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离婚后小孩应该怎么判抚养权?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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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决定离婚后小孩的抚养权归属问题需要双方进行充分的协商后决定。双方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谨慎决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父母和子女间的抚养关系,是不会随着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的,这是法律中强制性的规定。
决定离婚后小孩应该怎么判抚养权?

一、决定离婚后小孩应该怎么判抚养权?

决定离婚后小孩的抚养权归属问题需要双方协商决定。在父母双方都无过错且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双方如果都同意离婚的话,那么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但是如果双方都想要抚养权的话,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这时候就会综合去考虑双方谁更适合带孩子。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进一步提起上诉。

二、法院在决定孩子抚养权应考虑到的因素有哪些?

(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一方享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

(2)子女的意见。父母双方对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长。但这并非绝对,如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则不能一味地从其选择。

(3)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实务中,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应进行综合判断。

离婚的直接法律后果之一,是父母亲权的变更,而不是亲权消灭。亲权內容的部分变更,是直接抚养人由原来的双方变更为单方,监护人也由原来的双方变更为单方。亲权的整体不因离婚而改变,仍然是由父母双方共同享有,只是没有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亲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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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抚养权纠纷如何解决,法院如何判决小孩抚养权
[律师回复]
一、抚养权纠纷如何处理
抚养权纠纷处理方式
1:夫妻协商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对于离婚后小孩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一般首先由夫妻协商确定。这是因为,作为孩子的父母,夫妻双方都应当从对孩子有利的角度出发,通过积极地协商和考虑,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夫妻协商是解决离婚案件中小孩抚养权归谁的最好的办法。这是因为,如果夫妻可以在和睦友善地环境中对小孩的抚养权达成协议,那么离婚后夫妻关系一般也不至于恶化,这样就为小孩的健康成长提供了一个较好的环境。
抚养权纠纷处理方式
2:向
但现实是残酷的,夫妻离婚时为了争取小孩抚养权往往打得不可开交。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常常想当然地把孩子当作一种私人财产,为孩子的抚养权争得你死我活。很多人离婚时都难以就孩子抚养权的问题达成协议,这个时候也就只能向争取小孩抚养权了。
虽然说,的判决具有权威性,具有一锤定音的效果。但是,夫妻离婚时为了争取小孩抚养权而闹上法庭,最终双方伤了和气、成了仇人,以后不管哪一方争取到了小孩的抚养权,都很可能阻挠另一方探望孩子。因此,从长远来说,离婚案件中通过向争取小孩抚养权时,受伤害最大的往往是孩子。
二、抚养权纠纷,如何判决孩子归谁
1、两周岁以下的小孩怎么判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怎样判决抚养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判决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最高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标准包括: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三)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二、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一)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二)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孩子是上天对父母的恩赐,是每个父母一生的牵挂。即使夫妻情分已尽,在办理离婚时也要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如果双方对抚养权问题产生争议,最好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如何解决才能既保障孩子的权益,又实现自己的诉求。律师经验丰富,一定会帮助到您。
如何判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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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判决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最高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标准包括: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三)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二、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一)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二)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孩子是上天对父母的恩赐,是每个父母一生的牵挂。即使夫妻情分已尽,在办理离婚时也要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如果双方对抚养权问题产生争议,最好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如何解决才能既保障孩子的权益,又实现自己的诉求。律师经验丰富,一定会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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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通过诉讼手段解决抚养费纠纷是当下最直接有效的法律手段。 根据我国民诉法相关规定,抚养费纠纷,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抚养权纠纷的,应向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提交民事状,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这里的向原告所在地仅限于有多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情形。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应提交下列材料: 3、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4、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子女抚养费的支出明细及给付方,另一方少支出或不愿意支出抚养费的相关证据; 3、当事人向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的各项工作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抚养权判决书,少女的抚养权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少女抚养权怎么判 经审理认为,抚养权的归属应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为原则。 相关案情 利津县汀罗镇的少女李小A,虽然只有十五岁,却命运多舛,其自出生就在父母昏天黑地的打骂声中长到蹒跚学步。在她呀呀学语的时候,其母韩某与父亲王某婚变,判决李小A由母亲抚养,并且其母自行负担生活费。从此,李小A再未与其生父谋面。李小A的母亲离婚后带着小丽寄居在其舅舅家,李小A在舅母的白眼中度过了一年时光,尝尽了寄人篱下的苦楚。 韩某为了不再给其兄长添麻烦,带着小A到东营市里捡破烂为生。在此过程中,韩某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逃逸,韩某落下了精神疾病,整天恍恍忽忽的。 1996年秋,韩某经人介绍与年长其十岁的李某建结婚。小A随其母亲到其继父处生活,小A同时也改随继父姓。在将近十年的共同生活中,李某建给予小A无微不至的关怀,两人之间建立深厚的父女感情。 命运对小A的考验并没有结束,2020年春,厄运再次降临,小A的母亲精神病发作,服毒自杀。小A的生父得知这一消息后,赶到小A的继父处,以小A的母亲去世,李某建无法直接抚养小A为由,要求抚养小A。遭到拒绝后,小A的生父王某将其继父李某建诉至,要求变更小A的抚养权。 审理过程中,征求了小A的意见。小A表示,因生父一直没有对她尽抚养义务,而自己与继父之间又建立深厚的父女感情,所以不想改变现有的生活环境,愿意继续跟随继父生活。同时,小A的继父也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并表示非常愿意继续抚养小A。 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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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小孩抚养权应该怎么做?
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营造一个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家庭环境,因为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时,最为主要的标准就是孩子的成长问题,如何有利于其成长就应该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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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纠纷如何判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同居关系的解除;
2、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
3、子女的抚养。
1、一般情况下,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
2、如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3、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发生争议的,人民应当受理。
4、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5、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6、子女抚养的处理同离婚纠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二)》
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子女抚养纠纷怎么判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同居关系的解除;
2、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
3、子女的抚养。
1、一般情况下,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
2、如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3、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发生争议的,人民应当受理。
4、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5、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6、子女抚养的处理同离婚纠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一)》
3、《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二)》
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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