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提供担保合同不成立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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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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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分公司提供担保合同不成立时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造成了对应的赔偿损失,分支机构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分支机构没有能力承担的就由企业法人承担。
分公司提供担保合同不成立

一、分公司提供担保合同不成立怎么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二、分公司能作担保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因此,分公司除非有总公司授权,不能对外做担保人。

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三、分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

分公司是法人公司设立的分支子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业务、人事、财产等方面均受法人公司管辖,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1、《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2、分公司不以书面形式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担保无效。公司职能部门是指公司的市场营销部、销售部、财务部等部门,是公司的组成部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除经总行授权外,总行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不得为担保人。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未取得总行授权提供担保的,担保无效。职能部门或者部门因担保无效有过错,还应当按照“担保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债权人中也有过错,承担不超过债务人部分不能清偿的1/2。

因此分公司提供的担保合同的时候首先要确认该合同是否成立,如果不成立的话那么必然会给之后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关于担保人的是否具有担保资格,是要搞清楚的,否则的话,就算是签了对应的合同,也可能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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