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诈骗套取国家资金需要哪些证据?
因诈骗套取国家资金是可以按诈骗罪来进行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诈骗罪需要的证据有:
1、书面证据、物证,一般是以文字或物品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
2、证人证言,针对知道本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了解的情况,向司法部门或者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3、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辩解和供述,犯罪嫌疑人就其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口述或者承认犯罪的行为;
4、被诈骗人的陈述,指的是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做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承认以及叙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录音视频、电子数据;
上述提到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诈骗罪定罪的根据。
二、关于套取国家资金的罪行主要有哪些?
1、涉嫌诈骗罪的情形:
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如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如果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如果在申报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资金使用人分别以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3、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涉嫌贪污罪:
“把关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忙作假还分钱的,全案可能涉嫌贪污罪,申报人就是贪污罪的共犯。如果案件中负有直接审核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积极指使、参与、帮助资金使用人弄虚作假,并对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进行私分,非法占为己有的,无论资金使用人是否构成犯罪,均以贪污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资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时,明知或应当明知条件虚构,仍予以纵容、帮助,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审查出相关材料虚假而使国家专项资金被骗取的,应当分别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
对于在审核工作中没有徇私舞弊,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套取国家资金是可以按诈骗罪来进行处罚的,但一般在认定犯罪时也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只有确定诈骗的金额和条件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一般轻者处三年以下,重者是可以按无期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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