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有异议发起行政诉讼还执行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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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行政行为的执行有异议,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并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执行,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行政诉讼期间是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的,如果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经法院审查确认停止执行不会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被告方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才能停止执行。
对执行有异议发起行政诉讼还执行吗

一、对执行有异议发起行政诉讼还执行吗?

对执行有异议发起行政诉讼也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请法院裁定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由此可见,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并不代表行政行为一定不能执行,如果向法院提出停止执行申请后,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但只能复议一次,第二次复议的结论是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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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提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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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如何收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三款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据此,颁行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其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该办法在 第二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在第三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二、这个《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以令的形式公布的,其法源位阶为行政法规。 三、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执行异议之规定,执行异议的要件可简要归纳如下: 1、提出异议的主体:包括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还有案外人,这三类人。 2、异议针对的事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针对的执行行为(案外人是针对执行标的。 3、审查组织或机构(也即在什么程序中、向谁提出):异议是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机构提出,由执行机构审查。 4、对异议的处理形式:作出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或者裁定中止对涉及争议标的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对裁定不服的救济程序: (1)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上级复议 (2)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 ①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②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另行。 四、综合上面的内容,将执行异议案件与诉讼费用收取的关系归纳如下: 1、对异议的提出,无论是由哪类主体、针对哪类事由提出,均不得收费。 2、不服对异议的裁定而采取救济措施的,则分别下列情形是否收费: (1)上述三-5-⑴所列情形,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上级复议的,不得收费。 (2)上述三-5-⑵- ②所列情形,是一个新的诉讼案件,无论对案外人还是原审当事人均应按规定收费。 (3)上述三-5-⑵- ①所列情形则又分两种情形而定是否收费: ①一般不收费 ②是因为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是一审后未经上诉或一审调解结案而由原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则对原审当事人按规定收费。 五、特别说明: 这个问题的难点、最纠结的地方就是,对由案外人在案外推动(譬如)而引致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后,案外人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与应不应当对其收费的关系。 这种情况下,案外人的诉讼地位无非两种,一是仍无地位,即仍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另一种是被追加为案件当事人。 仍是案外人的,则自然不得对其收费。 被追加为当事人的也不得收费。因为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中,没有包括因为原审遗漏当事人导致提起审监的情形。这个很好解释,该办法规定的审监收费的情形可概括为因客观原因(即发现了新的证据)引起的,和因当事人自己原因(即当事人未上诉或一审调解结案)引起的,而非原因引起的就收取诉讼费用,且条文主语明确陈述为“当事人”。而案外人没有被列为原审“当事人”不是由这些原因引起的,却主要是因的错误引起的。 六、综上所述,所谓执行异议案件诉讼费用的问题,并不存在超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的新问题。 需要收费的该办法已有规范,遵照执行就是该办法没有规定的不得收费,包括不得通过自订一个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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