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责令行政机关履行决定、变更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即在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常规六十日,最迟九十日,申请人即可获得行政复议决定,相较于行政诉讼具有时效性强的特点。
(一)维持决定
如果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维持决定,以维持原机关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该决定作出要求行政行为符合的条件有:
1.事实清楚;
2.证据确凿;
3.适用法律正确;
4.程序合法;
5.内容适当。
(二)责令履行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如果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行政机关违法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并且作出履行决定尚来得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责令履行决定。该决定类型的作出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申请复议之前曾向被申请人提出过作出某种行政行为的请求;
2.作出该行政行为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3.申请人提交了充分的证据;
4.被申请人有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
5.履行决定具有实际意义。
(三)变更决定
变更决定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四)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
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撤销决定包括了全部撤销、部分撤销,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并责令重作的决定,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五)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能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同时,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有严格的程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根据不同情形才能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性法律制度,是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侵害时立法所赋予的第一道保护屏障,其在日常生活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最后,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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