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小区有土地使用证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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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新建小区有土地使用证,楼房一旦发售就意味着土地使用权合法,在买房时应查看该处楼房是否有土地使用证,只有同时拥有土地使用证与房屋产权证,个人的利益才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
新建小区有土地使用证吗?

一、新建小区有土地使用证吗?

新建小区有土地使用证,整栋楼(或小区)的土地证,是房屋开发建设时,国家出让给开发商建设的。一旦发售,就意味着该土地证(大证)分割为小区范围内的若干个土地证(小证)。这若干个房屋的小土地证面积之和就是当初开发商的大土地证面积。在买房时应查看该处楼房是否有土地使用证,只有同时拥有土地使用证与房屋产权证,个人的利益才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

土地证可以证明土地者对该地块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并且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且土地证上会注明土地者需要了解的内容,包括土地的地理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使用者等信息。如果土地者拥有土地证,那就可以自己使用土地,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出租或抵押

如果在买房时只拿到了房产证,却没有拿到土地证,那么将承担一定的风险。比如,会很难知晓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是否设定了抵押权,而且房子想要进行再交易也会变得十分困难,因为根据规定,房产如果要上市交易,那就必须出示房产证和土地证。

二、土地使用证是哪个部门颁发的?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需要明确的是,买到的楼房应该拿到两个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住宅都应该有土地证,不然就无法保证产权,开发商持有的是大土地证,将楼房出售后会分户,每家持有一本,如果不清楚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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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的楼房在建期间,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律师回复] 一、土地使用税的定义以及性质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三、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的原因 至于为什么要将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并没有统一的解释。小编综合了学界观点,为大家解释一下。对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都是一种财产税,从概念上理解财产税是对物进行的使用权进行征税,也是对使用物费用消耗的补偿。所以以费用的形式反映。而其他税种比如:流转税、所得税都是行为税,是权力机构对某种行为发生进行调整。因此,我国法律将土地使用税计入了管理费用。
土地使用证和准建证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土地使用证和准建证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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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准建证是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委员办公室的批准建设证明文件。按规定,旧房重建,或卖地新建的建筑,都须持土地使用证与计划建设的方案图,递交建委审核批准才能建设,这过程一般称为“报建”,未经报建则视作违规建筑,政府有权拆毁。报建通过后,该部门还给予“房产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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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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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土地使用证谁管理
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证是由业主委员会保管的,开发商手中都有大的土地使用证,等到房屋开始销售之后,买房的这些业主都可以到国土部门去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但公共区域的土地使用证肯定是一直保管在开发商手中的,这些公共区域的土地使用权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当初自己也出的有公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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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我们普遍知道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还有一种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者其他的工作物所使用国家的土地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建设用地的使用人可依法对国家的土地享占有、使用跟收益的权利,并且有权利用该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的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
在国家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它的产生方式有:

1)划拨方式。土地划拨指的是土地使用人只需要按照程序提出申请,并且获得有关机关的批准即可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且不用向土地的人支付任何租金及其他费用。

2)出让方式。出让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指的是国家以人的身份把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于一定期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一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给国家的行为。

3)流转方式。这是指土地使用人将使用权再次转移的行为,比如有转让、互换、出资还有赠与等方式。使用这些方式都应当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按照是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规定的。如果是通过划拨及乡(镇)村建设用地的程序而取得使用权的,那么就是无期限的,除非有法律规定使土地使用权消灭。
如果是通过出让获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的,根据规定,按照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年限高分别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及其他用途的用地50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区别和联系
一、区别
1.含义上的区别。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的土地的,而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使用者向国家交付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用途主体的区别。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家的土地之上的物权,使用集体土地来进行建设的,而国有土地权的主体则是政府。
3.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保存建筑物或者其他工作物的,而国有土地权是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便可以使用,无目的而言。
二、联系
建设用地使用权要先明确所要征用的土地使用性质是建设用地,也是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前提条件,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较广,包括工业、商业用地及集体个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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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在建工程转让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在建工程转让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在建工程转让的区别
1、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2、在建工程: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在建工程,指企业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在建工程通常有“自营”和“出包”两种方式。自营在建工程指企业自行购买工程用料、自行施工并进行管理的工程;出包在建工程是指企业通过签订合同,由其它工程队或单位承包建造的工程。在建工程转让是由甲工程队转让给乙工程队,这种情况应该由甲终止合同,再进行招标,乙工程队来招标得到这个在建工程。
二、在建工程转让的范围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
特别提示: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系毛地出让模式下与出让合同一并签署的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这两份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一并转移,这是基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直接规定。而与在建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如总承包合同、采购合同、抵押借款合同、预售合同等,法律并未规定这些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随土地使用权转让一并转移。净地出让模式下,出让合同和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合归为一份出让合同。
3、土地现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特别提示:
(1)地上建筑等系由各种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经施工建设而成,这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在在建工程转让时并非已当然归转让方所有,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已属于转让方所有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也未必均在现场并成为地上建筑的一部分,但在建工程转让的是现场现状的地上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2)现场现状是相对于某一时点来说的,不同时间的现场现状的地上建筑具体构成可能会不完全相同,因此双方应约定确定现场现状的时点,并通过现场拍摄、文字描述、列举清单等方式予以固定。
(4)与在建工程有关的指定债权债务。现场现状是在建工程转让的转让基准,但在建工程转让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大量的与在建工程有关的合同的处理,一般转让双方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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