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权的授权主体必须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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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权的授权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处罚机关。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行政处罚权的授权主体必须是谁?

一、行政处罚权的授权主体必须是谁?

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三类: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限制,该行政处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哪些原则?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我国的行政机关和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一些组织机构,具体到相关细节的话,那我国各地行政机关有权利针对自己这一部门所管辖的范围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受法律保护和约束。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的时候必须要出具相关的证件,如果对方不能表明自己的身份,公民对突如其来的行政处罚也千万不要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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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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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听证员,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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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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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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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本案及证据有关问题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证人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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