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话录音侵权责任会承担吗?
手机通话时收集到的录音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隐私以及合法权益是不违法的。
而且我们法律允许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隐私权侵权认定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1、主观具有过错,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
2、违法行为的存在,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
3、损害结果发生,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
4、具备因果联系,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 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 利益受损。
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如何使用?
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综合上面所说的,手机通话录音一般是不会构成侵权的,而且只要是正确的用途,那么就不会伤害到他人的权益,但在录单了之后做出不合法的事情,那么另一方就可以告侵权,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不同的情形会做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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