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法律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把案件的所有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而是把关键证据材料在法院审理时出示,就会使对方当事人措手不及,同时也会使诉讼程度复杂化,拖延诉讼,产生不必要的费用,也使法官无从准备。
对该证据的采信恰恰是不公平的。如果法官认为一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提出的证据是关键证据,但该证据又不属于规定的“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法官却仍然将该证据组织质证,甚至予以采信,这样就恰恰导致了程序上的不公正,对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另一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法庭(仲裁庭)调查阶段,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
司法裁判就是通过法庭质证,法庭认可的证据来认定相关事实的。可见,证据是否充分、证据链是否完备直接影响裁判结果。
二、质证前的准备
1、开庭前,作为当事人或代理人要主动到法庭了解对方向法庭提交了哪些证据。不要等到开庭时,才知道对方的证据,往往在质证时抓不住重点,或不知所云。
2、当事人及代理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紧密沟通,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认真分析,形成基本的质证观点。
3、分析对方的证据,有无对我方有利的东西可以利用。
3、于我方不利的证据,就要准备好反驳证据,及时提交法庭。如果没有反驳证据,看有没有可以否认的可能。
4、,要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再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时一并提交给法庭。
5、对于复杂的案件,应当及时与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没有补充证据等。
我国法律依法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一切民事诉讼,要依法进行。民事诉讼开庭时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是被允许的,按时必竟这涉及到公平性问题,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事前搜集好相关的证据,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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