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条款不明确租赁合同不成立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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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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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租金条款不明确租赁合同不成立的,此时是缺乏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金条款不明确租赁合同不成立吗?

一、租金条款不明确租赁合同不成立吗?

租赁合同中租金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是,如果合同不成立,那么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赔偿另一方所受到的利益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不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一致,有合同标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法定形式。

为了维护出租房和承租房的合法权益,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租赁合同可以解除,但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一)一方严重违反租赁合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仅是对违反租赁合同方的惩罚,也是尽量减少损失的一种补救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

(二)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在允许的合理延长时间内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无法履行,致一方损失并继续扩大损失。

(三)因发现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于这种情形的产生,导致一方或双方的损失,如不及时解除合同,损失将会继续扩大。

(五)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六)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七)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1、转租;

2、出借;

3、抵押;

4、拆解;

5、转让。

如果要承租他人房屋的,是需要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需要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需要对租赁物、租赁期限,租金多少作出明确的约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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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否应该由租方缴纳,如果租赁合同中明确明确
[律师回复] 由房东缴纳。买商品房需要交的税:
1.契税,购房总价的3-5%(不同的省市自治区税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减半,即
1.5-
2.5%;印花税,购房总价的0.05%;
2.基金:房屋维修基金,购房总价的2-3%,大多数地方是2%;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2元/平方米,有些地方不用;
3.规费:交易费,购房总价的0.5%买卖双方各交0.25%,(住宅3元/平方米,由开发商交,购房者不用交);《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各地不一样,但是都不超过100元;《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各地不一样,但是都不超过100元;
4.如果按揭,还要发生以下费用:评估费,购房总价的0.2-0.5%;保险费,购房总价乘以贷款年限乘以0.1%乘以50%;公证费,贷款额乘以0.03%4、抵押登记费,100元。缴纳流程:
1.手续:不用贷款的,买卖双方带齐资料,包括身份证、房产证等一齐到房管局先递件申请缴纳,审件通过后,七天左右到相关部门交税费,再拿所有单据回房管局申请出证。
2.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据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契税征收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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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怎么证明租赁合同不成立?
当事人证明租赁合同不成立的方式是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租赁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租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租赁合同的内容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且缺乏租赁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即签订租赁合同时,没有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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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确定租赁合同租赁期限
[律师回复] 对于能怎么确定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怎么确定
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之
一,是出租人与承租人自主约定,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时间限制,同时也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它关系到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时间长短,支付租金、交付租赁物的时间限制等。
《合同法》第214条对租赁期限作了最高限制即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同时还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这样规定,就给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限届满后有补充、调整的机会,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同时说明20年不是绝对最高期限,如果租赁合同20年到期时,双方当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并不终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当事人形式了不定期租赁关系,这种状况称之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再订租期为20年的合同,此称“约定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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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怎么证明租赁合同不成立?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当事人怎么证明租赁合同不成立,房屋租赁纠纷怎么解决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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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14条对租赁期限作了最高限制即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同时还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这样规定,就给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限届满后有补充、调整的机会,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同时说明20年不是绝对最高期限,如果租赁合同20年到期时,双方当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并不终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当事人形式了不定期租赁关系,这种状况称之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再订租期为20年的合同,此称“约定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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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跟房东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因为事发现履行期限不明确。我想问下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怎么办?
[律师回复] 租赁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不约定期限,这就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与约定有期限的租赁合同相比,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在履行时有一定困难,容易酿成纠纷。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首先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协议补充,即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期限进行再磋商,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合同即按照补充协议的期限履行。仍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既不能就租赁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根据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只要出租人没有收回租赁物的意思,同时也没有收回行为并且继续收取租金的,就表明租赁关系仍然存在,但这时的租赁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如果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后已达到了其预期目的,同时履行了其义务,可以提出终止合同的履行;如果出租人对租赁物有客观原因需要利用,而非出于其他恶意,可以在保障承租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收回租赁物。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在一个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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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标的物不存在的话,那么是属于无效的合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当标的物不存在的时候,那么合同是不成立的,而租赁的双方之间的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也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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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出租人与承租人自主约定,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时间限制,同时也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它关系到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时间长短,支付租金、交付租赁物的时间限制等。
《合同法》第214条对租赁期限作了最高限制即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同时还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这样规定,就给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限届满后有补充、调整的机会,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同时说明20年不是绝对最高期限,如果租赁合同20年到期时,双方当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并不终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当事人形式了不定期租赁关系,这种状况称之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再订租期为20年的合同,此称“约定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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