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法官不移送上诉材料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1、立案:当事人对于一审的判决不服,可以在裁定的时间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移交送来的材料急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2、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7)宣判。
因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裁定结果不服的,是可以提起上诉的,提起上诉时可向原审法院提交材料,再由法院交给上一级法院。
所以实际生活中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并不是向一审法院提交上诉材料就可以了,还需要确认自己提交的材料一审法院是否有正常移交给上一级法院,只有移交到上一级法院了,我们的二审才能正常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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