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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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的规定是包括: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以及处理原则等。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采取过错推定责任,但允许医疗机构通过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从而免责,此时是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实的证明责任予以倒置。
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的规定是什么?

北京医疗事故的鉴定流程主要是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由医学会受理鉴定,由申请一方或者双方交纳鉴定费用,医学会通知医患双方提交陈述书,答辩书及医疗事故鉴定所需要的材料,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组讨论,最后出具鉴定结论报告。

1、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下,对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产生影响。

推定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方式。对这类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但采用这一原则时,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强调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采取过错推定责任,但允许医疗机构通过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从而免责。这一举证责任规定并非将按照一般分配原则分配给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全部加以倒置,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实的证明责任予以倒置,关于损害事实的证明就没有倒置,仍然有受损害的一方加以证明。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即不因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他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样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

3、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情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在输血后意外感染丙肝的案件审理中,在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令采供血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采供血机构通过责任保险来由保险公司分担其责任。但也有一些省市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因为采供血机构或者临床用血机构存在过错或是不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而判令巨额赔偿

任何地方医疗事故鉴定的流程都是如此的。不过,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是医患双方,也可以是患者、也可以是法院指定事故鉴定机构。在各方人员提交了医疗事故鉴定需要的材料之后,后续的医疗事故的鉴定流程就不是任何人可以左右的了,工作人员会按照国家规定的流程开展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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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在哪里?
北京医疗事故鉴定要在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一般有市、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一般是先通过县级市鉴定委员会,如果出现了对县级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上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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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流程是什么
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流程首先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向对应的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然后缴纳鉴定费后准备好对应的材料,最后通过鉴定机构出具相关的鉴定报告,当然发生医疗事故后能与医院协商好的话就不需要做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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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有哪些?
北京市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有专门司法鉴定机构,除此之外当地的医学会也是拥有这样的一种司法鉴定的权利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关于属于这个问题不能达成一致,选择人民法院诉讼的话,可以在诉讼过程当中委托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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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都有哪些程序?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通常需要经历至少从鉴定申请、医疗鉴定机构成员的组建与确认、进行病例档案以及医疗过程记录的审查鉴定、以及最终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确认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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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
[律师回复] 第一条 北京市基金管理中心在北京市商业银行开立专门存储基本基金的个人帐户专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专户),北京市商业银行按照对公业务管理规定,对个人帐户专户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条 北京市商业银行在个人帐户专户下,以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为每一位参保人员开立个人帐户,并发放个人帐户专用存折。  
第三条 个人帐户资金按照规定流程由区县财政专户拨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支出户后,划入个人帐户专户。同时,区县社保中心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分配明细情况送交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将资金注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专用存折。  
第四条 个人帐户专用存折只存入区县社保中心按月指定划入的个人帐户金额,不办理个人和用人单位的现金储蓄业务。  
第五条 市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关于个人帐户计息的规定计息,利息所得并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  
第六条 参保人员凭个人帐户专用存折可随时在北京市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网点支取个人帐户资金。  
第七条 北京市商业银行将在现有电话银行系统中增设查询个人帐户余额信息的服务项目,同时在营业柜台上摆放有关个人帐户管理的宣传资料,供参保人员了解有关政策。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丢失个人帐户专用存折,可凭《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或《市民卡》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到北京市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和补发新存折手续。口头挂失有效期五天,五日内未办理正式挂失和补发新存折手续的,北京市商业银行自动解除口头挂失。因本人原因个人帐户被他人支取,北京市商业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北京市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凭区县社保中心开出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销户证明》,为因死亡、转往外埠和转外国籍原因注销个人帐户的参保人员办理销户手续,除此之外,不办理个人帐户销户手续。  
第十条 参保人员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以下业务手续:  
一、设定密码;  
二、支取个人帐户;  
三、存折挂失;  
四、补发新存折。  代办人须出示委托人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和《居民身份证》或《市民卡》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你好,我叔叔在上班过程中受了工伤,现在很多年过去了,关于这个问题还在纠结,请问北京市工伤医疗期待遇,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一、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哪些:
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治疗工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有关补助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或者评残后旧伤复发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相关知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又称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七种赔偿费用和相关赔偿待遇如下文。
一、引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最近北漂的朋友在上班的时候,受伤了,所以我想要请问一下北京市工伤医疗待遇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保障因工死亡者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被保险人)。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用实行全市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并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 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所有单位和职工必须贯彻quot;安全第一,预防为主quot;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 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本市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工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二章 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第六条 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者违法;(二)自杀或者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指定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
(四)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组织也可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据以认定工伤的材料不全的,应书面通知企业限期补齐,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及时进行,并在调查结束后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指定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四)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与认定工伤有关的其他材料。
工伤认定的结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工伤职工。
  第三章 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按规定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被保险人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为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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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如何提出?
北京市医疗事故司法鉴定需要通过书面或者是口头的方式提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相关的申请之后,就需要交由负责的医学会组织进行鉴定的,需要尽快作出处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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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亲戚住院了,我想帮我亲戚问一下,北京市医疗期病假工资规定是什么样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应该怎么计算呢
[律师回复] 劳动法、工资支付条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有关北京市医疗期病假工资规定如下:
1、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4、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6、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7、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我是北京的,在上班的时候受伤了,有点严重,现在需要去做个工伤认定,咨询下北京市工伤认定医院的鉴定标准有哪些?
[律师回复] 北京市工伤鉴定标准2017: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包括个体经济组织雇工、下同)发生工伤事故或确诊为职业病,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企业(包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下同)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第五条 企业职工发生负伤、致残、死亡的,符合《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属于《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
第六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以下简称住所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填报《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表》;在三十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辖区内企业工伤事故情况。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按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顺延三十日:
(一)属于统计范围的重伤以上的因工伤亡事故,自安全监察部门作出事故批复结案之日起计算;
(二)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以旧伤复发首次治疗或诊断之日起计算;
(三)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计算;
(四)符合《规定》第六条第八款的“交通事故”、第九款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亡,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责任裁决书、交通肇事者逃逸证明之日起计算;
(五)职工在医院抢救超过三十日的,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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