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施工合同不予备案了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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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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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垫资施工合同不予备案了,目前已经全面的取消了备案的程序。但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获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权利的情况之下,应当尽快的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体就是需要在30天时间。
垫资施工合同不予备案了吗?

一、垫资施工合同不予备案了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需要备案,现在已经取消了建筑施工合同的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二、发生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1、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2、调解。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

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已经向人民法起诉的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裁的。从及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申请不于受理。

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

3、仲裁。

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

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实生活当中,如果是存在垫资这种情况获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权利的话,也是需要通过书面的方式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固定,但是为了进一步的深化我们国家的放管服改革措施,所以明确的规定了,对于这类型的合同不需要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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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首次合作的建设单位要更加小心,必要时请律师和会计师做尽职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开发项目的真实性和建设单位的注册情况,特别是注册资金的额度,这是对外承担责任能力的基础;调查项目资金的来源以及到位情况、注重既往经营业绩、履约能力以及社会信誉等各方面情况的综合调查。

二,争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
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包括抵押、质押或保证),如果有担保,对施工企业垫资款的回收是极其有利的。这个条款虽然在目前条件下还比较难以争取,但是并非不可能,而一旦争取到则企业的经营风险将会大大降低。目前北京已经有地方立法及政府规章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己经明确该项制度,施工企业可以积极努力,争取在合同条款中将这一内容固定下来。

三,深化中间结算,不放松竣工结算。
建筑工程的结算周期很长,工程造价的争议常导致拖欠款债权不落实,使施工企业诉讼无据。因此,按照国际惯例,加强工程进度款的中间结算就显得尤为重要,中间结算可以使承包人处于比较公平的地位,且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比较容易保全。强调工程进度款的中间结算,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竣工结算。竣工工程的拖欠款的风险性是很大的,必须在竣工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作为施工企业,首先要收集并整理好原始凭据,保存好各项签证,抓紧建设方实物供料的结算和已付工程款的核对,为竣工结算创造条件;竣工拖欠一旦发生,清理催讨要落实到个人,并辅以对责任人考核的奖罚激励措施。

四,对特殊的房产项目采取特殊的措施。
房地产预售项口业主如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预测到其未来付款可能有困难的,施工单位应当与其先签订成本价回购房合同,后针对回购房合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购房不是目的,待建设单位工程款还清后释放回购房。也采取其他担保措施,防止业主在施工过程中完全销售建筑物,使得施。’L企业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五,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施工企业的法定权利。
但适用合同法的该项权利,施工企业必须在履约过程中为此适用创造充分的条件,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即工程竣工后28天内向业主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发包人确认后的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报告;发包人逾期不结算的承包人应当向其发出催款函。与发包人协商就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申请拍卖,其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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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核原件)、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还需提供审计专业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招标工程,应提交其资质证书、国家秘密的工程、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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