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后多久内开庭?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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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相同,通常情况下经原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五日内通知原、被告提交法定证据证件和答辩材料,并根据案情具体情形以及人民法院的审理实际情况,在三个月至六个月内开庭审理,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根据法定程序会上报上级批准后延期三个月。
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后多久内开庭?

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开庭时间会在三个月至九个月时间不等,通常情况下普通简易案件毁在三个月内开庭审理,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则具体时间由法院通知确定。

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以上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开庭的时间不会超过审限,因此,在上述的期限内,何时开庭由法院自行安排。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调解书损害了第三人的权益时,而其由因为非自身原因没有参加的,就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人民法院对于第三人提出的撤销之诉申请受理并立案调查后,一般情况下与普通诉讼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相同,时限上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安排,通常情况下三个月至六个月内会择机开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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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起诉撤销合同,法院不予撤销,5年后还能撤销吗
[律师回复] 一年是相对的,相对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可撤销事由的时间,即是自知道的时间时起算的。而尝弧佰旧脂搅拌些饱氓五年是绝对的,只要是发生了客观可撤销事由不论债权人是否知道,即是从客观发生可撤销的事件时起算的。比方说,在债权已到期的情况下,2001年1月债务人放弃了一项他对别人的债权,即过了五年整,债权人2006年1月才知道。那么债权人就没有撤销权了。补充一下,一年和五年都不是诉讼时效,都是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是基于请求权的,请求权和撤销权是性质不相同的权利,过了诉讼时效,就不处理了。过了除斥期间,得处理。从程序法人上、表面上来看,区别在于,过了诉讼时效,受理,但会驳回不审具体实体问题不出判决;而过了除斥期间,不但受理,而且会判决不得撤销。你补充的理解是对的,至于你的疑问,就是说六年去了,为什么也得判,还需要理解一个撤销权和请求权的区别。撤销权诉讼是向提起的确权之诉,即让确认你有没有这个权利,首先不能说你过诉讼时效了不受理,诉讼时效只适用于给付之诉,而本案是确权之诉。而六年后你才让确认,肯定就说你没撤销权了。而请求权是指让别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比方说让债务人还钱等,过了诉讼时效你让帮你要钱,说这么长时间了才让我帮你要,国家不让我们受理审理这种案子了。但这不是你丧失了债权,只不过是不能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债权,有朝一日,债务人被你打动,主动还了你钱,也是你应该拿的。如果请求权象撤销权一样,过了期权利就不存在了,债务人过诉讼时效再还你钱,你还不能要,属于不当得利。以上说了那么多,对楼主采纳答案不一定有帮助,但我好为人师,还是要说。只能请楼主原谅,如果还是理解不了,请先记住,以后遇到类似情况对号入座,不断体会,总会理解的。
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什么,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在无偿行为场合,撤销权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条件。
(一)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 这过于狭窄。因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据此应得出结论: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均应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力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例如让与所有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务;二为增加消极财产,例如债务人新负担债务。现存财产的变形,例如买卖、互易等,不一定导致减少资力的结果,只要有相当的对价,就不属于有害债权的行为。有害债权不仅指债权受到现实的损害,将来受到损害亦包括在内,但此场合应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有害债权,不宜如债权人的代位权那样同时采取“无资力说”和“特定债权说”。因为在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中,债务人的义务人本应履行其义务却不履行,应受责难;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其义务人的权利,并未损害他们的利益,亦未侵害他们的自由,所以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限制不宜过严。只要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不论是因债务人无资力所致,还是债务人因其义务人不交付而无特定物造成,都构成债权人的代位权。
(二)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
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照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侵害意思,按照观念主义,以债务人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力状态即可。
2、受益人的恶意
受益人的恶意,是指第三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 不在考虑之列。
受益人的恶意,虽一般要求由债权人举证,但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事实,依当时具体情形应为受益人所能知晓的,可推定受益人为恶意。
二、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是多久
人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才有效,超出该期限则撤销权消灭。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如果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自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依学者通说,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有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须有债务人的行为;二是须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三是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须债务人的行为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主观要件包括二方面:一是债权人之恶意;二是受益人之恶意。实践中主要分歧在对客观要件的理解与适用上,笔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客观要件主要包括债权人已存在的有效债权和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诈害行为。
行使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引起的撤销权的条件
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关系)存在。
债权的存在是撤销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合同关系并不成立,或合同被撤销、被宣告无效、被解除等,债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应该享有撤销权。
②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存在。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为前提,如果债务人不享有到期的债权,债权人也就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已到清偿期(履行期限)。如果这种债权未到清偿期,债务人无权行使债权,从而债权人也就谈不上干涉债务人的行为。
③须债务人放弃行使其债权。
所谓放弃行使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权利而故意放弃而不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人放弃其债权一般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第三人作出。如果债务人(作为另一合同中的债权人)已经向第三人(另一合同中的债务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提讼,则不能认为其放弃行使权利。如果其向主张权利而被判决败诉,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不得行使撤销权。
④须债务人放弃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
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行使已到期履行的债权,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行使的权利。但债务人放弃行使权利必须影响到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否则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即使他放弃了对第三人的债权,债权人也只需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即可以实现其债权,因此无干涉债务人放弃其债权的行为的必要。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要件,债权人才能因债务人放弃行使其债权而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什么,具体内容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一、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在无偿行为场合,撤销权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条件。
(一)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 这过于狭窄。因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据此应得出结论: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均应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力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例如让与所有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务;二为增加消极财产,例如债务人新负担债务。现存财产的变形,例如买卖、互易等,不一定导致减少资力的结果,只要有相当的对价,就不属于有害债权的行为。有害债权不仅指债权受到现实的损害,将来受到损害亦包括在内,但此场合应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有害债权,不宜如债权人的代位权那样同时采取“无资力说”和“特定债权说”。因为在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中,债务人的义务人本应履行其义务却不履行,应受责难;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其义务人的权利,并未损害他们的利益,亦未侵害他们的自由,所以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限制不宜过严。只要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不论是因债务人无资力所致,还是债务人因其义务人不交付而无特定物造成,都构成债权人的代位权。
(二)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
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照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侵害意思,按照观念主义,以债务人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力状态即可。
2、受益人的恶意
受益人的恶意,是指第三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 不在考虑之列。
受益人的恶意,虽一般要求由债权人举证,但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事实,依当时具体情形应为受益人所能知晓的,可推定受益人为恶意。
二、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是多久
人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才有效,超出该期限则撤销权消灭。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如果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自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依学者通说,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有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须有债务人的行为;二是须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三是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须债务人的行为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主观要件包括二方面:一是债权人之恶意;二是受益人之恶意。实践中主要分歧在对客观要件的理解与适用上,笔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客观要件主要包括债权人已存在的有效债权和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诈害行为。
行使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引起的撤销权的条件
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关系)存在。
债权的存在是撤销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合同关系并不成立,或合同被撤销、被宣告无效、被解除等,债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应该享有撤销权。
②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存在。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为前提,如果债务人不享有到期的债权,债权人也就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已到清偿期(履行期限)。如果这种债权未到清偿期,债务人无权行使债权,从而债权人也就谈不上干涉债务人的行为。
③须债务人放弃行使其债权。
所谓放弃行使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权利而故意放弃而不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人放弃其债权一般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第三人作出。如果债务人(作为另一合同中的债权人)已经向第三人(另一合同中的债务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提讼,则不能认为其放弃行使权利。如果其向主张权利而被判决败诉,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不得行使撤销权。
④须债务人放弃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
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行使已到期履行的债权,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行使的权利。但债务人放弃行使权利必须影响到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否则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即使他放弃了对第三人的债权,债权人也只需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即可以实现其债权,因此无干涉债务人放弃其债权的行为的必要。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要件,债权人才能因债务人放弃行使其债权而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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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能否改变判决内容?
第三人撤销之诉能改变判决内容的。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规定中,我国的案件的第三人为了自己的权益,是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属于形成之诉的,而所说的形成之诉是指原告通过判决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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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合同一年内起诉不撤销,法院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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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离婚的时候和他的丈夫签订了一份关于婚内的财产协议,现在想要撤销,婚内财产协议的撤销是怎么撤销的?
[律师回复] 婚内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内财产协议主要内容以及协力效力
主要内容:
1、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及归属;
2、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及使用方法;
3、确立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
4、协议的生效、撤销;
5、违约责任。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需要注意约定的效力问题:
一、以下三种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婚内财产协议中三种限制效力的约定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不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的约定,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这类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的约定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如果对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用。
夫妻财产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以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婚内财产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不能随意变更或者撤销,除非协议本身存在不合法的情形。具有如下情形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
1,夫妻一方因受欺诈或胁迫而订立的财产约定;
2,夫妻一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财产约定;
3,财产约定显失公平的;
4,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财产约定的;
5,其他应该判决变更或撤销的。
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什么,具体内容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在无偿行为场合,撤销权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条件。
(一)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 这过于狭窄。因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据此应得出结论: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均应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力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例如让与所有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务;二为增加消极财产,例如债务人新负担债务。现存财产的变形,例如买卖、互易等,不一定导致减少资力的结果,只要有相当的对价,就不属于有害债权的行为。有害债权不仅指债权受到现实的损害,将来受到损害亦包括在内,但此场合应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有害债权,不宜如债权人的代位权那样同时采取“无资力说”和“特定债权说”。因为在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中,债务人的义务人本应履行其义务却不履行,应受责难;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其义务人的权利,并未损害他们的利益,亦未侵害他们的自由,所以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限制不宜过严。只要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不论是因债务人无资力所致,还是债务人因其义务人不交付而无特定物造成,都构成债权人的代位权。
(二)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
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照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侵害意思,按照观念主义,以债务人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力状态即可。
2、受益人的恶意
受益人的恶意,是指第三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 不在考虑之列。
受益人的恶意,虽一般要求由债权人举证,但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事实,依当时具体情形应为受益人所能知晓的,可推定受益人为恶意。
二、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是多久
人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才有效,超出该期限则撤销权消灭。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如果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自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依学者通说,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有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须有债务人的行为;二是须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三是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须债务人的行为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主观要件包括二方面:一是债权人之恶意;二是受益人之恶意。实践中主要分歧在对客观要件的理解与适用上,笔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客观要件主要包括债权人已存在的有效债权和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诈害行为。
行使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引起的撤销权的条件
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关系)存在。
债权的存在是撤销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合同关系并不成立,或合同被撤销、被宣告无效、被解除等,债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应该享有撤销权。
②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存在。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为前提,如果债务人不享有到期的债权,债权人也就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已到清偿期(履行期限)。如果这种债权未到清偿期,债务人无权行使债权,从而债权人也就谈不上干涉债务人的行为。
③须债务人放弃行使其债权。
所谓放弃行使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权利而故意放弃而不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人放弃其债权一般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第三人作出。如果债务人(作为另一合同中的债权人)已经向第三人(另一合同中的债务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提讼,则不能认为其放弃行使权利。如果其向主张权利而被判决败诉,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不得行使撤销权。
④须债务人放弃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
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行使已到期履行的债权,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行使的权利。但债务人放弃行使权利必须影响到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否则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即使他放弃了对第三人的债权,债权人也只需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即可以实现其债权,因此无干涉债务人放弃其债权的行为的必要。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要件,债权人才能因债务人放弃行使其债权而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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