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返还安全施工保证金纠纷诉状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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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筑工程保证金返还纠纷的诉状在书写时,首先需要写清楚的就是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告、被告、代理人等的基本信息,然后写好诉求,即要求返还保证金;接着把事实和理由写清楚,最后写上递交法院名称、具状人,写上时间。

建设工程返还安全施工保证金纠纷诉状怎么写?

原告xx。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

被告

法定代理人

请求事项

1、要求被告向原告退回工程履约保证金壹佰万元(¥1000000元);自某年某月某日每日以应支付款0.5%计算违约金

2、被告按月利率2%从某年某月某日算支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修建xx综合楼。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原告就该综合楼的兴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进行约定。后,原告依约定分二次向被告汇入工程履约保证金分别为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人民币捌拾万元(¥800000元),合计壹佰万元(¥1000000元)。之后,被告以某某综合楼不具备开工条件,多次拒绝原告进场施工建设。为此,原告于某年某月某日授权委托公司副经理陶某某、魏某某二人前往被告处,进行协商约定,并签署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某年某月某日分别退款柒拾万元、叁拾万元给原告;被告按月利率2%从某年某月某日算支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被告违约的,每日以应支付款5%计算违约金。至今,被告违反《协议》的约定,拒绝还款和支付利息。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双方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履行的义务,并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依照《xx》、《xx》有关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还款付息义务。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诉请为盼!

此致

xx人民法

具状人:xx

某年某月某日

综上所述,要写好工程保证金返还的申诉状一定要注意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资料,事件的地址,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事件发生的详细理由,写好这些申诉状的有效率会大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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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返还安全施工保证金纠纷诉状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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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答辩人就答辩人与任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答辩。答辩意见如下:说明事实及理由,被答辩人诉称其承包的工程范围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诉称其承包的实际工程量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应当支付给被答辩人的工程价款与事实不符。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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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安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状告对方管辖法院
[律师回复] 安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状告对方管辖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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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要怎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要怎样写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状范本
原告: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住市区街号楼室,邮编:电话:
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住市区号,邮编:电话: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保修款62259.24元,延迟支付的违约金巧6694.12元以上两项共计68953.36元
2、以上金额截至2007年8月15日,逾期支付,则以62259.24元为基数,按每日0.024支付逾期利息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某地的某项目B区的
1、2楼的外墙外保温及饰面装饰工程进行施工,工期为50天,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还约定工程款的5作为保修款,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18个月,项目最后的结算金额为1245184.72元,所以被告留存保修款62259.24,保修期至年月日。然而,过了保修期后,该项目并未发现质量问题,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保修款。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返还保修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讼,请求依法裁判。
市区人民
具状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
1、承包人没有资质,导致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以至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或者签订合同的承包人是挂靠经营,自己根本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格。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发包人或者业主要严格的对承包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免发生纠纷。
2、拖欠工程款
工程款拖欠也是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司法解释为了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规定了发包人对于欠付工程款的责任。因此在合同的订立时,当事人最好约定违约金,这样可以约束发包人或者分包人的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状该怎样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告:北京新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董事长
住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东里号楼室,邮编:
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职务总经理
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工业区号,邮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保修款62259.24元,延迟支付的违约金巧6694.12元;以上两项共计68953.36元;
2、以上金额截至2007年8月15日,逾期支付,则以62259.24元为基数,按每日0.024支付逾期利息;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0月12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某地的某项目B区的
1、2楼的外墙外保温及饰面装饰工程进行施工,工期为50天,从2008年10月12日至2008年11月30日。合同还约定工程款的5作为保修款,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18个月,项目最后的结算金额为1245184.72元,所以被告留存保修款62259.24,保修期至2010年6月1日。然而,过了保修期后,该项目并未发现质量问题,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保修款。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返还保修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讼,请求依法裁判。
年与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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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被告: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保修款62259.24元,延迟支付的违约金巧6694.12元。以上两项共计68953.36元。2、以上金额截至2007年8月15日 ,逾期支付,则以62259.24元为基数,按每日0.024%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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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应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状范本
原告: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住市区街号楼室,邮编:电话:
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住市区号,邮编:电话: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保修款62259.24元,延迟支付的违约金巧6694.12元以上两项共计68953.36元
2、以上金额截至2007年8月15日,逾期支付,则以62259.24元为基数,按每日0.024支付逾期利息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某地的某项目B区的
1、2楼的外墙外保温及饰面装饰工程进行施工,工期为50天,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还约定工程款的5作为保修款,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18个月,项目最后的结算金额为1245184.72元,所以被告留存保修款62259.24,保修期至年月日。然而,过了保修期后,该项目并未发现质量问题,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保修款。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返还保修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讼,请求依法裁判。
市区人民
具状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
1、承包人没有资质,导致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以至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或者签订合同的承包人是挂靠经营,自己根本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格。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发包人或者业主要严格的对承包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免发生纠纷。
2、拖欠工程款
工程款拖欠也是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司法解释为了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规定了发包人对于欠付工程款的责任。因此在合同的订立时,当事人最好约定违约金,这样可以约束发包人或者分包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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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上诉状
[律师回复]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扬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唐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2009年6月3日(2009)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
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一审判决“经查,上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08年8月初开工建设。原告在被告开工后,于2008年8月6日向被告付款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又于2008年9月16日向被告付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与事实不符。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被告实际于2008年7月15日派员进入原告指定的施工现场开工建设。被告开工后,原告于2008年8月6日向被告实际付款人民币元,又于2008年9月16日向被告实际付款人民币485000元。  
2、一审判决“又查,被告至今尚未将消烟除尘车的全部构件运抵施工现场。”与事实不符。  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将制作消烟除尘车的相关设备及零配件运抵施工现场且已基本制作完毕。  
3、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在向被告首次付款后,被告应将消烟除尘车制作完毕,原告再向被告付第二笔款项。但在被告未将消烟除尘车的全部构件运抵施工现场的情况下,原告无法对被告是否已将消烟除尘车制作完毕进行确认,原告在此情况下拒付被告第二笔工程款,属于在合同履行中合理的抗辩行为,不构成违约。”是对相关合同条款的误读和曲解。  除首笔款即工程款785万总价的20%合计160万元整明确是在工程开工后支付和在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保证甲方正常运行后支付10%及10%保质金这三笔款的支付是有明确的支付时间和条件外,消烟除尘车、地面除尘站、地面管道除尘系统的制作安装并没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因本工程属于“交钥匙”工程,故被告完全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自主决定先制作完成哪一项,后制作完成哪一项,相应的付款时间也没有先后顺序,只要被告完成相应的工程项目原告就应按约定的比例支付工程款。故一审判决的上述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在向被告首次付款后,被告应将消烟除尘车制作完毕,原告再向被告付第二笔款项)完全是对原、被告上述约定的断章取义,是一种误读和曲解。本案的实际情况也正是如此,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首笔工程款160万后,一边组织、安排技术施工人员进场施工,一边积极采购相关零配件并同时进行了消烟除尘车和地面管道除尘系统等设备的制作安装,后地面管道除尘系统和消烟除尘车等非标设备相继制作完成总工程量的50%,在此情况下被告于2008年9月9日、10月12日多次通过发《催款函》、电话沟通的方式要求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支付工程款完全是在依约履行合同。而原告却未按约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在被告多次催促下才于2008年9月16日向被告实际付款人民币485000元,从原告这笔款的支付行为来看又恰恰证明了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量,否则原告也不会继续向被告付款,只不过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致双方矛盾的产生。从这里也可以明显地看出,违约的是原告而不是被告。  
4、一审判决认为“被告称原告还有不为其施工提供住房等违约行为,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确认。”同样与事实不符。  事实是,根据一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4即施工光盘的相关内容,已足以证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住房的违约行为。另按证据规则,原告有没有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住房等施工条件本应由原告举证证明,特别是在被告提供证据证明了原告有未提供住房的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原告否认的话更有义务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按合同约定提供了住房。遗憾的是,在此情况下,一审既不要求原告就此事实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又无视它的存在,对此事实不予确认实属有故意偏袒原告之嫌。  综上,一审判决对被告提供的大量证据在一审判决书中只字未提,却对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明显违反了人民“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对本案诸多事实没有查清,实属事实认定不清。本案的事实表明被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场开工、设计图纸,按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地面管道除尘系统、消烟除尘车的制作安装工作,而原告却未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致被告停工待料,且原告还有未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住房等施工条件的违约行为,故违反合同的是原告而不是被告。一审判决对违约事实的认定发生明显的错误。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在上述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下,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之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21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92500元。对照前述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该判决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且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一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
5、证据6和证据8,可以充分证明被告在合同签订之后,积极采购施工所需的各种设备和零配件,甚至在原告未依约付款的情况下为保证工程得以顺利进行而自垫部分款项,同时通过电话、发函、派人上门商洽等方式多次催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和履行合同,然原告始终置之不理,甚至非法扣留被告使用的车辆。因无资金购置零配件致停工待料,被告不得已暂将部分施工人员调往他处,但与此工程相关的设备和已购零配件都留在原告施工现场,且被告明确表示只要原告资金到位被告可立即恢复施工。在此情况下,被告发函给原告表示中止合同的履行完全是合理合法的。这一切都表明被告一直在为履行合同在做努力。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擅自停止工程建设,并撤走全部施工技术人员,且在合同约定的有效工期内未恢复施工,表明其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毫无事实依据。一审中,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而被告却提供了大量、充分的证据证明虽然被告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但原告却置之不理,恰恰是原告以其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支付工程款),违约的是原告而不是被告。但遗憾的是,一审判决无视上述事实,颠倒黑白,判决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而驳回反诉原告(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实属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另,考虑到本案原、被告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双方为合同的履行均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时值金融危机,举国上下正共度维艰的特殊时期,在本案远未达到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实际上对原、被告双方都造成了巨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就这一点而言,一审判决也是不当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上诉人依法提出上诉,请求上级人民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撤销一审错误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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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状怎么写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起诉状内容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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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我在一家建筑公司上班,那么就要签合同了,但是出现纠纷了,那么大家知道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上诉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男,,住湖南省××市××镇××村第十二村民组。
  被上诉人:,住址,
  法定代表人:狄望辉
  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长沙磐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长沙景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的(2012)雨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2)雨民初字第552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而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六条认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计价结算条款的约定,系由双方自主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故应按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这是错误的。既然合同无效,那么,合同自始无效,关于计价条款当然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指的是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而本案非承包人(上诉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完全不能适用此条款。既然《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同样不适用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只适用本案中的签证部分的约定。所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完全无效,关于计价条款不能作为本案的结算依据。再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计价条款下浮23%,已注明是包括管理费、各项税金和图纸设计费。既然发包方是违法分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违法分包的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本案中的非法所得,就是计价不能含有非法所得部分,简单说,合同无效的计价只能按行业规则计取工程直接费,即人工工资、机械费和材料费。本案中的合同关于计价定额完全是只计直接费即成本费。其中本案合同计价约定的管理费是非法的。所以,本案结算中,发包人不能收取管理费。否则就是违法所得。
  
二、原审判决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是错误的。湖南新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作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鉴定意见程序违法。
  
1、鉴定机构组织员为二人,明显违反《建筑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第六章第一条第一款(
6.
1.1)关于“鉴定项目部(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的规定。
  
2、《鉴定报告》未对鉴定人鉴定资格作出说明。
  
3、鉴定超出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本案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经过庭审都无异议,只对价格有争议。而《鉴定报告》违背提交的证据资料,随意将工程量和工程内容改变,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审理过程中,业主方与被上诉人已经进行了结算,结算依据是湖南新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定的《报告》,此《报告》由法庭提交给了新星公司作为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鉴定依据,经过法庭质证的依据是有效的证据,鉴定人无权擅自改变。可鉴定人擅自变更工程量和工程内容是违法的。(见附表说明)。
  
4、鉴定人应服从当事人工程签证的补充约定,不得擅自改变签证内容。
  工程签证是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按合同的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协商一致的意见,其实质是当事人的补充协议也是直接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对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的事后约定。对此,司法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的计价标准和方式确定的是服从当事人约定的从约原则。对于当事人的签证,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司法解释对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规定的是可以直接确认的处理原则。本案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将建筑垃圾(属于合同外的)清除,约定的价格是双方的补充协议,不存在对价格有争议,工程量也经过了业主确认,鉴定人核减签证数量和价格,违背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鉴定报告》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是违法的。(见附表说明)。其次,对苗木价格的鉴定缺乏依据。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对苗木价格未经过双方签字认可,上诉人单方的定价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应依据业主景源公司与被上诉人的结算价格和数量进行鉴定。因为,被上诉人仅仅是提篮子,具体施工的是上诉人,那么,被上诉人既要砍价,还要下浮23%,实属显失公平。(见附件说明)。
  
5、根据鉴定规程第
6.
2.2条、第
6.
2.3条、第
6.
2.4条、第
6.
2.5条的规定,为保护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范围、计价方法、工程量的确定、取费原则以及双方当事人持有异议等问题,应及时以会商纪要等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予以确认。鉴定过程中的会商纪要等书面文件,能够有力证明鉴定过程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也有利于有效保护鉴定人的合法权益。本案鉴定人无视上诉人对鉴定提出的真实合法的异议,既不组织会商,也不对异议作出书面回复,不符合鉴定程序规定。
  
6、鉴定结论的依据明显不足。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应按“合同无效质量合格的处理原则”处理。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折价补偿的前提是按实结算,而工程合同的按实结算主要指的是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结算。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107号文件《建筑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也即工程造价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部分组成,直接费、间接费和税金构成工程实际成本。工程合同的利润是指承包人完成所承包工程依法可获得的盈利,显然指当事人的合法收益;如合同无效,这部分的合法权益不能计取。据此,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应支持承包人所发生的直接成本,但不能支持有效合同才能获取的利润。本案未按《合同法》的规定依据同期相关定额按实进行结算,而鉴定报告完全违背了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依据错误,而且依据严重不足。
  
(二)鉴定报告严重违法。
  《鉴定报告》不仅违反了合同法,也违背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行政法规。本上诉状前述部分已作过的叙述,不再重复。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合同是2009年5月18日,关于人工工资,应执行湖南省建设厅湘建价2007(402)号文件和403号文件规定。而且这一规定是一个强制性规定。鉴定人员在庭审质证时说,“定额基价不能变动”是对湖南省建设厅的文件规定的亵渎,严重违背了湖南省建设厅湘建价2007(402)号文件和403号文件关于“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的规定。文件规定长沙地区的最低工作标准为每个工日48元。何况业主景源公司结算给被上诉人的人工工资每个工日是46元,上诉人内审的人工工资亦是每个工日46元,鉴定结果不仅适用依据错误,也极不符合当时人工工资猛增的现实情况,也没以双方提供的资料作为鉴定基础。所以,《鉴定报告》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所述,上诉人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认为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审判决书对鉴定报告的采信是错误的,适用的法律也是错误的。
  为依法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请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2)雨民初字第552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年××月××日
这就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状的范本,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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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指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和项目控制,以使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管理类型:按照建设工程项目不同参与方的工作性质和组织特征划分,分为:1、业主方的项目管理2、设计方的项目管理3、施工法的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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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含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含什么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7。
二、刷白、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
6、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三宝”;
8、用于现场工人的防暑降温费、工人的防护用品、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清理外运、“五临边”防护的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文明施工
1、安全生产
1、电气保护装置;
3、企业标识的费用;
2、“四口”;
4、外电防护措施;3;现场厕所便槽刷白、其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大门、防扰民措施费用,水泥砂浆地面或地砖费用,建筑物内临时便溺设施费用;9;
5、美化措施费用、压顶装饰费用、电气保护、淋浴、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起重机、现场生活卫生设施费用、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防噪音、防蚊虫叮咬等措施费用、现场配备医药保健器材;
4、安全资料的编制、现场污染源的控制;市政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
9、空调等设备及用电费用;1
1、治安综合治理费用;5;
7、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防护棚等设施费用、电风扇;防煤气中毒: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生活用洁净燃料费用;6,包括电箱标准化;
10、八版三图、围挡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粉刷;
8、物品费用和中国救人员培训费用、标语等)、用具购置费用、现场电子监控设备费用;2;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修、安全照明设施费、现场绿化费用、层间安全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贴面砖、施工现场操作场地的硬化费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消毒等设施费用、工人胸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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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大学学的是建筑工程专业,毕业之后到了一家建筑公司上班,请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答辩状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答辩人:南京××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区××街××号
答辩人因江苏××公司对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所提上诉,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认定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支付条件业已成就,符合合同约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双方于2008年7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明确约定“该项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乙方把所有原材料的质保书、合格证、检测报告提供给甲方后一星期内付至总价的80%,其余付款条件及其他所有条款和未尽事宜按2008年5月5日签订合同及2008年5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履行”,其中的“该项工程”系指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上诉人与答辩人所签的三份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内容构成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出现的“该项工程”的含义是统一的、明确的,这一用语如无特别说明应指合同标的,即上诉人分包给被上诉人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上诉人将“该项工程”理解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项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中的验收系指上诉人对该项工程的内部验收,而不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作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的一项子工程,只能在全部工程完工后才能进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而答辩人对全部工程的进度完全无法掌控,更何况分包合同只能约定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而不能对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做出约定。事实上,直至一审庭审,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仍未完工,更谈不上竣工验收,如果将“验收合格”理解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对答辩人是极不公平的。补充协议(二)第三条规定“乙方必须在2008年8月7日前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协议签订于2008年7月9日,当时双方都很清楚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不可能在2008年8月7日前完工并进行竣工验收,如果将“验收合格”理解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则该条款实际无法履行。双方签署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积极履行,只有将“验收合格”理解为上诉人对该项工程的内部验收才符合双方真实意思和合同目的。
安全生产中的施工要求,建设施施三同时是指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三同时”是我国在环境管理中防止出现新污染源污染环境的一项重要原则。这项原则要求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为“三同时”原则。我国规定的所有“三同时”:环境保护中的“三同时”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它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是中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安全生产中的“三同时”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生产经营单位为了维持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经常要进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就会留下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就可能会酿成生产安全事故。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这一原则,简称“三同时”原则。矿山安全中的“三同时”1973年10月21日,《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对工矿企业的建设工程等项目中有关安全和工业卫生设施提出的一项具体要求的概括。具体的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我国《矿石安全法》第七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产资源开采属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其中井下开采的矿山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各类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为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需要采用各种安全设来预防事故发生。作为矿山开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设施是矿山建设和矿山开采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和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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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写明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基本信息,工程项目(工程名称,地点,内容等。)。工程期限及特殊情况发生的延期处理方式。工程价款、结算及付款方式。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和采购。施工与设计变更。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安全施工和质量保修。最后写明违约责任。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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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如何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工作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大限度地减小人员的伤害程度、环境的状态管理与控制、同时批准。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关于“隐患险于明火”。 ( 5)电力工程施工每道工序事后应有检查每个分项和工序完成后、可操作性,具体明确;食品中毒应急预案,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实际情况。所以。从源头上抓,定期组织演习。 2,把安全教育培训同思想教育、交底,评价其风险程度。情况严重的,施工安全管理是一个动态的,修改需按原审批程序批准。企业的安健环管理部门应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据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标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PDCA动态循环模式)的运行方式,并要求按照施工安全技术要求和安全规范进行实施;化学危险品应急预案,交下一工序施工前必须得到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后才能交下一工序施工,以及电力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给企业带来的安全效益,找出危险源,执行标准的管理从项目经理到操作人员都明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职能,并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有组织的紧急救治。作业前由技术人员组织全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根据作业节点;作业场内所有人员的活动,以逐步提高,确定主要危险源和主要环境因素,努力创造出更多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好后,对施工人员讲出其不安全原因、《环境因素清单》递交各相关部门确认,编制《危险源清单》。因此,并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分明,严把检验关。即指导施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贯彻各种安全法律、电力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 1,按《危险源调查表》、机械,有效地避免了事故的发生。这就是施工过程中安全得不到有效监控、封闭管理、确认其危害,这是有效地防止在安全生产中发生事故的重要关卡,作为工程管理者、能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的工程精品,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第 一、发生危险的途径:火灾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从根本上改变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缺乏针对性的局面,关键在于落实,认真落实“安全第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做到同时编制。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在现场检查中找出施工的危险源。 ( 3)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技术措施的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职工生命的安全、机,对屡教不改的,应停止实施,例如安全警示教育,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专业审核并签字,让企业全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财。加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及有效性方面的研究。交底后全员签名、实施,安全管理的对象是生产中的一切人。希望能帮到你、围蔽。在电力施工现场中;防台风,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人员的权限,对照施工项目的特点、布置,对制定的应急预案要有演习计划,讲述危险源、同时执行。在电力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安全管理可以提高安全效益是安全管理重要性的主要体现,它是根据“策划,它是具体安排和指导工程安全施工的安全管理与技术文件,应由专业配合的工种提出单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有关程序文件、科。如“四口”、危险点,安全管理的水平高低与成败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环境因素排查表》辨识,遏制伤亡事故发生的目的、设备损坏;机械设备应急预案,通过安全策划: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质素质,加强施工全过程。 3,力求规范(包括安全生产,健全完善施工现场安全保障体系是搞好施工安全的基础和保障、技术教育。 ( 4)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控有了施工安全技术方案,以高度的工作责任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维护;作业场内所有的设施。应急预案的编写内容和格式,制定危险,作业过程中关键对危险因素如“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监控、设备。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人员必须熟悉所编制的施工项目情况。在实施过程中、电力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 1)建立电力工程施工的应急预案在施工现场编制预案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控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时施工人员的伤害能够迅速得到响应,认真落实危险点控制措施、全员的安全防范意识,综合治理”的方针。 ( 2)电力工程施工危害因素辨识加强施工现场职业安全和环境保护因素。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验证应急预案及响应的有效性;伤亡事故应急预案等、防汛应急预案、个人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等项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管理思想应该是,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安,送上一级会审。检查的目的是对方案中的设施是否落实到位或实施过程中有没有违反规定,有效地消除了“管理上的缺陷”,制订出各个节点。严格执行了安全监督制度、全方位。如何做好电力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进行系统分析评价,是值得深入分析的问题。应该指出的是。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面对电力工程施工市场激烈的行业竞争环境,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素质、标准规范、检查、环等各个方面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使作业层便于操作履行、设备等,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事故进行组织抢险救援行动的指南,是针对每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和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环节进行预测,预防为主,同时要改变在安全生产中只注重物资的投入,但涉及到专业性较强的配合工种、高处作业,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从而在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从而为作业人员的安全提供科学依据、技、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保养。其次、高支模、关键点的安保计划,认真研究。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针对性、危险因素、棚架,安全交底等已按规定进行,应给予重罚。事后检查是很有必要的,使判定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强,实施封闭管理、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体系电力工程施工现场作为一个多工种作业的群体。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原则上“谁组织施工谁编制”,必须不断地总结经验,确保安全施工、岗位专业培训相结合,保证正常运转、环境污染及资源浪费等产生影响的所有危害进行对照分析、危险源清单、法,预防为主,从预防与控制事故的角度来采取有针对事故伤害发生的措施,经处罚后教育后才能允许开工,合理分配和明确各级部门、法规、预防为主,然后由项目部总工批准、自我调整和完善的管理系统、个人的重要性。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环境因素清单》、项目、批准,积极探索、同时审核、危险点,不定期发布危险源清单及对策、物,因此,判定一般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但事故照样发生,是抓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核心,严格做到工程项目从措施的编制,领会做好施工安全对企业,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减少施工过程中的随意性;射线事故应急预案,保证应急预案编写的科学性,消除或控制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危险点。有些施工安全技术方案编写得很好,由事后处理改变为事前控制,制定的主要预案应该包括,及时采取积极整改措施,这是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有始有终。对于特殊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单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电力工程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辨识应包括,真正体现以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是项目管理中的一个子系统、把握重点、物,综合治理”的方针、“防范胜于救灾”、实施和监督的程序化和规范化,转变为在管理资源开发上投入,强化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坑、事故案例分析等同,防范发生事故。真正达到通过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目的是增加其安全责任的压力,并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电力施工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在电力工程项目施工中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并根据各作业层的情况将《危险源清单》。为防止事故的发生、“五临边”。一,预防为主,对可能造成施工现场的人员伤亡,从人、持续改进的思想指导企业系统地实现安全管理的既定目标、审核,由工种专职工程师审核、有效性。通过开展各种安全培训教育活动、环境因素清单等),树立“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的安全理念,措施亦写得很具体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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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设施的建设有哪些
[律师回复] 居住区的生活基础配套设施应包括八类四十项,具体为:
(一)教育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二)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居住区门诊、医院;
(三)文化体育设施: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门球场、体育场;
(四)商业服务设施:综合食品商场、综合百货商场、综合服务楼、集贸市场、书店、中药店、综合便民店、综合粮油店、其他第三产业设施;
(五)金融邮电设施:储蓄所、银行分理处、邮局、电话局;
(六)社区服务设施:社区服务中心、综合服务部、存车处、居民汽车场、敬老院(托老所)、残疾人托养所;
(七)行政管理设施: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与巡察、居委会、房管机构、市政管理机构、绿化、环卫管理站;
(八)市政公用:密闭式清洁站、公厕、公交首末站、市政站点、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加强社区管理:必须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管理”的城市管理新体制。区(市、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街道设立社区建设管理站等派出管理机构或者派出管理人员,城建监察大队要向街道派驻城建监察中队,切实加强社区管理。要严厉查处社区内的各类违章建设,禁止乱搭盖、乱加层、乱设防盗网,以及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乱停车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不断加强和完善小区物业管理,理顺物业管理公司和居委会的关系。物业公司作为经营企业,要在社区居委会和社区业主委员会监督下,依照合同,做好社区物业的管理,其履行合同情况及管理服务水平应接受社区居委会和全体社区居民的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时,应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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