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户口新政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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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青岛户口新政的内容包括放宽学历还有技能人才的落户条件,坚持居住优先的政策,福利举家迁徙还有亲戚投靠的政策,服务“双招双引”赋权激励落户的政策,畅通入乡返乡人员落户渠道的政策等。
青岛户口新政有哪些内容?

㈠放宽学历、技能人才落户条件。

将全国其他市(地)级及以上人才全部纳入人才落户范围,与持山东惠才卡、青岛市人才服务绿卡(青岛菁英卡)人员同样不受年龄限制。学历人才方面,取消博士学位人员落户年龄限制;对其他学历人才的学历要求,由现行政策的全日制扩大至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含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放开国内高校、国(境)外留学在校生落户限制,在国内和国(境)外高等院校就读的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都可在我市落户。技能人才方面,将初级工纳入人才落户范围,取得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的,取消必须有接收单位限制,在中心城区落户降低缴纳社保年限条件,在城区落户取消社保年限限制。

㈡坚持居住优先。

取消原有单套商品住宅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90平方米以上、新区(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6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限制,实现在我市取得居住性质的合法产权型房屋人员(含已办理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备案)及其近亲属即可办理落户。

㈢鼓励举家迁徙和亲属投靠。

亲属投靠落户方面,放宽集体户投靠落户限制,单位、人才、社区集体户调整为可接纳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取消父母投靠子女必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年龄限制;取消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婚姻状况的限制,被投靠人户籍登记为我市城镇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和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㈣服务“双招双引”赋权激励落户。

对经市有关部门确定的全市“双招双引”重点项目和纳入“未来之星”人才工程支持的高成长性创新创业团队,其所属员工可整建制落入单位集体户,公安机关予以全程代办服务。

㈤创新城区稳定就业居住落户政策。

城区实施稳定就业居住落户政策。在城区稳定就业或稳定居住(租赁房屋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和居住登记)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近亲属依次在城区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稳定居住地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

㈥畅通入乡返乡人员落户渠道。

农村地区升学迁往学校、户籍在高校集体户的毕业生,可自愿选择在本市城镇落户,也可按现行毕业生政策回原籍落户;回原籍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可申请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原籍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且在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实际居住的,可自愿申请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回原籍;被投靠人在农村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户籍登记,投靠人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可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㈦增设落户承接方式。

增设社区集体户,用于承接无合法固定住所、无近亲属家庭户、无单位集体户等人员落户,发挥“兜底”功能。符合落户条件人员,可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

㈧全面放开县域三市落户。

取消城镇区域落户限制,促进人口快速增长。

青岛的户口方面的政策出台了许多新的方面的要求,包括增设落户承接的方式,增加社区的集体户,用来承接没有合法的固定住所还有没有近亲属的家庭户口,还有没有单位的集体户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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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接受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不履行环境治理责任的;
(三)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特殊保护区的管理规定,造成污染危害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而生产建设的,以及由于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失误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建设项目中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六)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
(七)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或者进口有毒废弃物在本省处理处置的;
(八)违反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规定或者拒报、谎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等数据、资料的;
(九)未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数量排放污染物的;
(十)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的;
(十一)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以不正当手段、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十二)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或者有毒有害的生产项目,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十三)发生污染事故不及时报告通报,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第三十三条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除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或搬迁。
第三十四条 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排除危害、治理污染、缴纳排污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纳入环境保护专项基金。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的环境违法行为,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错误决定造成的,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请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遭受环境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污染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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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户口新政策有哪些?
青岛户口新政策主要是要求继续放宽落户要求,继续推荐外来户口在中心城区落户,比如:市南区、市北区、崂山区和李沧区,人要符合青岛落户政策的条件就可以落户,办理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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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户口新政有什么规定?
青岛户口新政规定:1、购房落户。2、人才引进落户,分为高层次人才、学历人才、技术技能人才。3、市内迁移落户。4、投靠落户。具体的规定在本文中有详细的体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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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生意失败,手里资金已经所剩无几,打算这段时间申请廉租房,我先问一下青岛廉租房政策2017年的内容是什么啊
[律师回复]
一、市民申请济适用住房条件:
(一)一般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具有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
2、住房。取得《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3、收入。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保障收入认定证明》(含《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拆迁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或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城区常住户口。
2、除被拆迁房屋外,他处无房。
3、年龄以法定结婚年龄为准(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二、北京市民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
2、单身家庭申请人需年满30周岁;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资产符合政府规定标准。
家庭收入及资产申请条件如下:
.1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227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24万元及以下;
.2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363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27万元及以下;
.3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453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36万元及以下;
.4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529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45万元及以下;
.5人及以上家庭成员,年收入在600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48万元及以下。
青岛廉租房政策2017年的内容介绍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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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青岛市的人,想要迁到新区去,相比较外省的人而言,青岛本市户口迁移应该会相对容易一些吧
[律师回复] 青岛本市户口迁移买房落户条件
  
1、在青岛市区具有稳定经济收入且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在市区(市内四区和三区)购买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2、房屋状况规划用途为居住、住宅、宿舍,房屋状况规划用途为公寓、商住两用且土地用途为住宅,房屋贷款已全部还清的新建单套商品房;
  
3、贷款不能落户,需全额缴清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一次性迁入购房所在地落户。
  青岛新区买房落户条件
  
1、在青岛市具有稳定经济收入的青岛市外人员,在黄岛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含贷款购房取得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购房地申请落户。
  
2、在青岛红岛经济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在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登记户口满3年以上的居民,并在市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在新区购买成套新建商品住宅,取得房地产权证的。符合上述购房条件之一,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新区购房地申请落户。
  青岛六区以外买房落户条件
  
1、在青岛城区具有稳定经济收入,购买的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并取得房产证的;
  
2、具有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和平度市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的,并在青岛城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购买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并取得房产证的;
  
3、满足上述条件的,并全款买房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购房地申请落户。
堂弟在青岛酒驾被抓,不知道处罚标准是怎样的。所以想向大家咨询一下,青岛酒驾处罚标准新年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是买药的,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青岛药监局行政处罚有关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照本规定。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七条 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处罚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先行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部门。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对涉案的查封扣押物品,还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以上就是关于青岛药监局行政处罚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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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我区公办小学就读,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应在我区暂住地实际居住满一年,并由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提供以下材料:家庭户口簿和父母(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居住证,稳定工作证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凭证,出生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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