的说法,不是法言法语。具体的表述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这一通俗的说法总体上是符合法律本意的,但需要作具体的辨别和界定。

二、行政公开作用

首先,行政公开可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满足公民对信息的需要。在现代社会,公民有权了解政府的活动,而政府对其制定的政策、规章以及作出的具体决定,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二,行政公开,有利于公民对行政事务的参与,增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赖。知情权是公民实现其政治权利及其他相关权利的前提条件。公民只有在充分、确实了解政府活动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活动的一个重要的变化是,行政行为从命令式向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转变,行政机关的任务需要公民的合作才能完成。行政公开通过加强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沟通和了解,促进了公民对行政的参与,有助于维护公民对政府的信赖。

第三,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防止腐败。行政公开是监督行政机关的一条非常重要的途径,所谓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如果将政府的规章、政策以及行政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使公众有权知悉和公开评论,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专断和腐 败。许多国家的行政程序法都规定了情报公开制度。例如,日 本行政程序法规定,许可认可的审查标准和审查期间等,除有特别的障碍外,行政机关必须在受理机关的办公地点张贴以及以其他适当方式公布。

政府的信息公开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一个是政务公开,另外一个就是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指的就是政务公开,也就是行政机关公开所要做的事情有哪些,强调的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程序以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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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滨州本地人,最近刚考完驾照,但是对本地的一些交通规则不太了解,请问滨州交通法规扣分细则包括哪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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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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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罚款扣分: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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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即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法规的基本精神,也是婚姻家庭法操作适用的基本准则,贯穿与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法为主体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定。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有:
(一)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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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二、婚姻法中的六项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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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止重婚
4、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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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三、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家庭成员间义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述内容后,应该已经知道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了吧。具体有五种,分为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计划生育原则以及婚姻自由原则。同时,《婚姻法》中还明确作出了六种禁止性规定,大家可以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若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建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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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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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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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应当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性间不能形成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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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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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基层法律服务参照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
1.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
2017年8月7日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服务方式和工作水平等。
第七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按照约定,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或者委托人获得的利益,收取一定数额或者比例的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申诉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除包括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结算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翻译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向
第三方另行支付。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后,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应当事先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十三条律师服务费、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办案差旅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出具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除前款所列两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符合本省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应当帮助办理法律援助申请;对不符合本省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因故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提讼。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办公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政府指导价的;
(五)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差旅费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一)侦查阶段:1500-10000元/件;
(二)审查阶段:2000-15000元/件;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
(三)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2500-25000元/件,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酌情减收;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以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500-12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2500-3000元,诉讼(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加计算:
1万(不含)—10万元(含)部分收费比例为6%-9%;
10万-50万元(含)部分为5%-6%;
50万-100万元(含)部分为4%-5%;
100万—500万元(含)部分为3%-4%;
500万元以上部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2500-10000元/件。
四、代理以上诉讼案件,也适用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50-3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办理法律服务事项花费在旅途的时间,折半计算。
五、法律事务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政府指导价上限5倍以内(含5倍)协商确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
1.由中级以上人民作为一审的案件;
2.集团诉讼案件或者共同犯罪刑事案件;
3.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三个以上罪名的案件或者同一案件事实特别复杂及证据材料数量巨大的;
4.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方能办理的案件;
5.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6.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并且已经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费用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同一个案件两个以上阶段的,可以自
第二阶段起在相应政府指导价基础上酌情减收服务费。
七、本收费标准自2017年8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山东省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上讲述大家都了解了吧。其实,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不同地区会适用不同的律师费用收取标准。所以,如果需要聘请律师,想要知道他们的费用收取标准,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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