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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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院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当事人在治疗的过程中认为医护人员有操作失误的导致自己受到侵害的行为出现的可以委托法院指定鉴定医疗事故的机构,鉴定报告视是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的。
法院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吗?

一、法院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吗?

院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期限为7个工作日到30日,具体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二、医疗过错的认定是依据什么?

(一)诊断的过错

1、问诊的过错

2、检查的过错

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检查的过错分为实施检查的过错和未实施检查的过错。

(二)治疗的过错

1、治疗方法选择的过错

2、治疗时机选择的过错

重危患者到院是否及时治疗,治疗措施是否及时实施,

3、用药的过错

4、手术的过错

5、麻醉的过错

6、血的过错

7、放射线治疗的过错

放射线治疗适应性选择错误、治疗部位错误、放射线剂量过大造成灼伤等。

(三)病情观察的过错

对病情的变化是否仔细全面观察了解;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断;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

(四)护理的过错

用错药、盲目执行错误医嘱、不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不仔细观察病情。

(五)医务人员的故意

民事责任注重对受害人的补偿,因此我国相关法律中对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并不十分注重。因过失即可负责的情况下故意更应承担责任。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过错不仅是指过失,也包括故意。医务人员因个人目的而故意加害患者,如果利用了其医务人员的身份、或者利用进行医疗行为之便等,这些外在特征都可以表明该行为是职务行为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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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方委托司法鉴定对于启动鉴定程序或者说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实践中一般都是在案件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由一方向提出,由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在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中随机确定,然后进入具体的鉴定程序。由于鉴定意见对案件往往有着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当鉴定意见不能达到当事人的预期,对当事人而言,不仅为案件支出了鉴定费用,而且还会白白的浪费很多时间。有鉴于此,对于鉴定结论尚无法明显判断的前提下,考虑到诉讼成本的原因,对于某些案件,还是可以通过案前委托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
二、当事人诉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效力如何。尽管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有种种弊端,比如鉴定机构和申请人有没有什么关系,鉴定机构的能力如何,鉴定机构有没有资质,鉴定材料是不是真实相对人有相反的证据怎么提供这些都会导致鉴定意见的公证性得不到保障。但是我们也不能仅仅以种种假设情况的存在就否认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合法有效性。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鉴定部门鉴定并出具的鉴定结论,由于其在委托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并且存在诸多的利己性和利益趋动性,对此种方式产生的鉴定结论的证据力应具体分析:
(1)对于当事人提交法庭的自行鉴定结论必须进行审查,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否则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证据;
(2)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且不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的,在质证后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3)如果对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有证据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所认定的事实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其鉴定结论没有效力。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相对人一旦对当事人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的公正性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的,人民就会同意重新鉴定。这种做法可能欠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应有一个审核的过程,而不应一概准予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应当具备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证据或者该鉴定意见有重大瑕疵。只有这样,才可以准许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才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因此,在对待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应一概而论,应当区分情况分别作出准予重新申请鉴定和不准予的决定,否则就会浪费司法资源,拖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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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司法鉴定公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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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诉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效力如何。尽管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有种种弊端,比如鉴定机构和申请人有没有什么关系,鉴定机构的能力如何,鉴定机构有没有资质,鉴定材料是不是真实相对人有相反的证据怎么提供这些都会导致鉴定意见的公证性得不到保障。但是我们也不能仅仅以种种假设情况的存在就否认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合法有效性。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鉴定部门鉴定并出具的鉴定结论,由于其在委托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并且存在诸多的利己性和利益趋动性,对此种方式产生的鉴定结论的证据力应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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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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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因此,在对待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应一概而论,应当区分情况分别作出准予重新申请鉴定和不准予的决定,否则就会浪费司法资源,拖延审理期限。
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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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委托合同具体是什么?
司法鉴定委托合同具体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时,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书。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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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对于委托书具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签合同不是本人签,也没有授权委托书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1、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书面的委托形式是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按照人民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指定代理。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人民或者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在指定代理中,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由人民或者指定机关指定。
4、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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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医疗过错鉴定委托书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 二、受理条件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所需材料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四、鉴定书内容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有如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 (四)至 (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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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方委托司法鉴定对于启动鉴定程序或者说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实践中一般都是在案件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由一方向提出,由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在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中随机确定,然后进入具体的鉴定程序。由于鉴定意见对案件往往有着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当鉴定意见不能达到当事人的预期,对当事人而言,不仅为案件支出了鉴定费用,而且还会白白的浪费很多时间。有鉴于此,对于鉴定结论尚无法明显判断的前提下,考虑到诉讼成本的原因,对于某些案件,还是可以通过案前委托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
二、当事人诉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效力如何。尽管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有种种弊端,比如鉴定机构和申请人有没有什么关系,鉴定机构的能力如何,鉴定机构有没有资质,鉴定材料是不是真实相对人有相反的证据怎么提供这些都会导致鉴定意见的公证性得不到保障。但是我们也不能仅仅以种种假设情况的存在就否认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合法有效性。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鉴定部门鉴定并出具的鉴定结论,由于其在委托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并且存在诸多的利己性和利益趋动性,对此种方式产生的鉴定结论的证据力应具体分析:
(1)对于当事人提交法庭的自行鉴定结论必须进行审查,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否则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证据;
(2)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且不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的,在质证后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3)如果对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有证据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所认定的事实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其鉴定结论没有效力。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相对人一旦对当事人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的公正性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的,人民就会同意重新鉴定。这种做法可能欠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应有一个审核的过程,而不应一概准予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应当具备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证据或者该鉴定意见有重大瑕疵。只有这样,才可以准许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才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因此,在对待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应一概而论,应当区分情况分别作出准予重新申请鉴定和不准予的决定,否则就会浪费司法资源,拖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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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吗?
法院可以委托医疗事故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的。一般来说如果医患之间出现了医疗事故纠纷的,可以自行决定到当地的卫生局进行鉴定或者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法院指定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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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过错鉴定委托书要怎样写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过错鉴定委托书要怎样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
二、受理条件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所需材料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四、鉴定书内容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有如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
(四)至
(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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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委托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产委托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解答如下,
一、签合同不是本人签,也没有授权委托书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1、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书面的委托形式是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按照人民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为指定代理。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人民或者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在指定代理中,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由人民或者指定机关指定。
4、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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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司法鉴定书由哪个部门开具?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委托司法鉴定书由哪个部门开具,司法鉴定错误怎么处理?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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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委托书复印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欠条复印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过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对方当事人不表示异议,即被采信另一种情况就是因无法与原件核实或者遭到对方当事人的异议即被否定。
借条复印件只是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并非指复印件丝毫不具备证明力。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是真实性存在瑕疵的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并非不具备证明力。也就是说,如果复印件之外,还有其他的间接证据也能够佐证其待证事实,而这些证据均真实有效,且对方不能提出强有力的反证,那么,复印件就能够具有强势证明力。传来证据由于经过了中间环节的传播,在其形成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差错和失实。因此,就其证明力而言,准确性和真实性比原始证据要差。但是,传来证据也有一个例外,就是如果传来证据形成在案件事实的最初阶段,其证明力就要比经过流转的原件更具有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个人委托司法鉴定具体步骤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个人委托司法鉴定具体步骤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1、情,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2、委托机构为:公、检、法、司或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保险行业、村民(社区)委员会以上的社会团体组织机构,无印章的委托书(介绍信)一律视为无效委托。
3、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决定受理,按程序办理鉴定手续;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向委托人或当事人说明不能受理的事由。
4、复核鉴定、重新鉴定、影响较大的鉴定以及已经报(立)案的案件鉴定、只接受办案(纠纷处理)机关、县以上国家机关部门、监督及管理部门的委托。
5、委托人、当事人应当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因提供材料虚假或不完全而造成错鉴的,由提供人负责。
6、委托人、当事人应积极配合鉴定工作,按要求补充必须的证据资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向委托人或被鉴定人收取鉴定费用,特殊情况下,需要出诊鉴定、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及到外地送检等案件,应预先交纳相关费用。
8、委托人或被鉴定人有权选择鉴定人和申请鉴定人回避,无特殊情况本所应尊重委托人或被鉴定人的选择和申请。
9、鉴定工作启动后撤回委托或者终止鉴定的责任为委托人或被鉴定人的,不退鉴定费;为不可抗力或不可预知的原因造成的,退一半鉴定费;终止鉴定责任为本所的,应当全部退还鉴定费。
10、委托人、当事人有权监督鉴定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认真负责地做好鉴定工作;有权向本所负责人或上级监督机关举报本所人员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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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或被鉴定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如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本所负责人反映或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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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司法鉴定书由哪个部门开具
委托司法鉴定书由司法机关开具。涉及到索赔的案件时,都需要当事人做司法鉴定,通过司法鉴定的结果确定赔偿责任,一般司法鉴定可以个人申请,如果个人办理不方便,可以委托律师来代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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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个人委托司法鉴定具体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个人委托司法鉴定具体流程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情,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2、委托机构为:公、检、法、司或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保险行业、村民(社区)委员会以上的社会团体组织机构,无印章的委托书(介绍信)一律视为无效委托。
3、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决定受理,按程序办理鉴定手续;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向委托人或当事人说明不能受理的事由。
4、复核鉴定、重新鉴定、影响较大的鉴定以及已经报(立)案的案件鉴定、只接受办案(纠纷处理)机关、县以上国家机关部门、监督及管理部门的委托。
5、委托人、当事人应当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因提供材料虚假或不完全而造成错鉴的,由提供人负责。
6、委托人、当事人应积极配合鉴定工作,按要求补充必须的证据资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向委托人或被鉴定人收取鉴定费用,特殊情况下,需要出诊鉴定、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及到外地送检等案件,应预先交纳相关费用。
8、委托人或被鉴定人有权选择鉴定人和申请鉴定人回避,无特殊情况本所应尊重委托人或被鉴定人的选择和申请。
9、鉴定工作启动后撤回委托或者终止鉴定的责任为委托人或被鉴定人的,不退鉴定费;为不可抗力或不可预知的原因造成的,退一半鉴定费;终止鉴定责任为本所的,应当全部退还鉴定费。
10、委托人、当事人有权监督鉴定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认真负责地做好鉴定工作;有权向本所负责人或上级监督机关举报本所人员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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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委托司法鉴定具体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情,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2、委托机构为:公、检、法、司或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保险行业、村民(社区)委员会以上的社会团体组织机构,无印章的委托书(介绍信)一律视为无效委托。
3、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决定受理,按程序办理鉴定手续;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向委托人或当事人说明不能受理的事由。
4、复核鉴定、重新鉴定、影响较大的鉴定以及已经报(立)案的案件鉴定、只接受办案(纠纷处理)机关、县以上国家机关部门、监督及管理部门的委托。
5、委托人、当事人应当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因提供材料虚假或不完全而造成错鉴的,由提供人负责。
6、委托人、当事人应积极配合鉴定工作,按要求补充必须的证据资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向委托人或被鉴定人收取鉴定费用,特殊情况下,需要出诊鉴定、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及到外地送检等案件,应预先交纳相关费用。
8、委托人或被鉴定人有权选择鉴定人和申请鉴定人回避,无特殊情况本所应尊重委托人或被鉴定人的选择和申请。
9、鉴定工作启动后撤回委托或者终止鉴定的责任为委托人或被鉴定人的,不退鉴定费;为不可抗力或不可预知的原因造成的,退一半鉴定费;终止鉴定责任为本所的,应当全部退还鉴定费。
10、委托人、当事人有权监督鉴定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认真负责地做好鉴定工作;有权向本所负责人或上级监督机关举报本所人员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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