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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草原法》行政许可使用的范围需要执行吗?
《草原法》中对于行政许可使用的范围是需要执行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行政许可的设立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不论是程序还是实体方面,都是违法行为,例如地方性的法规和一些政府的规章就不能够制定,法人公司或者是其他组织的资质的行政许可,除此之外,行政许可也需要进行公开,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可以办理行政许可的机构规定是什么?
1、最直接的差别是被委托主体性质的不同
一般委托的被委托主体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它们的基本职能不是行使行政职能或其他国家职能,而是从事非国家职能性质的活动。行政机关内部的委托,被委托主体本身就是行政机关,它们经常性的工作就是执行国家公务。
2、被委托主体的法律地位也不相同
一般委托中的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被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也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而行政机关之间的委托,由于被委托主体本身就是行政机关,因而本身就具备行政主体的地位。但是,这种独立的主体地位,在其行使被委托的行政职权时并不体现出来,它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也由委托机关承担。
最后,被委托主体的条件和范围要求不同。一般委托中,不是任何组织都可以成为被委托的主体,被委托组织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够接受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而行政机关之间的委托,被委托机关的主体条件一般没有限制,但是要求其职权范围与委托行使的行政事项有一定的相关性。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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