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可以在设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进行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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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设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进行的。地方性质的法律法规也是可以在设定的行政许可范围之内进行相应的经营活动的,并且获得经营许可之后才能从事经营行为是强制性的。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设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进行吗?

一、地方性法规可以在设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进行吗?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设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进行的。一般认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规定是什么?

1、最直接的差别是被委托主体性质的不同

一般委托的被委托主体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它们的基本职能不是行使行政职能或其他国家职能,而是从事非国家职能性质的活动。行政机关内部的委托,被委托主体本身就是行政机关,它们经常性的工作就是执行国家公务

2、被委托主体的法律地位也不相同

一般委托中的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被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也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而行政机关之间的委托,由于被委托主体本身就是行政机关,因而本身就具备行政主体的地位。但是,这种独立的主体地位,在其行使被委托的行政职权时并不体现出来,它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也由委托机关承担。

最后,被委托主体的条件和范围要求不同。一般委托中,不是任何组织都可以成为被委托的主体,被委托组织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够接受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而行政机关之间的委托,被委托机关的主体条件一般没有限制,但是要求其职权范围与委托行使的行政事项有一定的相关性。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内部委托,除了被委托主体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存在上述差别外,在委托条件和行使委托事项的法律后果方面基本相同。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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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被许可人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是不可以的。通常我国对于行政许可的范围都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在起诉时候,所以说当事人一定要明确该行政复议是否在此法院的受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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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之前因为对于公安机关部门的行政不作为不服,申请了复议,准许和解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显然,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目前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进行和解,即仅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部分进行和解,而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和解。
相应地,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是:
(一)和解事项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
(二)行政复议当事人自愿和解;
(三)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四)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签署并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二、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予以从轻处罚而当事人认为应减轻处罚并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和解适用范围。
有人认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仅限于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对当事人予以从轻、从重或一般处罚的选择权,不包括予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其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不仅包括从轻、从重或一般处罚的选择权,也包括依法可减轻或免予处罚时,是否选择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以及选择减轻处罚的方式和幅度。当然,不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免予处罚情形,而予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就不属于自由裁量问题,而属于违法行政问题;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而未减轻处罚的,以及依法应当免予处罚而未免予处罚的,也属于违法行政而非自由裁量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四种“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具备这四种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有权选择作从轻处罚,或者选择作减轻处罚以及选择减轻处罚的幅度。《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有关“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也授予行政机关选择是否减轻处罚的裁量权。前述情形下行政机关选择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均属行政复议和解的适用范围。
三、现行行政复议和解范围太窄,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也应当允许和解。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目前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自由裁量的合理性问题进行和解,而不能对合法性问题进行和解。本文认为,现行行政复议和解的适用范围过窄,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基于实现案结事了、创建和谐社会的目的,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合法性问题,也应当允许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和解(涉及第三人权益的,邀请该第三人参与协商并达成一致)。只要参与和解的各方自愿,并在和解程序上对被申请人加强规范和制约,防止被申请人无原则地让步,确保有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的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就应当准许。
反对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纳入行政复议和解范围的,主要是担心两点:一是担心被申请人无原则地让步;二是担心申请人参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认定,会损害行政执法威信。第一种担心,完全可通过完善和解程序,加强行政复议机关对和解内容的审查力度来防范。况且,不管和解事项是合法性问题,还是合理性问题,都同样要防范被申请人无原则地让步。第二种担心,则主要是执政理念的问题,完全没必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所倡导的就是公众参与、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倡导协商会话。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五十四条就规定,公法范畴的法律关系可以通过合同设立、变更或撤销,但以法规无相反规定为限。在行政执法中,只要不违背强行法规定,基于现有证据,与行政相对人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协商沟通甚至和解,符合现代社会依法行政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有利于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
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合法性问题,已形成共识的,如果不允许和解结案,复议机关就只能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甚至需要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此处理模式,申请人的合理诉求,不能及时得到实质性解决,行政效率更低、社会效果更差。
当然,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被申请人、申请人经协商后,也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由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再由行政复议机关终止行政复议。此模式,其实也是一种和解,但比行政复议和解更烦琐,稳定性更差,效率更低,不如直接扩大行政复议和解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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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的出资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作了更为宽泛和灵活的规定。依据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只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均可作为合法出资:1)可以用货币估价,并2)可以依法转让。这无疑将极大的方便和鼓励广大台商在大陆进一步投资。那么参照中国新《公司法》规定,特许经营权是否可以作为外商在中国设立公司时合法的出资方式呢答案是否定的。  特许经营权在大陆存在两种:1)行政许可的特许经营权,如市政公用事业中的巴士、水电供应及地铁等;2)商业连锁的特许经营权,如麦当劳快餐及众多台式咖啡店加盟店等。  先看行政许可的特许经营权。依照大陆有关法规,如建设部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许多省市的特许经营管理规定,都不允许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转让。这样一来,行政许可的特许经营权就没有满足新《公司法》的条件2“可以依法转让”,自然行政许可的特许经营权就无法作为股东的出资而被大陆工商部门所认定。由于市政公用事业事关国计民生,每一个特许经营权的授予都要求申请者符合严格的条件。如果该特许经营权可以被作为出资转至一个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对国计民生及政府形象都将会产生负面影响。  再看商业连锁的特许经营权。由于中国现在没有相关禁止性规定,商业连锁的特许经营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所以符合新《公司法》条件2。再加上该种特许经营权一般均涉及到与经营有关的知识产权,且一般都较为著名,所以在实践中对该进行货币估价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前文所提到的麦当劳快餐特许经营权。这样,商业连锁的特许经营权完全符合新《公司法》对出资的两个条件。是否这样就可以作为出资了呢答案还是不能。因为中国法出多门,符合新《公司法》的规定并不代表在实践中就可行。由于在中国设立公司尚需要经过工商登记和审核,商业连锁的特许经营权要成为出资还须符合工商登记管理规定。根据中国工商总局2006年最新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的规定,特许经营权属于六种禁止作为出资的形式之一。该处的特许经营权作何种理解,现尚无明文规定。实务中了解到,该特需经营权应该包括商业连锁的特许经营权,详细的规定工商总局会在近期出具文件予以明确。不过从立法精神来看,工商部门现行解释是合理的。因为商业连锁的特许经营权如果可以作为出资既不利于保护债权人,也不利于维护资本充实原则。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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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怎么处理
被许可人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处理,因为不同的情况所造成的结果是完全不一样的,有的影响不大教育一下就行,有的影响比较大,可能就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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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合理吗?
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是不合理的。我国对于申请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十分重视的,且如果从事的经营活动超出了办理的行政许可范围的,属于违法的行为,将会受到处罚且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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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家里的一个亲戚的儿子在个工地上面上班的时候发生了工伤,工伤保险待遇范围是哪些范围
[律师回复] 你好! 一般工伤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交通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一、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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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性措施的范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列举了10项政策性措施,其中,经常触发争议并被成员经常引用的有3项:
1、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2、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的措施;
3、为保证与该总协定一致的法律的实施所必需的措施。
(二)注意区别政策必要性和措施必要性,如果引起争议的措施对实现某一政策不是必要的,或者存在其他的、更合理的、对国际贸易限制性较小的措施,则该措施就不符合一般例外条款所规定的要求。在汽油标准案中,采取的用于减轻空气污染的措施,针对国产汽油和进口汽油适用了不同的标准。专家组裁定,有关措施的目的虽然是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但该措施却不是实现这一目的所必需的,因而不属于政策性措施范围。对此裁定没有提出上诉。如果成员采取的限制外国产品的措施是为了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则该成员必须同时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如果只对外国产品限制,而不对本国生产或消费限制,则不符合一般例外条款中政策性措施的要求。一般例外条款所规定的其他7项政策性措施是:
1、为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
2、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
3、与囚犯产品有关的措施;
4、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
5、为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无异议的政府间商品协定项下的义务而实施的措施;
6、在政府为稳定市场将国内原料价格压至低于国际市场价格期间,为保证国内加工产业对该原材料的基本需求,对该原材料出口进行的必要限制;
7、在供应短缺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需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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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会被处罚吗
如果被许可人超越了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那么行政机关应该对行政人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构成犯罪的话,那么还有依照法律进行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的话,那么也需要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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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设立行政许可的范围是什么?
地方性法规设立行政许可的范围是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宏观经济调控的。当然了,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和物品,需要经过一定的标准来进行核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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