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程序
申请程序程序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2)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
(3)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
2、受理程序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后,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做出一下几种处理
(1)予以受理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要求当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当场更正错误。
(3)限期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确定的时间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不予受理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去的行政许可;二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受理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3、审查程序
形式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当场做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实质性审查内容:
(1)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
(2)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3)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
(5)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质审查方式:
(1)核查,它是指根据法律条件和程序对有关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形;
(2)上级机关书面复查;
(3)听证核查
4、听证程序
听证的具体程序步骤分为:
(1)申请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在被告知有权要求听证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2)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当收到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组织听证;
(3)通知有关事项;
(4)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并在法定的许可决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决定程序
行政许可通常有三种决定程序:
①当场决定程序;
②上级机关决定程序;
③限期作出决定程序
6、期限
《行政许可法》规定,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告知申请人。
申请行政许可证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两种程序申请的流程也是有所不同的,一般程序经过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等,而特别程序经过招标与拍卖、认可与登记等,申请人根据自身的情况适宜哪种程序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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