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分包人施工人工程款纠纷怎么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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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发包人分包人施工人工程款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或者是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但是实际上如果实际施工人已转工人或者是违法分包,人为配合进行起诉的情况之下,人民法院是需要受理的,这是明确的规定。
发包人分包人施工人工程款纠纷怎么解决?

一、发包人分包人施工人工程款纠纷怎么解决?

发包人分包人施工人工程款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或者是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要求结算工程款的诉讼中应注意:

(1)原告必须是实际施工人,其范围如前所述。不属实际施工人范畴的其他主体均不得适用法律规定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2)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实际施工人亦可以直接以发包人、承包人(其上家)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

(3)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其上家)已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实际施工人则无权要求重新结算,只能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支付工程款。因此有学者认为《解释》第二十六条其实是“代位权”的延伸,也不无道理。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结清工程款,则实际施工人就丧失了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4)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行使《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所指“承包人”是具有承包资质的施工人,与实际施工人是两个概念,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为最大化维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实际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尽量使用其挂靠企业、转包企业或者违法承包企业名义即承包人名义起诉或者提起仲裁,利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自身利益。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不管是存在着增多还是转包,只要发生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一些纠纷的话,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如果能够私底下协商解决的,尽量采取这样的一种方式,实在矛盾比较大,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之下,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这时候需要提交,尽可能做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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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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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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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或者通过第三者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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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
(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功,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2)仲裁具有办案迅速、程序简便的特点和优点,而且进入仲裁程序以后,仍然采取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先调解,后仲裁,首先着力于以调解方式解决。经调解成功达成协议后,仲裁庭即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都具有法律效力。
(3)提请仲裁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订立了仲裁协议,没有订立仲裁协议,不能申请仲裁。仲裁协议包括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附属于合同的协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附属于合同的协议,被视为与其他条款相分离而独立存在的一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者被确认无效,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效力。国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在发生争议后到国内的任何一家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机构的选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限制。
3、诉讼
(1)如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也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案诉讼,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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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者未经批准越级、超范围承包。第19条规定,承包工程施工,必须自行组织完成或按照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转包。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无效,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招雇的人员受伤,除雇主承担一定责任外,转包方应负有同等的赔偿责任。
3、此外,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4月4日《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规定,关于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包工负责人未汇报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
1、转包则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2、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
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但不论何种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3、严重违法行政合同的基本原理。因为行政合同是基于一种公共目的,为了实现行政目标签订的一种协议,在这种协议里,合同是不能够随便转让的,当时政府把这个合同之所以给中标这一方,是因为看上了中标方所具有的资质,其能够完好地满足或者完成这个行政任务。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合同责任形式。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受害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
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受害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1)完全赔偿原则。
(2)合理预见规则。
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3)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从属性、附条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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