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滨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所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一个通俗的说法,不是法言法语。具体的表述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这一通俗的说法总体上是符合法律本意的,但需要作具体的辨别和界定。
二、行政公开作用
首先,行政公开可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满足公民对信息的需要。在现代社会,公民有权了解政府的活动,而政府对其制定的政策、规章以及作出的具体决定,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二,行政公开,有利于公民对行政事务的参与,增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赖。知情权是公民实现其政治权利及其他相关权利的前提条件。公民只有在充分、确实了解政府活动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活动的一个重要的变化是,行政行为从命令式向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转变,行政机关的任务需要公民的合作才能完成。行政公开通过加强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沟通和了解,促进了公民对行政的参与,有助于维护公民对政府的信赖。
第三,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防止腐败。行政公开是监督行政机关的一条非常重要的途径,所谓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如果将政府的规章、政策以及行政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使公众有权知悉和公开评论,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专断和腐 败。许多国家的行政程序法都规定了情报公开制度。例如,日 本行政程序法规定,许可认可的审查标准和审查期间等,除有特别的障碍外,行政机关必须在受理机关的办公地点张贴以及以其他适当方式公布。
政府的信息公开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一个是政务公开,另外一个就是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指的就是政务公开,也就是行政机关公开所要做的事情有哪些,强调的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程序以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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