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占有权的概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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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占有权的概念是,当事人对土地具有实际的控制权,一般情况下土地占有权人就是土地使用权人。在我国,土地分成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虽然产权归国家和集体组织经济共有,但国家和集体作为所有者会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分配给民事主体。
土地占有权的概念是什么

一、土地占有权的概念是什么?

土地占有权是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权,由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土地所有人不一定就是土地占有人,多数情况下,土地是由非所有人占有和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二、土地占有权纠纷的民事诉讼状怎么写?

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

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

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来写。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

4、事实与理由。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明理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法起诉至贵院”即可。

5、文尾。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原告)起诉时间。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笔签字(盖章、按手印)的原件。

三、土地占有权纠纷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土地占有权的概念是很好理解的,比如国有土地虽然归国家,但是在依法获取了土地使用权以后,肯定是由土地使用权人实际占有的,因此,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土地所有权人不一定对土地有占有权,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获得土地以后,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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